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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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策
一、研究综述
(一)旅游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二)旅游法律法规研究综述
综上所述,在旅游法律法规领域的研究多从立法模式、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等角度展开,把旅游法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未能将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分离出来研究。本文将把这两个独立的领域结合,从旅游环境保护视角出发来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环保法规内容及执法与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展开对策研究。
二、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四部高位阶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都接近50%,对旅游设施、资源及游客的规定较多。各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规定所占比重较少,四川和北京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较多,浙江省侧重于旅游设施的环境保护,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及活动做出的规定偏少。由此可见,不同区域对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是有差别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法规在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较为单薄、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
在旅游产业范围内,国家级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相对较少。《旅游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绿色饭店标准》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总体比重较小。其中各省旅游条例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分别只占7%左右。各部法律法规关于旅游资源、设施的规定较多,关于旅游者的活动行为规定处于淡化状态。其中《旅游法》在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总和约为7%,其中环保设施要求占1.8%,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分别为2.7%左右。由此可见,《旅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不能够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法规内容与时代脱节
(三)地方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缺乏有效衔接
四、完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对策
(一)增加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
(二)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应与时俱进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的衔接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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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一、从法律层面规制农村电子商务的紧迫性
二、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国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村电子商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交易主体良莠不齐,交易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加上电商平台存在恶性竞争,网上支付受到威胁,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大打折扣。
(二)交易产品法律风险电子商务交易依赖于网络平台,网络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门对电商交易的监管难度。线下交易中,产品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线上交易中,产品的价格则偏离价值规律,不论高价,还是低价,都是有可能出现的,这意味着,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价格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除了产品价格风险之外,产品质量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前文提到,个体农户是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体之一。个体农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展示的产品多数为自家种植,他们普遍缺乏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所经营的农产品多为“三无产品”,无疑增加了交易产品的质量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些个体农户道德素质不高,为了追求更大经济效益,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在电商平台上交易的产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虚作假”的现象,使得交易产品的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三、农村电子商务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四、农村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建议
红筹回归A股市场法律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境内证券市场方兴未艾,内地企业大多选择了赴海外上市。2003年以后,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海外业务,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在此背景下,红筹股概念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新三板创业板的推出、上海自贸区的成立,中国资本市场日渐走向成熟。此外,国际版的出现,审核制被注册制所替代,都对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产生了重要影响。境外金融市场的低迷与国内市场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红筹股回归势头更盛。
2007年,建设银行、中石油等H股在国内证交所的首次公开发行预示着红筹股开始进军A股市场。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是一次接近优良上市资源的良好机遇,他们可通过投资取得最新的产品和机遇,并随着其成长不断收获新的增长。此外,H股于我国市场上市,可给我国市场带来较好的资源优势,符合国际化的需求。
一、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的背景
(一)红筹股概述
对于红筹股,主要有两种界定。第一种认为在境外注册并于香港上市的企业属于红筹的范畴。另外一种则将在海外注册、香港上市但经中资控股的股东定义为红筹股。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资本市场还无法满足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国内关于监管的制度尚未确立,影响着上市的审批过程。所以,内地掀起了一阵红筹上市的浪潮。此外,红筹上市对于许多民营企业而言是一次有效的资本运作模式:它们可以通过在离岸中心建立空壳公司并对其进行增资的方式上市,这一举措避免了严苛的国内红筹股上市条件,也能够减少对公司的外汇管制。
由于体制原因,内地企业赴海外上市,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批。然而,2003年证监会取消了对《无异议函》的审批程序,这对于企业而言是绝佳的机会。基于企业在上市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央行等机构于2005年1月通过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经商务部和外管局等部委的审核,红筹股方可上市。
此外,由于外管局下发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红筹上市一度陷入泥潭。随后,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再度掀起一阵红筹上市的浪潮。
(二)红筹股公司回归的原因
与此同时,对于内地的投资者而言,大量优质资源涌进内地资本市场是其发展的良好机遇,企业成长的收益由其与海外投资者共享。此外,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
(三)红筹股企业回归A股的时机基本成熟
当前,主观上来说,许多红筹股企业已然表示出强烈的A股上市意向,这对于境外上市企业而言是极好的机会。在国内资本市场,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大量投资涌现,A股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成交量和成交数额大幅度增长。另外,随着诸多蓝筹股回归,内地证券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扩张,大大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红筹回归A股的方式
红筹上市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在内地市场A股上市;二是通过存托凭证进入A股市场;三是通过联通模式进入市场。目前,大多企业选择直接发行A股的方式。
公开发行A股
红筹股A股市场上市,是指红筹企业向内地投资者发行A股的行为,而不是红筹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和业务量创建新的企业实现回归。美国证券市场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并没有对公司的组织形式提出要求,一旦拟上市企业满足证交所的上市条件,就能够挂牌招股。因此,美国证券市场制度可以作为红筹回归的参考。当前,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直接挂牌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以红筹企业股本规模增长与否为根据,红筹股企业A股上市可分为增量发行和存量发行。前者由于企业股本数激增,新筹集的资金使得原股东可享受更多收益,但股权稀释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后者由于其股东将股权分发给社会大众,筹集的资金归于老股东,公司股本规模并无变化。总体而言,基于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模式,红筹股企业直接在内地公开发行A股的方式简单易行,市场接受度较高。
发行存托凭证(DR)
发行存托凭证是指红筹企业将股票委托当地银行保管,再经内地银行发行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由内地投资者买卖凭证的行为。该种模式是以美国ADR模式为范例形成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美国,ADR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产生于英国法对英企上市的各类限制。然而,我国红筹公司多在香港上市,而且大多分布于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中心,对于境外上市并无太大限制。因此,以ADR为基础而设立的DR模式本质上缺乏对我国市场国际化发展的制度保障。而且,红筹企业业务多在内地,该模式的采用将导致内地资金运作中手续繁杂的问题。作为法律对外企境内上市无明文规定的补充,该种产品实则缺乏价值。因为我国尚未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再加上DR的各项机制都不成熟,法规尚未形成框架,不宜采取@种模式对红筹股回归作安排。
(三)联通模式
三、红筹企业A股上市的法律问题
(一)境外公司A股上市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内地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红筹股不具备在内地A股上市的资格。此种论断缺乏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误解了关于企业上市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定义体现在《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单从这一条文来看,只有境内公司才具备A股上市资格,红筹公司被排除在外。但是,这一条文主要阐释的是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红筹股公司虽然不在此列,但其依然具有境内上市的资格。此外,《证券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均受证券法调整。该法并未禁止红筹企业发行证券,红筹股回归A股因而合法。
红筹企业A股上市性质界定
由于红筹企业并未曾在A股市场上市,其发行应当界定为首次公开发行,并适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从主体角度来看,基于红筹股已在红筹股上市,其回归A股应当被认定为增发新股,适用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律法规。
公开发行A股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
对于增量发行的红筹企业而言,其法律程序相对简单,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即可。而对于采取存量发行方式的公司而言,则程序相对复杂:首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模式一般难以被采用其次,协议提交证监会、香港证监部门以及香港联交所的监管。
(四)红筹股A股市场上市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内地A股市场与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红筹上市需要境内外在监管方面有更多的合作和交流。因为中国境内和海外的法律及会计制度的差异等因素给监管带来了许多困难,如何监管其日常运营和监督红筹公司在A股融资获得的资金流向和资金使用效率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总体而言,两地合作的重点在于:协调确定审核程序,确定监管框架、税收制度协调和中介机构的协调。具体来说,确定红筹企业的回归意向和可行性,由证交所带头,召集境内外证交所和中介机构进行研究,从而形成对以上重点问题的明确意见。
红筹股公司应当建立不低于内地上市公司水平的治理结构
红筹股公司虽然不属于境内公司,但其A股上市募集资金面对的是内地投资者,与内地投资者利益直接挂钩。因此,对回归的红筹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最低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红筹股公司不能直接适用我国《公司法》等公司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这一类企业,我国证监会设立关于红筹企业A股上市的特殊条件,并由证交所制定红筹公司上市的特殊规则,体现出市场自律的特点。
四、结语
红筹回归是大势所趋,而且目前我国企业境内上市的市场环境也已完备,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不过,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红筹公司A股上市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证交所的自律监管,使红筹回归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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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总说明;第二章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评标委员会,第二节评标专家;第四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监理招标投标;第八章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监督;第三章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诚信制度;第八章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附则。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