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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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黄文艺|论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2.施伟东|新时代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历史、现实与未来
【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专题】
3.田宏杰|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
4.韩旭|法治化视阈下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分野
【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法专题】
5.陈红彦黄丽萍|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及其破解
6.方俊|论我国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数字法治专题】
7.关保英|行政法经验主义及其在数字时代的走向
8.周翔|司法人工智能对裁判说理的辅助价值和实现路径
【各科专论】
9.车丕照|《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统领
10.郭志京|三权分置框架下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构造
11彭文华|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利弊、适用原则及其规范路径
1.论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依规治党;涉外法治
2.新时代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历史、现实与未来
作者:施伟东(上海市法学会)
内容提要:复兴中华法系是新时代法律人的文化使命,是在法治文化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应有之义。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复兴应当囊括历史、现实与未来三重维度,通过厘清中华法系的“瓶”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酒”之关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融合形成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内在意涵。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与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有着重要的内在联系,包括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和坚持守正创新三个方面。中华法系复兴必须立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从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两个维度开展复兴伟业。回溯法统转型的历史,应当从历史中得到启示,将中华法系复兴融入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中华法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化;法统转型
3.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法治理;法不责众;仇恨言论
4.法治化视阈下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分野
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网络暴力;舆论监督;相似性;识别
5.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及其破解
作者:陈红彦黄丽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能源转型;反执行禁令;欧盟法;国际投资条约改革
6.论我国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作者:方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规则,环境标准对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具有规范效应。为防止环境法治的空心化,法院须对环境标准进行审查,但实践运作是复杂和困难的。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分析,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判决存在2种效力肯定情形和1种效力否定情形,且可被归为较浅审查和较深审查两类。较浅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的专业性、环境标准未获挑战、法院制度能力论和环境标准法律属性论。较深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遭受质疑、侵害行政相对人较大权益和案件审理无须环境标准。当前的实践存在审查义务规避、审查基准摇摆、审查论理不足等问题。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法院需转变审查观念、提升审查能力与重构审查流程,以强化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环境标准;行政规则;分层审查;审查强度
7.行政法经验主义及其在数字时代的走向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经验主义是一种行政法哲学,其不仅凸显行政法的实在性,强调行政法的主体精神,而且是对行政法实效的证成。行政法经验主义在行政法哲学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这是由行政法作为社会现象、面向复杂情势、作为动态化的事物、理念多元构型等本质因素所决定的。历史、政治、文化、法治等诸多因素保证了行政法经验主义强大的历史惯性,使其在大数据时代仍然没有过时。行政法经验主义在大数据时代的走向,既体现为大数据对行政法经验主义在经验模式、经验元素、经验文化、经验方式等方法上的补充和超越,也体现为大数据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守法等重要行政法治领域的融合。
关键词:行政法治;实用理性;经验主义;大数据
8.司法人工智能对裁判说理的辅助价值和实现路径
作者:周翔(浙江大学)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司法说理;法律文书;法律生成大模型
9.《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统领
作者: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对外关系法;涉外法治;条约评估;条约适用
10.三权分置框架下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构造
作者:郭志京(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也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
11.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利弊、适用原则及其规范路径
作者: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间接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的特殊关系人适用的,对特定的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我国目前的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与封建时期的“株连”制度有着本质不同。间接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具有其独特的实用性,在适用时需要以权利保护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平衡性原则为指导。由于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于犯罪者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原则上应当禁止适用,只有在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对于政审制度所涉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当限制关系人范畴及其犯罪类型并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对入学政审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应予禁止,对其他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应当加以差别化规制。对将要加入特殊组织或者取得特殊资质并因此获得特殊身份的群体,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有其正当性。
关键词:犯罪附随后果;间接犯罪附随后果;犯罪人;关系人;罪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