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手中的余钱来越多,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中,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市场经济大潮,需要借入资金作为发展经营的资金。因此,我国的民间贷贷进入了一个相当活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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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
近三年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在1000件左右,约占所诉讼案件25%。其中2021年收案1056件,涉诉讼标为1.25亿元;2022年受案919件,涉诉标的1.26亿元;2023年受案1094件,涉诉标的为1.6亿元。
经梳理近年来所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或虽受法律保护但借出的资金不能收回。
四是证据不足,可能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刘某某诉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以转账记录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但未提供其他借据,向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也提供了其向刘某某的转账记录,并答辩称已偿还了案涉借款,虽然刘某某认为向某某偿还的是其他借款,但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是借款人无偿还能力,出借人虽然赢了官司但资金无法收回。出借人碍于情面或者因为借款人承诺给予较高利息而疏于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考察,致使借款人无力还款。向某在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案件46件,涉诉标的额达630余万元,其中个案涉诉标的额最高为1207989元,最低为26000元,全部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对向某采取了拘留等执行措施仍未执行到位,且向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审理中发现,大多数原告均为向某的亲戚、熟人,向某以承包工程均需资周转为由借款,出借人均未对向某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虽有出借人到向某的工地进行实地考察,但对实际情况并不了解,仅凭向某的一面之词就将资出借给了向某。同时,向某在借款时都会承诺支付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也会在借款初期支付借款利息,致使借款金额越来越多,最终无力还款。巴东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决大多数债权人都是给某燃气公司借款,某燃气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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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多进入了执行程序,且因借款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出借人的资金无法收回。为确保民间借贷能够有序进行,出借人应加强风险意识,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借贷特别是大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来完成交付。款项接受账户最好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借款人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二是对借款的用途在出具借条或签署借款合同时应作明确说明,借款用途应合法,不能为借款人的违返行为提供资金。
三是对借款的利息应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利息的计算标准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的利率标准作合法、公道的约定。
四是借条书写要规范,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
五是让借款人提供具有良好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同时可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六是对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款的借贷,出借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证实借款人已经部分还款,便于双方对款项进行结算。
八是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约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的目的。
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