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

——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革新路径选择

作者:莫于川

摘要:城管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在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选择形成的,有其存在理据和历史贡献,也存在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的问题;应当秉持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理念,来化解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生存目标的差距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领域的暴力倾向问题;必须正视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尖锐矛盾,尽快明确某个中央部委承担城市治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职能,这是城管体制改革的要务;要树立大城管理念和共同治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理念,形成城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更大合力,形成公众参与、政民合作、民主行政的新局面。

关键词:综合执法;城管体制;城市管理;城市治理;柔性执法

引言:社会有机体久未治愈的巨大伤口再次撕裂

那么,当初为什么要设立城管部门?城管执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城管执法为何易于产生街头暴力?现代城市管理应确立何种目标、秉持何种理念、建构何种制度?能否走出一条政府负责、公众参与、政民合作的城市管理法治化路径?我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城市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一直在思考关于改善城管综合执法法律制度的实务和理论问题,现从两个方面将若干研究心得以问答形式报告如下供参考。

一、城管综合执法若干突出矛盾问题的成因

(一)我国设立城管部门当初出于何种考虑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开始重视城市建设,把重心放在城市建设上,叫做“人民的城市人民建”,但那时存在认识局限性,人们误以为城市管理是非常简单的事,所以一直没有把城市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未设定且未统一必要的机构和职能,这种严重忽视城市管理的现象被批评为“人民的城市无人管”。这还突出地表现为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在中央层面一直没有确定一个部门承担城市管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职能,长期存在城市管理“散、乱、缺”的问题,成为一个痼疾。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的城市数量越来越多,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病”日益突出,城市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和复杂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大城市作为复杂大系统的脆弱性逐渐为人所知。这时人们才想到必须注重城市管理,兼顾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这是设立城管部门的初衷之一。

在城管部门设置之前,城市管理是分散执法的状态。一个流动摊贩在城市摆摊,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园林(环境)等部门陆续地甚至同时来执法,那时就有“七个大盖帽围住一个小草帽”(实施处罚)的民间说法。这种分散管理的街头执法体制显然不合理。那时还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三乱现象”,也即“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

(二)为什么说城管执法体制存在先天不足

在城管部门刚设立的时候,任务比较少,后来逐渐增多。最初,原先那些部门都不愿意放手街头执法权。后来很多地方政府就专门作出决定,由原先那些部门让出一部分管理职能、执法事项,让城管部门来承担。尽管那些部门开初并不情愿放手,但后来他们发现,把街头执法权交出去特别好,因为那些街头执法对象的老百姓一般都是弱势群体,同弱势群体打交道的难度很大,按有些部门执法人员的话说就是“收不了几个钱,还容易发生矛盾”。很多部门意识到了这一点之后,就开始愿意把街头执法权交出去,甚至乐意、主动、附带给点好处地把街头执法权交出去(所谓好处就是还附送一点许可、审批权)。这样,街头执法权就陆续确定下来都交给城管了。而且,开初阶段,城管部门也愿意接受这样的执法事项和处罚权力。

此外,城管的“先天不足”还表现为执法依据不足和执法手段不足。

执法范围日益宽泛、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难度日益加大的城管执法,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以往很多法律、法规作出了专项规定,某个事项由谁管,谁有权来处理,那么管理手段、执法依据就赋予谁。之前这些街头执法的行政处罚权,是给了原先的七个“大盖帽”,城管部门成立后,集中了行政处罚权,但立法机关并未跟进为城管执法完整配套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城管执法主要还是依据原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由于执法主体有所调整,这就称为所谓的“借法执法”。此外,虽然已有一些地方后来陆续推出了若干有关城管的地方立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一直缺乏中央层次的城管专门立法,所以说城管执法存在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欠缺高位阶立法的问题。

城管执法还面临手段不足的难题。比如说强制执行权,原先七个“大盖帽”的时候,很多“大盖帽”也没有这个强制执行权,到了关键时刻也是要交给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去执行,或者请求该行政机关来配合(例如请公安机关来配合);而当那一部分街头执法权交给城管部门后,城管部门依然没有这个强制执行权。何况有些部门并不愿交出关键性的权力,只愿交出“难啃的骨头”,或者说只交出难以行使的模糊权力给城管部门,这也造成城管执法“手段不足”。

(三)为什么说城管执法还有后天失调问题

城管执法已有很多先天不足,而且后天的调理、调整、培养也不太理想。后天调整不理想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就是机构性质、身份保障和队伍建设的问题。城管是新成立的部门,一开始要什么没有什么,同其他执法部门相比,既没资源也没经验,没有老底子。就队伍的身份保障来说,城管部门是众多行政执法队伍当中人数最多的部门之一,但公务员身份却得不到保障,机构的性质被人为地弄得很模糊,而且城管部门的领导职数很有限,整个队伍比较年轻,所以提拔晋升机会明显少于其他部门。城管部门在队伍建设上也有一些缺陷,比如说成立之初从其他部门调入的人员,以及后续招收的城管队员,很多人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入门之后又陷于繁重的执法事务,没有更多机会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培训。

第二个是经济地位和福利保障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横向比较起来,城管部门的福利待遇解决得远不够好。一个城市新成立一支执法队伍,城管执法人员几百人、上千人,又没有老底子,如果领导机关没有给予特殊的重视和照顾,它不可能有中等程度的福利待遇水平。

第三个是城管工作条件没有足够保障。城管执法队伍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调查手段、取证手段、防护用品等等,这些都往往比较缺乏。再加上城管执法的宣传工作没有跟上,在国家层面没有一个部委、省区层面没有一个厅局来指导开展此项工作,没能得到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执法工作的外部环境条件远不够好。一个执法部门要做好执法工作,非常需要外界对它的理解和支持,可是城管得到的上级和外部支持和理解,确实不够充分。

新成立的城管部门,行政资源缺乏,执法依据有限,管理经验不足,缺乏与别的部门长期合作形成的友好协作关系,加上这个城管执法队伍是新组建的,有一个培养提高、积累经验的过程,还有他们的福利待遇须要平等解决的问题,这一切都存在很多、很大的问题和矛盾,再加上这么多年来,可能有些地方在领导管理体制上也没有完全理顺,例如各地城管局局长的职级就非常不一致,所以城管“后天失调”就成为普遍现象

(四)城管执法易出现暴力倾向的原因何在

当下在城管执法中的暴力倾向非常突出,影响很坏,令人侧目。在暴力倾向的众多成因中,城市管理目标与民众生存目标存在太大差距是一个重要原因。

实施城市管理,肯定要达到某个目标,这个目标有时候是城管部门自己定,也有很多时候是老百姓定,但更多时候是地方领导决定。目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目标脱离国情、脱离群众,也被称为“不接地气”。这主要表现为城市管理目标和民众生存目标之间有太大差距,可以说这两个目标不吻合乃是城管暴力执法和小贩暴力抗法的现象频仍出现、难以根绝的主要原因。

但从城管部门的角度来看,自己的责任非常明确,管理的效果非常明显:在其管辖的区域内,无照商贩、“黑车”等非法经营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治理,将直接决定上级对于基层城管机构、城管队员的考核结果,也就影响到他们的“饭碗”能否端稳。而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两个“饭碗”是相互冲突的: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会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队员端稳了“饭碗”,小商贩的生存就面临着困难。面对生存,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难免产生过激情绪,在当下的执法环境下,有此过激情绪就易转化为暴力。

另外,有的地方领导有一种偏好,他们对城市的管理更多考虑的是虚荣、扭曲、荒唐的政绩工程。他们片面地认为,一个城市一眼看过去整整齐齐,房屋一样高,标牌一样宽,车站一样长,没有流动摊贩,没有残疾人走路,最好在马路上到看不到自行车,那就便于管理了,那就说明他管理得好,所以安徽某大城市的政府领导曾提出要建设“无摊城市”,河南省某大城市的政府机关曾部署开展“严禁瓜农进市区行动”。这些城市领导人提出的管理目标与老百姓的生存目标差得很远,被称为严重脱离地气。

又如,几年前黑龙江省一个县的新领导班子上任后提出,全是楼房的县城才配称为实现了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21世纪中国的新县城,本届班子确定的本县城发展目标为“建设一个没有平房的新县城”!可是,全世界那么多的现代化大都市,压根儿就找不到一个是完全没有平房的啊!选择住平房或者住楼房,这完全是市民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啊!可怜那些祖祖辈辈住在县城平房里的老百姓,在只可能领到很不合理、很低标准补偿款的情况下,坚决不愿搬离祖宅,他没法搬家啊,因为这里有他深厚的家族感情、祖宅情缘,何况拿着那么一点补偿款也没法买到面积大致相同的住房啊!这时,城管部门根本无法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如此脱离国情、不接地气、侵犯人权、严重违法、极为荒唐的城管执法任务,最终在强制拆迁过程中造成了拆迁机械压死“拒迁户”的悲剧!

二、完善城管综合执法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城管体制改革须要明确中央部委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法律制度的诸多实务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如果没有体制改革和立法跟进,就会让第一线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感到为难。为难之中就容易出问题,执法部门会感到进退失据,执法队员难免产生暴力倾向。这样,先天不足的城管执法,后天调整进度也就无法跟进,总是不能与其他执法部门看齐。

城市管理和共同治理,肯定不仅仅是微观事项,肯定也有中观、宏观的意蕴、关系和要求。但是,即便仍然把城管仅仅视为一种地方事务,从我们的国情出发(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于地方事务也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因此,我认为还是应该确定一个中央部委负责指导协调城管工作,不能再让上千个城市的城管部门、数百万城管队员继续“单打独斗、孤军奋战、自寻活法”,一直没有任何上级机关提供的专业指导、统一规范和政策协调,我认为这是当下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急务,是一项无法绕开、必须解决的紧要课题。

我国已有一些管理专门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例如国家民委、港澳办、台办,它们分类管理某项、某个地方事务,使得有关地方事务基本能够推进。我的建议是,上述地方事务管理部委可以暂时不变,但最好在国家层面成立一个综合职能目标的地方事务部,其当下的首要职能是指导协调作为地方事务的城市管理、治理事务,其次的职能是指导协调主要作为地方事务但日益增多且新颖复杂的区域合作协调事务(例如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正在全力推进、旨在联手打造中国经济增长“第四极”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建设发展机制,又如正在筹划共建的区域性的粤港澳自由贸易区平台);长远看,待到各方面条件成熟后,民族地方事务、香港特区事务、澳门特区事务、台湾地区事务等地方事务的中央管理职能,包括指导、协调、沟通、资助、扶持等职能,可以逐步交由这个地方事务部承担,由此形成一个现代规范意义上的大部,可以大大精简政府机构,适应行政改革的世界潮流。

如果设立地方事务部的方案现在不能被选择,我认为也可选择次优、较优的方案来解决,也即(1)或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设立(或增加挂牌)城市综合执法指导协调司,(2)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或增加挂牌)城市管理指导协调司,(3)或在民政部设立(或增加挂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协调司,(4)或在司法部设立(或增加挂牌)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司,由上述某个机构承担对城市治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职能。

在某个中央部委新设立一个司局来承担城市管理和公共治理的指导协调职能,可算是次优的体制改革,其预期效果会不错,改革成本不太高。[5]但即便如此,由于要增加一个司局,此方案也有可能被否决。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增加挂牌、扩充职能的较优方案也是值得选择的。如果选择较优的体制改革方案,从我国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考量,与城市管理和公共治理的指导协调职能相近相应、可以增加挂牌的4个可选部委的有关司局及其现有主要职能顺序介绍如下: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司、法规编纂司)

现有职能是:(1)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2)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3)承办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4)承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5)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规章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6)指导规章清理工作;(7)承办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的有关工作;(8)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内设一处(综合)、二处(备案审查)、三处(法规汇编编纂)、四处(仲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社会管理法制司

现有职能是:承办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制工作。内设一处(综合)、二处(社会组织)、三处(社会保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现有职能是:(1)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2)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3)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4)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4)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3.民政部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现有职能是:(1)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2)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3)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4)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内设:农村社区建设(综合)处、农村基层民主处、城市工作处。

4.司法部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现有职能是:(1)传达并贯彻落实部党组、部领导有关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决定、指示;(2)拟订指导全国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工作法规和规章,解释、批复工作中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3)制订全国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情况;(4)调查研究全国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状况、规律,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5)制订全国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示范培训并指导监督各地组织实施;(6)组织全国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7)完成部党组、部领导交办的涉及基层的其他工作。

——司法部法制司

现有职能是:(1)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2)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3)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4)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5)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6]

如果选择上述任何一种增加挂牌、扩充职能的较优体制改革方案,实际上可以仅仅在某个部委有关司局增加一个处,或者只需要确定由现有的一个处承担此方面的职能即可。这样的体制改革举措,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更少,动静和成本不大,比较易于推行。只要选择了上述任何一种改革方案(最优、次优、较优),通过此类体制改革和调整,明确了由某个中央部委承担有关职能,就能从国家层面提供相对统一规范的政策指导、方针指导、方法指导、技术指导以及信息沟通,特别是及时有力地推动中央层次的有关立法和部门协调,那么即便在管理体制和宏观政策都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的城管工作也能得到必要的改进、推动和加强,切实推动依法治理城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合法权益。[7]

(二)须要完善行政协调机制增大执法合力

城管执法只是城市管理的一个方面,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指引、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不能将城管执法从环环相扣的城市管理链中剥离,它必须有机地存在于城市管理体制中,需要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城管执法任务。然而,城管执法主要是将原来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而诸如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权力仍基本分散在其他行政机关,这就需要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保持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城管执法过程顺畅,保证城管功能有效发挥。具体措施包括:

(三)须要特别强调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理念

目前北京、武汉、沈阳、西安、济南等许多地方的城管部门,选择采用以柔性为主的行政指导方法,即在执法过程中教育执法对象,让他们知晓为什么被处罚,要吸取教训、知错改错,以后要自觉守法,不再做出违法侵权的行为,下次才不会被处罚,这对他自己、对各方面都有好处。一些城管部门通过柔性执法实践,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律,叫做《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的第六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就是在强制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把“教育”的要求放到了“强制”的前面,这与16年前的《行政处罚法》的“教育”要求的排序相比较,可见我国立法机关对执法理念的考量和安排已发生一些重要变化。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在采取强制手段之前,必须先采取非强制手段,非强制手段没有穷尽之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即便在非强制手段穷尽之后必须采取强制手段的时候,也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也即先尽量采取最小伤害的强制手段。该法第五条的这段原话是:“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8]换言之,可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性质理解为行政强制行为约束法、控制法、防范法。可是,现在不少城管执法队员不是这样去认识这部新法,没有充分理解这部新法带来的观念变化和执法要求,这就难以获得“良法善治”的执法效果。

(四)须要树立大城管理念和共同治理理念

城管工作非常复杂,城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经常会跟原先的职能部门有联系,但有些职能部门现在认为,城管工作是城管部门一家的事情,无非是一种部门职能。这是狭隘的“小城管”观念。应当看到,城市管理是一个城市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很多城管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更需要城市政府统筹协调,应当视为城市政府的职能。一定要从“小城管”理念转变为“大城管”理念,从部门职能观转变为政府职能观,要有整体筹划、高位协调,否则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还有一个情况:一个城市分为好多功能区,需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例如需要先规划、建设好某个功能区,后续才便于该功能区展开正常的运营、运转、维持,这叫“规划在前、建设在中、城管在后”。如果上游、中游环节的规划、建设部门,根本不考虑下游环节的城管执法,在规划的时候就没考虑好,建设的时候就没有做好,存在一大堆不科学、不合理、难运行、难持续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问题,把问题都丢给下游环节的城管,那么城管队员都变成神仙、都还累死了,也没法做好城管工作。所以狭义的部门管理观须要回归于科学的城市管理观,树立“大城管”观念,城市管理应当作为政府职能并进行高位的统筹协调,否则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根本完不成。

城市是所有市民的生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城市管理不但要树立政府职能观,由城管部门一家挑担变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同挑担,即地方政府负责、城管部门执行、其他部门配合,而且要由单纯政府职能进一步回归于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现代民主行政的要求。当城市管理出现问题时,大家都在批评城管部门,可是,其他政府部门也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么?进一步问,许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做出了什么贡献?广大市民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参与、配合和行动,那么大的现代城市,几百万人口,仅靠几百人、几千人的城管队员,难以把这个城市共同体管理好。

共同治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公共行政理念,许多管理和服务不再被视为单纯的行政机关的职能、职权和职责,而是作为区域内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走向共同治理。

城市管理既是城管部门的事情,也是其他部门的事情,也是社会组织的事情,也是人民群众的事情,这是有宪法依据的。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两事务、两事业,也即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业、文化事业。城市管理就是典型的社会事务。对于城市管理,人民群众有权也有责,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行使权利,都承担起社会责任,千斤重担众人挑,相对来说城市管理就会容易很多。

现代行政法,,有个术语叫做“参与行政、合作行政”,就是走向共同治理,这是行政民主化的表现和要求,也是一种世界潮流。国外也有城市管理的难处,也在寻找革新出路。例如日本治理机动车、自行车乱摆放的交通秩序。参与管理的人员几乎都是退休的老年志愿者。他们配合执法机关进行管理,甚至承担了多数的工作任务,维持了很好的交通秩序。香港特区的社区治安、居民互助、违章提示等事项,也基本上是依靠众多志愿者在热心维持推动。这样一种志愿者参与、配合执法部门完成城市管理任务的做法应该提倡。中国现在的交通协管队员也可以、也正在做这样的事,但不能一出问题就习惯性地把责任推给协管队员。城管部门招聘协管队员后,应当对其进行系统培训和严格管理,才有助于完成繁重的城市治理任务。

城市生活共同体的有效运行,需要发挥每一个组织、每一位市民的作用,让广大市民参与城市治理,成为城市政府的伙伴和助手,这既是时代要求和世界潮流,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难题的表现。换言之,城市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的现代执法观念和制度,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行政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共同要求和契合点。可喜的是,许多地方、部门都在积极进行这样的改革创新探索,多数革新举措效果是正面的,即便遇到挫折走了弯路,也应宽容对待,肯定探索精神。

结语:人民城市人民管是城管改革基本路向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管综合执法的深层次矛盾,必须更新观念、改革体制、改善机制、改进方法,但真要做起来也非常不容易。特别是体制改革问题,人们都觉得非常困难,往往会知难而退、迁就现状、得过且过,最终造成坐失良机、改革受阻、发展停滞的长期被动局面。其实,如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共识、抓住关键、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力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就能够增强动力、走出困境、提升效率,释放出潜在的管理生产力。20多年前我国曾经历过的有关经验教训值得反思。

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的城市人民建,人民的城市人民管。适逢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已是亟待解决的难题。破解难题仰赖于理论的与时俱进与实践的锐意进取,以法治化为破题之解可谓抓住关键。将理念与现实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和法治行政,努力实现现代城市治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人本、人文、民主、法治、高效、和谐的现代城市治理理念,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利益平衡,视野更宽、境界更高、气魄更大,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和法治发展意义。必须坚决推动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确保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城市治理工作,探索政民合作、共同治理的新路,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城市人民管,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健地推动城市生活共同体建设,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也即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释: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参与式行政”与中国行政法制模式变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0JJD820012)。

[2]当然,认识到此点之后,由于某些机缘和努力,现在也有个别地方的城管部门管理事项开始返流减负。例如北京市的某些水务管理事项的管理主体,现在就由城管部门又调整为水务部门。

[3]邻避心理现象,也称为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以及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一个社会存在邻避效应是人之常情的表现,是理性经济人与非理性社会人纠结的结果,是一种社会失灵的现象,应循理解决,不能简单、粗暴处理,也不能指望一夜之间解决。这种“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邻避效应在国际社会也是普遍现象,对邻避效应的认识和引导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挑战。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进入工业文明时代的中国,邻避效应还产生出新版本:政府部门规划的经济项目或公共设施,产生的效益本是全社会共享,但负外部效果却由附近居民承担,加之行政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不足,于是受到选址周边居民不甘承受“以我为壑”的污染成本而予以强烈反对,衍生出对政府引进项目的集体抵制,该经济项目或公共设施计划往往在一片反对声中夭折,甚至导致项目决策者下台。

[5]范例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国务院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于2006年4月在国务院法制办专门设立了行政复议司(其有关行政复议的办理、指导、监督等职能由该办政府法制协调司调整出来),确立专门职能机构之后,是年12月就推动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重庆座谈会,一年后就推动出台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法曾拖延8年没能及时出台实施性的行政立法),还推动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政策举措,例如2011年推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使得全国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很快就有较大幅度提升。

[6]以上有关部委有关司局的现有职能安排,笔者于2013年9月25日引自有关部委官方网站有关栏目。

[7]在已有关于城管的一些分散立法、地方立法的情况下,还有无必要制定中央层次的专项立法?对此,实务界和学界都有不同意见。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认为应当有中央层次的专项立法,而且应当与地方立法共同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城市管理、共同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8]《行政强制法》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草案中“应当适当”这句话曾表述为“应当优先采用伤害最小的强制手段”。草案中的这种表述的立法意旨更为明晰,更易于执法人员理解和贯彻。

[9]党的十三大之后,中央有关机构于1988年牵头组成10个专题、约30个小组的调研队伍,具体开展了《中共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起草工作,各部分初稿陆续完成;但由于1989年政治风波和党内人事变动等重大因素的影响,这个“决定草稿”胎死腹中,错失改革良机,非常可惜可叹。

[10]例如防治腐败,尽管举措甚多、队伍庞大、成本很高,但实效有限、力有不逮、渐成死结,许多有识之士提出,现阶段最关键的两大举措是通过立法建制切实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推出集中反腐体制。例如香港的廉政成效举世公认,在“透明国际”列出的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2位,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香港公众对廉政公署的信心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超过99%;香港特区仅有700万人,作为反腐专责机构的廉署却超过1200人,其他的机关、法定机构、企业和各类组织一般不设专职廉政干部。相比之下,北京市常住人口约2300万人,市纪委监察局仅仅数百人,但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几乎都有纪检监察机构、干部,总计会超过5万人,分散反腐的实效成疑,公众信心、支持度亟待提升。现在亟须借鉴他人经验、总结自身经验(例如珠海横琴新区的集中反腐新政实验),下决心推出集中反腐体制改革。

作者简介:莫于川,四川重庆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城市管理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基地办公地址∶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行政楼A131办公室邮编:710063

THE END
1.新时代背景下的2021年法律大全变化与挑战有哪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护公民权益。在中国,这一趋势尤为明显。《2021年法律大全》作为这一系列法规的一个总称,它不仅包括了新增立法,还涵https://www.erdqcvtxm.cn/gong-qiu-shi-chang/399841.html
2.法律保护不足海外求学者权益受损害在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出国留学,这不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也是为了扩大视野和提升个人能力。然而,在追求知识与经验的过程中,有些学生却发现自己陷入了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即使是在如韩国这样知名的留学热点国家。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韩国留学就是个坑”这个说法所蕴含的情感和事实。对于一些心怀梦https://www.jdt57sl0.cn/liu-xue-zhuan-ye/451819.html
3.在中国,劳动法执行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在中国,劳动法执行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文化因素、工会作用发挥不足以及政治和经济压力等。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影响了劳动法的有效执行。 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劳动法经过多次修订,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这些漏洞使得一些不法企业和https://weibo.com/7465378327/P3TZz6Tfl
4.生态补偿制度的缺失为什么我们无法依靠它保护自然面对大型项目,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其规模巨大直接关系到国家甚至全球整体发展,因此在选择是否采纳新技术或旧技术上通常会考虑到宏观层面的影响。此外,大型项目涉及到的利益团体众多,使得单纯依靠法律条款是不足以调动各方共同行动的情况下的政治力量所需达到的效果无疑是一件复杂而艰巨的事务。 https://www.hmpzcwadb.cn/guo-lv-she-bei/525436.html
5.国家法律范文11篇(全文)生活乃至宗教各方面的共同需求等方式, 这种封建式的宗族制度已经发展完备, 社会上的宗族组织林立, 更是遍及乡村, 不再是大家族独有的组织了, 已经发展成了仅次于政权的基层组织了, 不仅促进本族内部及各宗族间关系的和谐发展, 更是保证了包括国家法律在内的各部分国家机器的有序运转, 成为古代中国封建统治的有力https://www.99xueshu.com/w/ikeyjz44ea27.html
6.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经过接近20年的监测数据表明,核电厂运行期间流出物排放数据都是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总体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因此不会出现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而核电厂设计中考虑了可能出现的事故工况及其排放量,采取了充分的工程措施,如流出物容纳池等,以确保事故工况下放射http://www.bb1y.com/yydt/info.aspx?itemid=1611
7.员工离退休不足一年可以辞退吗?导读:员工离退休不足一年可以辞退,但是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可以辞退的情形,比如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没有协商一致,但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存在过错。 员工离退休不足一年可以辞退吗? 一、员工离退休不足一年可以辞退吗? https://www.64365.com/zs/1331220.aspx
8.新闻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我国宪法中适用新闻传播的条文很多,这些条文是所有关于新闻传播法及其法规的制定依据与根本,新闻传播法的任何相关法律和法规,都不能与其有任何的冲突或抵触.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https://www.360docs.net/doc/ee8519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