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我国约有24万多个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它们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律师人数越来越多,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在服务人民群众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基层法律服务的问题在农村尤为突出,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法律服务者身份模糊
其次,当前在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很难将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和律师区分开来。他们一般认为二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是一样的,都需要参与诉讼,为别人打官司,故习惯性地将二者混在一起。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提升个人法律地位,方便查找法律案件的线索、根源,在外界一般也自称自己是“律师”,这就更让缺乏法律知识的群众认为两者是相同的。{2}
(二)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参考文献】{1}杨明臣.基层法律服务的多元化:1+X模式[J].网友世界,2013(10):112-113.
{2}宋慧宇.论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困境及改革措施[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65-166.
{3}闫广涛.基层法律服务发展模式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2):28-29.
{4}张琳,王一茹.中小城市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路径探究——以攀枝花市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0(25):385-386.
{5}汪奇志,朱钉玲.河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状及前瞻性思考[J].中国司法,2009(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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