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要目
【绿色发展】
1.区际碳公平实现的法治路径
陈廷辉(5)
2.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路径研究
冉华庆(18)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入典的制度设计若干问题探究
谢伟(30)
【法治文化】
4.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公民主体意识探究
王敏(42)
【热点聚焦丨五四宪法70周年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0周年专题】
5.论1949年《共同纲领》实施机制
韩大元(59)
6.四部,还是一部?
——我国宪法承继关系的理论重述
张翔(67)
7.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创生: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
翟志勇(84)
8.我国现行宪法1988年修改考
田雷(101)
9.地方人大宪法地位的历史变迁
——兼论地方性法规的性质与特征
胡超(122)
10.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规范形成
陆一爽(136)
11.五四宪法“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条款”的内在张力及其融贯
姜秉曦(151)
12.“五四宪法”中的迁徙自由
——兼议新中国立法过程中首次合宪性审查
赖伟能(165)
13.在历史源流中追寻“五四宪法”政体的“本”与“变”
李一达(179)
【法学前沿】
14.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市场竞争新指标及中国因应
孙晋、帕孜丽娅·玉苏甫(195)
15.信托受托人对外责任的利益衡量与规范重塑
何天翔(208)
【数字时代】
16.公共价值视域下省级数字政府提升的理论机理与实现路径
王鹏(223)
17.论人工智能法体系化的理论基础
郑飞(236)
18.刑事司法中算法解释的制度选择
王仲羊(251)
【人文哲思】
19.“第二个结合”的三重逻辑
王欢(262)
20.论莫言文学创作中的武术书写
——从小说《晚熟的人》中“滚地龙拳”的原型考证切入
王万顺(275)
21.汪曾祺与桐城派古文
熊修雨(288)
作者:陈廷辉(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际碳公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保障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以私法的严格责任方式解决区际碳公平问题存在正当性不足、可诉性差等障碍;以救济个体权利为主的用益物权路径对具有公共利益面向的碳公平问题作用有限。要合理、高效地解决碳公平问题,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导向的历史原因,充分认识到碳公平的实质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并结合碳公平的现实表现形态。我国促进区际碳公平应当采用公权为主私权为辅的激励性制度,并在进一步优化的基础上确立激励性的核心制度。
关键词:区际碳公平;严格责任;用益物权;激励性制度
作者:冉华庆(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组合;完善路径
作者:谢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法典;制度衔接
作者:王敏(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关键词:主体意识;权责统一;主体就位;法治文化建设;公民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宪法实施;宪法监督;法律体系
作者: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的“四部宪法”之说,根源于制宪修宪同一的观念。在引入制宪权与修宪权严格区分的学说后,我国学者展开了对《共同纲领》是否是制宪、“全面修改”究竟是修宪还是制宪等问题的反思。“全面修改”中蕴含着“宪法废止”,但不影响制宪权主体和人民共和国的延续性。“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表述在建构宪法延续性的同时,体现着对宪法的正当性的追问;对于1982年宪法“长期稳定”的期待,指向宪法规范力的建构。部分修改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的采用,反映了“尊崇宪法的意志”,同时取消了宪法再全面修改的可能性。宪法史的重述、新时代的宪法实践和宪法学术,都指向中国现代化所必然要求的宪法的规范力。
关键词:制宪权;修宪权;宪法废止;宪法的规范力;宪法史
作者: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筹备和召开过程中逐步构造出来的,《共同纲领》勾划了未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了过渡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民主集中制”吸纳了“议行合一”原则。五四宪法发展了《共同纲领》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地方国家机构上延续了“议行合一”原则,但在中央国家机构上引入了“合理分工”,并创设了独特的国家主席,从而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呈现为多重复合结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因此被彻底抽象化。它们共同表达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人民“统一和集中行使国家的权力”的制度。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纲领;五四宪法;民主集中制
作者:田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宪法在1988年第一次修改,形成修正案两条,对此次修宪应当展开历史的同时态考察。诞生于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开端,1982年宪法既要追求文本的“长期稳定”,又在施行之初承担着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合法性保障的宪制任务,由此造成定和变之间的历史张力。作为一部“新宪法”的第一次修改,1988年修宪标志着“新宪法”文本稳定的一次打破,切入修正案将要写入、还未写入的历史时刻,从有关修宪的权威论述中可以发现必要性的历史生成过程及其实践逻辑。1988宪法修改是现行宪法修改过程的第一章,回到五次修改的通史视野内,正是这一次对“稳定性”的打破,塑造了1982年宪法走向“长期稳定”的部分修改模式以及我们对稳定性本身的文化认识。
关键词:宪法修改;长期稳定;改革开放;必要性;全国人大
作者:胡超(江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地方人大;央地关系;地方性法规;法律保留原则
作者:陆一爽(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规范形成是一个跨时代的连续性过程。陕甘宁边区议会及其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解释权,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宣传和教育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修改和补充宪法内容的宪法解释”和“评注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这三种制宪者的宪法解释观,奠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制度的观念基础。从1978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历经两次宪法修改,宪法解释权与宪法监督权形成紧密的结合,其性质、功能和行权方式均有别于其他职权,具有较强的内在限制性。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者:姜秉曦(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五四宪法;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法制;基本国策;共同富裕
作者:赖伟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1954年宪法以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为基础,确立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五四宪法”制定后没有得到良好的实施,农业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和紧迫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改造任务对于新生政权而言是严峻的治理能力考验,通过户籍的治理和通过刚性手段来实现对人口流动的计划性控制,导致宪法上的迁徙自由被严格限制。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加剧了对公民迁徙的限制并使之法律化,《户口登记条例》草案说明对限制性规定作出了立法目的解释和合宪性审查。然而,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包含社会经济利益的综合性权利,以《户口登记条例》建构的二元身份划分为基础的户籍政策体系才是限制迁徙自由和调控人口流动的关键。加强对户籍政策的备案审查,逐步剥离户口之上附着的资源和权益配置,是城镇化进程中稳步推进迁徙自由实现的法治进路。
关键词:户口登记条例;人口迁移;户籍制度;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
作者:李一达(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五四宪法;政体;华北人民政府;战时体制;国家主席
作者:孙晋、帕孜丽娅·玉苏甫(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B—READY评估体系;市场竞争指标;反垄断;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作者:何天翔(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信托法》第37条第1款,受托人在未违背管理职责或事务处理不当时所承担的对外责任类型尚不明确。以“合理信赖说”“连带清偿说”和“反向推导说”为代表的无限责任论难以自圆其说,体系解释路径遭遇梗阻。无论受托人对外责任作何设置,均要求从规范层面进行利益衡量,其中包含三个核心步骤:在宏观上锚定利益衡量的核心标准;在中观上明确利益表达的规则形式;在微观上运用利益衡量的具体公式。基于这一分析框架,建议受托人对外责任以信托目的为基础,确立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二分的规制逻辑;采用缺省性规则与赋权性规则组合的利益表达;并运用二阶利益衡量公式,完成对责任规则的形塑与修正。最终成型的受托人责任模式中,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应以受托人无限责任为缺省性规则,以登记为条件的有限责任为赋权性规则;而商事信托则在信托组织化的基础上以受托人有限责任为缺省性规则,以自治性选入的无限责任为赋权性规则。
关键词:商事信托;缺省性规则;第三人责任;赋权性规则;无限责任
作者:王鹏(北京市社会科学管理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及其公共价值建设已经成为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在总结既有数字政府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数字政府公共价值”(DigitalGovernmentPublicValue,DG—PV)的理论框架,并构建了包括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制度保障、数据获取、信息交付、质量评价、结果应用、回应效率、政民互动等九个核心指标的评价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和K—Means聚类法对各省级政府的数字政府建设进行了评估与分类分析。本文认为,促进优质服务供给、促进治理制度创新和促进多元需求满足是实现数字政府公共价值提升的有效路径。这将有助于实现更加均衡和高效的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数字政府;治理现代化;公共价值;层次分析法;聚类分析法
作者:郑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风险社会;人机关系;规制理论
作者:王仲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深度赋能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中产生了算法治理的新问题。算法解释是刑事司法中算法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面临三重制度选择:在技术层面,算法的可解释性优于性能,应在算法设计之初植入可解释的理念,选择相对简单的算法模型;在规范方面,权利规范比禁令规范更契合刑事司法的场景化特点,应以权利作为主要的规范形式,在个别场景中禁止算法决策;在主体方面,国家机关的算法解释义务居于主导性地位,主要以算法模型作为解释对象,应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公民个体的算法解释权居于回应性地位,能够保障公民对具体算法决策的知情、理解与救济,应建构相应的运行流程。
关键词:刑事司法;算法解释;算法解释权;算法解释义务
作者:王欢(东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第二个结合”是指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第二个结合”的提出,是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相统一的过程。对“第二个结合”进行分析,应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从三重逻辑视阈进行全景式透析。从理论逻辑来看,二者在价值取向、认识论、思维方式和理想社会追求上高度契合,是结合的根本前提。从历史逻辑来看,“第二个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经过初步探索、逐渐形成的理论自觉,进而创造的理论新境界。从实践逻辑来看,体现为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动力,巩固文化主体性地位,彰显世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