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研室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综述

在这样一个日益多样化的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分野逐渐淡漠,呈现出由黑白向彩色的还原,多元与混合成为当今法律文化的正常样态。敏锐地捕捉住并顺应这种趋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第十九届和第二十届年会分别讨论了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和混合性,而上一届年会和本届年会则细化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影响的深度探讨。2009年9月24-25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在素有“共和国长子”之称的古城沈阳隆重召开。本届年会由辽宁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承办,适逢新中国60华诞,本届年会也在原定主题“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之外增加了另一议题——“外国法制史学科60年——成就、问题与展望”。

九月的东北已是寒气袭人,“甲流”的肆虐更使沈阳的空气增加了几分凝重。但这次会议的热度丝毫不逊色于之前的任何一届年会:8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和杂志社等的140多位学者与会,提交学术论文93篇,6场研讨会在22个主题发言中分别就“外国法制史学科60年”、“一般理论”、“公法”、“私法”、“司法、传播及域外影响”等议题展开,《沈阳日报》的记者也受邀对此次会议的召开进行了报道。值得一提还有,创造社共有包括社长徐国栋教授在内的四位社员(胡雪梅教授、申建平教授及博士生李飞)参加本届年会,一个沈阳临时支部就此成立(徐国栋教授语)。

24日上午,年会开幕式在沈阳凤凰饭店举行,在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叶秋华教授的主持下,东道主辽宁大学党委书记王山教授、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分别致辞,最后外法史研究会会长何勤华教授总结了本届年会的三重价值∕意义:会议的两个议题有价值∕意义,一是对外法史学科历史的回顾与展望,一是我们如何经由并超越大陆法系;多元∕多学科会议代表的相聚有价值∕意义;会议地点选在中日爱恨交织地的沈阳有价值∕意义。在何会长意犹未尽的讲话之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并短暂茶歇,接着,本届年会的第一场研讨会展开了对外法史学科60年历程的回顾。

一、外国法制史学科60年——成就、问题与展望

本场研讨会由自嘲“君自新疆来,不知新疆事”的石河子大学教授贺卫方主持。贺教授将外法史学会与新中国的60年历程做了颇有意味的对比,认为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未曾犯过太大的错误、走过太多的弯路。之后,外法史领域的六位资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曾尔恕、辽宁大学张锐智、中国人民大学叶秋华、浙江大学方立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祝君以及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分别就“外国法制史学科60年——成就、问题与展望”这一议题结合自己的求学、教学和研究经历做主题发言。

曾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外法史学科在我国的发展与展望”,她首先简要回顾了外法史学科在我国的创立及其发展演变,概述了外法史在我国法学教学课程设置中由必修到选修的变迁,尤其是法学主干课程的设置使得外法史面前的空前危机;其次观察到外法史的三个改变:论文数量的改变(由少到多)、教材编写方式的改变(由借自苏联的译著型教材到专著型教材的出现)以及教学方式的改变(由家授到公开授课);最后在回顾外法史研究会自1982年在武汉成立以来的近30年发展历程后,寄望各位代表注意外法史研究的独立性,不要使外法史沦为图解政策的工具!

作为一名自1982年起即从事外法史教学,1984年加入外法史学会的资深教师,张锐智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外国法制史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联想”。她主要阐述自己几十年外法史一线教学的三点感受:第一,外法史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多元的选择视角。在新中国成立60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两个阶段中,中国法制始终在对外国法的借鉴、引进与移植中前进。第二,外法史对提升新中国法律人才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第三,外法史对新中国法治方略的确立提供有力的历史证据。最后,张教授认为外法史是一门有魅力的课程,这是自己坚守外法史教学的缘由,也希望各位代表热爱这门学科,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更多思想和制度的营养。

叶秋华教授“主动进取、积极发展:外国法制史60年的成就”的发言可谓信息量丰富,她从不同侧面勾划了外法史过去60年的历程:就外法史课程的名称而言,从“外国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通史”等变更为“外国法制史”,并回忆了林榕年老师当年的授课情境;就外法史的发展阶段而言,五十年代的外法史课程在内容上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结合,未摆脱苏联模式,六十年代的外法史学科发展被打断,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随着法律史学会(1979年)和独立的外国法制史学会(1982年)的成立,外法史研究重焕生机;就外法史的教材建设而言,经历了三代发展:1982年第一部外法史统编教材出版(陈盛清主编),打破了苏联模式,第二代是1994年由林榕年教授主编的《外国法制史》,第三代的代表则是受到普遍好评的何勤华教授主编的《外国法制史》(1997年初版);就外法史的译著而言,由一穷二白到大量涌现。但现在我们面临着外法史在法律教学体系中被边缘化的境遇,对此应当如何应付?叶教授倡导年会开展外法史教学工作的研讨,自我重视该学科的发展,并要与时俱进地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西方法制。

主持人贺卫方教授承接叶教授的发言,认为对于外法史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难辞其咎。随后引介其“差点成为其同事”(贺卫方语)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方立新教授做主题发言。方教授以“一点掌故、一点历史、一点感触”为题讲了三点感受和思考:第一,强调外法史的发展历史,辉煌主要在后三十年。所谓法制六十年,其实没有几年,中间存在长期的断裂。第二,指出外法史学会文风好、学风好,外法史前辈学者学品好、人品好,平和、谦虚、扎实、渊博。第三,每次经济改革的大潮都是对外法史的巨大冲击,对外法史由必修课到选修课再到将近灭亡的担忧,对官方∕长官意志主导的法学未来走向并不乐观。同时他认为中法史和外法史是相辅相成的两个轮子,从前者吸取经验教训,从后者吸收养分,提出学习外国法主要是学其原则和基本理念。

贺卫方教授结合中国现代法制乃取自西方的历史现实,就中法史和外法史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中法史”其实是“外法史”,而“外法史”才是“中法史”。在介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祝君教授做主题发言时,贺教授调侃而准确地指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名的更迭表明了中国法制演变的曲折历程。郑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对中国外法史发展的思考”。她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1954年以来开设外法史课程的历史;外法史课程自1994年前后确立法学核心课程后从必修沦为选修的命运;自己从在民法教研室工作转而从事外法史的经历;并从该学科创立、发展和回落受中国政治的影响来看,强调外法史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建议建立完善的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以史学为基础,借鉴部门法学。

郑州大学副教授苏彦新是外法史年会上另一道亮丽的风景,他的发言总会将会议的气氛调动起来,他对文献的把握也总会让人生发出一种未能在论文写作前遇见他的迟到感。在自由发言中,第一,他不赞成叶教授和方教授的观点,认为不应通过赋予人格魅力来提升外法史的吸引力;第二,对于各种外法史能否融合到外法史这一门课程中值得再思考;第三,光懂英语一门外语不配研究外法史,对徐国栋教授的多语种掌握表示敬佩;第四,在文献收集和参考上,指出要全面收集资料,引用最新的权威文献;第五,将法史附属于历史不如附属于法律,历史并没有规律可循!第六,就法学研究中如何获取法律现象提出疑问;第七,对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应有清晰的认识,要跟上前沿,不对的地方要清理、批评。最后苏老师恳请大家就其发言中不对的地方批评讨论,贺卫方教授顺势谐谑地说,苏老师的发言总有不对的地方。湘潭大学夏新华教授从学科史、学会史、学术史和使命感四个方面谈了自己的感想。

本届年会的第一个议题随着第一场研讨会的结束就此告一段落,接下来的五场研讨会将围绕“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展开。

二、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般理论

24日下午,年会的第二、三场研讨会继续进行,首先在复旦大学董茂云教授的主持下从“一般理论”的角度开始对“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的解析。本场研讨会的三位主题发言人分别是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张飞舟教授和烟台大学汤唯教授。徐教授以“漫画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的转型”为题,阐述了1、中国法的定性问题:49年以后,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外在形态和法律技巧上还是属于大陆法系传统;2、我们在继受西方法律时必须有法系选择:中国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传统;3、在继受大陆法系时所产生的偶然效应和负面影响:中国法与大陆法传统形似而神不似,中国法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是历史的偶然;大陆法系的传统强化了中国法律中的政治色彩:中国传统法律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大陆法系作为政治利益博弈的工具强化了这种色彩;大陆法系传统的形式逻辑思维阻碍了法律的发展:大陆法系僵化的思维模式使我们过于倚重立法机构的法典。总之,我国继受大陆法系是既成事实,但同时要看到其缺陷。

张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嫁接而非移植——中国对于大陆法系模式应有的态度”。他首先阐明了嫁接与移植的不同含义,前者是优点加优点的优点互补,后者是放弃自己,让他者取代自我;其次他认为大陆法系在中国的移植大体是失败的,理由是形式和内容都与大陆法系的特征不符,最明显的就是尚未制定出民法典,中国照搬大陆法系模式的结果是使中国目前的法律变成既不是中国也不是外国的非驴非马的怪胎。用一个世界著名大法系强行取代另一个世界著名大法系,本来就是一种幻想,其中隐含着“武力强则文化强,文化强则法系强”的荒唐逻辑;最后他认为中华法系具有自身的长处,既是成文的(律内法)又是非成文的(律外法),兼具两大法系的某些优点,与其移植不如在内容上嫁接大陆法系模式。

接着,汤教授就“大陆法系法典化之理性”作主题发言。汤教授的这篇论文主要是为法典化的大陆法系正名,她并非仅从法史学的角度,而兼从史学、法理学等角度,通过纵向的形式比较和横向的形式比较对制定法模式的长处进行了考察,得出这样几点看法:第一,各法系各有所长,各领风骚,各显其能;第二,法典法是政治需要、目的需要、逻辑需要之满足,其地位仍很高,魅力仍很大,要珍视历史,珍视法典,珍视法典的贡献;第三,对外法史被边缘化乃至淘汰的悲壮观的反对,认为要有乐观精神,我们一直在做着也必须做着自己的贡献,法律史学人自己要站得起来,充满自豪感!

三位主题发言人分别对评议人和自由发言人回应,张飞舟教授认为“中华法系没有优点”的说法不值得一驳,针对“中华法系对今天的法制而言没有优势,可以否定之”的观点,张教授回应道:儒家的“重教育、轻刑罚”思想就对现代法制有用。汤唯教授在回应中赞同杨代雄的“理性建构应和历史建立联系”的观点,但反对法典是法学衰落时期的产物的说法,并回应苏彦新老师,理性化与经验化两者并不矛盾,使用理性化的表达并没有否定经验化的价值。徐爱国教授的回应更多的是针对贺卫方教授,认为现代制度的利益占有者是不会改变其体制的;“政治”的含义也难以解释清楚,但法律中政治的表现是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国的法律历来是皇权与贵族分配利益的工具。主持人董茂云教授对本场研讨会总结陈辞,认为讲法系更多讲的是形式,而且主要是在民商法层面。

精神的愉悦不能代替物质的享用,疲惫的身心也很难擦出思想的火花,第二场研讨会结束后,进入短暂的茶歇阶段。下午四时,第三场研讨会如期而至。

三、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公法

从本场研讨会开始探讨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影响的具象的一面。在湘潭大学夏新华教授的主持下,其博士生侯宇清首先做“希腊城邦民主政制成因探析”的主题发言。侯博士的这篇论文可以看作是顾准先生的读书笔记《希腊城邦制度》的读后感,“重提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老话”(侯博士语),他主要说明了希腊民主政制生成的四个因素:第一,工商业相对发达是城邦产生的经济基础;第二,海外殖民对城邦制度形成的促进作用;第三,兵制改革对城邦形成的影响;第四,梭伦、克里斯提尼、伯里克利等改革家的个人作用也应给予适当评价。最后他还提出,我国的改革稳妥有余,积极不足。

第二个主题发言的是浙江财经学院的杨大春副教授,他的发言主题是“大陆法系与民国税收刑事裁罚制度——兼对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50条之四的历史求证”,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论题,用杨老师的话说有点偏,他是要讲一个历史的事实而不是一个法律的事实,具体谈到了行政执法引起的税款争议、行政违法引起的税款争议,没收的争议和罚款的争议等,并对文中没有解决的三个问题就教于大家:行政诉讼与刑事裁罚相结合的双轨制的性质是否能定性;起源于奥地利的该制度在奥地利是如何运行的;在法理学和法史学中这样的研究还有哪些需要改进。

三位主题发言人分别对评议人做了简短回应。侯博士赞同胡骏博士的点评与批评。杨老师坦诚自己资料占有不够,之所以没有在文中分析“为什么”,乃因为自己作为历史研究者,抽象能力不足。张弘老师做了三点回应,首先就courtofjustice的翻译问题,有些人采用“法院”的译法,有些人采用“正义法院”的译法;其次,法国的行政法院类似于行政复议制度与法院制度的结合体;判例制度在整个法国的作用如李红海教授所言,具有发展法律的功能(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自由发言中,上海政法学院肖光辉副教授就侯博士的论文提出一些意见并提供了一些资料。被誉为“活的图书馆”的苏彦新老师也为侯博士的论文提供了很多文献,认为文献是法史研究中最基础的东西。周训芳教授向张弘老师提出了行政法院在我国应该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张文中提出的建议应该如何操作的疑问。贺卫方教授认为将courtofjustice译为“正义法院”肯定错了,它就是“法院”的常规表达。他还针对张弘老师的发言指出,法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背景是法院强势,为避免法院染指行政而建立行政法院,但中国的背景是行政强势,再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一个法院系统乃饮鸩止渴之举。内蒙古大学的焦应达老师指出侯文中一处“城邦制度”的表达是否应改为“民主政制”,对此,侯博士表示同意。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为写作论文前的资料收集提供了一些有效的办法,文献的查找应先穷尽中文资料再寻找外文资料,同时要关心其他学科的动态。贺卫方教授再次发言,提示侯博士留意演讲与民主的关联以及对伯里克利等人物的日常生活的现有研究成果。孟昭容老师就奴隶制的形成问题也提出一些看法。

自由发言结束后,主题发言人再次回应。张弘老师承认中国行政的强大和泛滥,但中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仍需要一种类似于法国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尤其是很多行政问题,比如专利、商标争议,需要专门的机构及时有效地处理。侯博士表示自己确实资料阅读不够,感谢各位老师提供的丰富资料。主持人夏教授对本场研讨会做了最后总结,提出各学科(史学、部门法学等)在外法史研究中要更好地衔接,实现共赢;在研究中要掌握核心资料,了解现有的研究水平;并高度赞扬“前辈激励后学”的外法史学会优良传统。

四、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私法(一)

兰州大学刘艺工教授在主题发言之前说了几点题外话:1、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定位问题,“外法史”的提法太宏观,可分解为欧洲法史、东亚法史等等,自己的研究则侧重在希腊罗马法和加拿大法;2、对上一场研讨会中侯宇清博士的论文,提出可考虑地理环境的因素以及崇尚民主的民族精神对形塑希腊民主政制的影响。在主题发言“丝绸之路与古代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刘教授试图证明在丝绸之路上存在很多法律的交汇,早在汉唐时期,中罗之间的直接法律交流就肯定存在。他还谈到一个并未得到证实的,一个罗马军团消失于甘肃境内的史学典故。最后,就第二场研讨会中有些学者提出的中国现代法制移植的不成功以及西方摧毁了中华法系的观点,他认为西方摧毁的只是中华法系的形式,中国人自己摧毁了中华法系的实质。

五、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私法(二)

湘潭大学刘海鸥教授的主题发言“对德国民法典的再分析:理论基础、时代特征与现代发展”是其博士论文的浓缩,她首先提出德国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是近代德国民法科学,我们了解其价值取向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和借鉴。其次,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研习,认为立法草案、立法理由书、草案说明书等立法资料应该完整保留,以利于以后学者的考察和评价。

对徐国栋教授的主题发言的评议由原定的苏彦新老师改为由贺卫方教授进行。贺教授谈及阅读徐文之时眼前浮现出老徐于胡里山炮台之侧写作此文的场景,一番文学性的描述之后,他认为本文在一个很广泛的知识视野中告诉了我们欧洲法系现在发生着什么样的变化,同时对该文提出一些补充意见暨应再考虑的几点因素:梅利曼的《大陆法系》出版前后发生的一些重要事件;两书出版时世界格局的变化(由激荡到波澜不惊);交通及通讯的发达,人际交往的频繁;共产主义消失后基督教成为一支独大的意识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基督教在“对手”消失后是否变得越来越复杂;中国的崛起对欧洲的影响。此外他认为徐教授对大陆法系的转变过于乐观,可能将一个暂时的钟摆式变化视为永久性变化,提出由于观察视角的不同对于趋同或趋异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照片”是有选择的,只能反映出摄影者本人某个角度的取舍。

刘海鸥教授关于德国民法典的主题发言由同样提交了“潘德克吞法学对我国民法典体系建构的影响”一文的黑龙江大学申建平教授评议。申教授认为,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下,刘文对德国民法典三个方面的分析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第一,民法典扎根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其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第二,民法典的制定应反映时代特点,不能对敏感问题采取回避态度;第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后发优势,对德国民法典新发展的探讨意义深远。本文的不足之处恰恰在于对这些启示没有在文中直接点明。

周训芳教授对佐藤先生的发言做主题评议。他将中日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一番对比:第一,日本传染病防治法的起步比我国早,几次大的传染病的爆发才催生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诞生及修订;第二,凡是与技术信息有关的法律,日本总是很重视,认真实施,频繁修订;第三,日本对传染病的分类很细并区别对待,中国则出于稳定秩序的考虑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第四,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维护人权,这方面日本传染病防治法的力度更大,“非歧视”应作为一个原则固定下来;第五,我国传染病专门立法在传染病爆发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应急预案和问责制。

六、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司法、传播及域外影响

下午14:00,方立新教授主持的第六场研讨会准时开始。本场研讨会设四位主题发言人,他们是南开大学黄宇昕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于宵,湘潭大学教授洪永洪和汕头大学副教授张勤。黄博士撇开其发言主题“大陆法院团体主义特征之研究——历史发展与理念基础”不谈,延续其“布道者”的风格,对何勤华教授所讲的忧患意识提出自己的感想,认为我们不仅要有学科的忧患意识,还要有时代的压力感,法律人的任务是改变人的观念。他接着提出要完成儒家思想与民主宪政的连接与沟通,儒家思想是可以为民主法治提供理念基础的。

于宵的主题发言“权力中的律师——20世纪40-60年代美德两国律师比较为视角”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我们的法治怎样实现以及社会各群体都会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他将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解构为中国处于法治的什么阶段以及在这个阶段如何推进法治两个问题,把法治化的进程分为部门法的法治化(诉讼法的法治化、行政法的法治化)、司法的整体法治化、宪法的法治化、政治的法治化等五个阶段,并以律师在美德两国的特殊地位为切入点论述了司法职位(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位)上的律师、政界的律师、行政机构中的律师和商业精英中的律师。

一直致力于非洲法研究的洪永洪教授就“论非洲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特征”做主题发言,他简要概述了非洲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五个特征:继续沿用原宗主国国家法律;制定了一些新法律;新法律对大陆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法的一般原理也是非洲国家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仍然适用。之后介绍了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的近况,包括在申报国家课题、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就。

张勤老师的发言主题是“清末民初的民事诉讼法及大陆法系的影响——以法典结构为视角”。张老师在阐释了论文选题的背景以及论文研究的思路之后,分三个方面介绍了大陆法系对清末民初的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德日民事诉讼法的比较;《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与德日民事诉讼法的比较;《民事诉讼条例》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比较。最后他还谈到自己对档案研究的一些体会。

七、铺陈得失、广州再会

闭幕式由同样是开幕式主持人的叶秋华教授主持。首先由曾尔恕副会长宣布外国法制史研究会2008年度优秀论文,并由李秀清、张锐智、方立新、曾尔恕、叶秋华、贺卫方、郑祝君、徐国栋、王涛诸位就坐于主席台的教授为获奖者颁发奖状。随后辽宁大学法学院张锐智教授致欢送辞,表达了对会议成功召开的祝贺,对与会者的感谢、问候、祝福与欢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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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可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农民集体,不得被个人拥有,更不得交易,事实上不具备大陆法系土地所有权作为交易客体的基础。从公共职能的https://ccrs.ccnu.edu.cn/list/H5Details.aspx?tid=2421
6.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本上不主张无罪推定,从侦查到审判,均倾向于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然摆脱不了其影响,造成大量羁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得不到足够尊重和保障。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所以我国的强制措施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种类齐备。[7]因此,我国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比较大,是受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8/id/261721.shtml
7.法学《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朝,至元代才被废除。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8.重构新的中华法系法系问题是西方比较法学者创造的概念,与此同时,他们还将世界相类似的国家的法律分成若干系统,故有“五大法系”“十六法系”之分,但无论怎样划分,古代的中华法系都占据其一,由是引起了中国学者的重视和研究,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中华法系是隶属于古代王朝的法系,随着清朝的覆灭而失去载体,但对构建中华法系,一些法文化http://www.qstheory.cn/llwx/2019-11/04/c_11251897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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