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形成法律体系是人类法治文明和立法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涵盖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法律指引、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社会利益的法律分配、对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制和对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确认。其中最根本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的人民群众为国家主人翁。1982年宪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除宪法外,其他各类部门法也都从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对我国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和调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且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律化,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法律表现形式。1997年,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在新时期的立法实践中,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每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每一个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举措,都坚持并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了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道路、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系统化概括,是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

我们应站在国家、民族和历史的高度,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不可改变,意味着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不可动摇,意味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逻辑,也是深刻理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大意义的重要理论基础。

立法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加强立法,着力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紧迫性和优先地位。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因此,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立法,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然要求,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实现,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立法目标。从1997年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经过几代人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民主主导、各国家机关全面配合、亿万人民积极参与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模式的结果。这种立法模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民主立法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的又一充分体现。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前提是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关键是坚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监督制约公权力,切实保证公权力依法行使;重点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肯定了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开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平台和法治保障。

——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律制度,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列举规定了公民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门类,则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作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真实普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全面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了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以及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制度,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从实际和国情出发制定大量法律法规,为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同时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法律体系,保证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律制度,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系统化的法律指导,有利于规范和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保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有利于监督和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误用和错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权、维护稳定、惩治腐败、建设法治、保障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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