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我知道,世界上的法律分为"普通法系"(commonlaw)和"大陆法系"(civillaw)两大流派。

根据我有限的法律知识,"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普通法系"属于判例法,法官可以用判例造法。

但是,我一直没有搞清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各国为什么不能用同样风格的法律呢?

郎咸平教授先问:

第一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法国人创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谁吗?

答案是拿破仑。他创造《法国民法典》的目的,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整饬法国的纪律,使得法国可以被迅速地严格管理起来,达到他的军事和政治目的。所以,《法国民法典》不可能是灵活的判例法,只能是刻板的成文法。

第二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德国人创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谁吗?

答案是俾斯麦。他创造《德国民法典》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统一德国,完成军事扩张。所以,拿破仑就是他最好的榜样。

日本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家知道,日本的法律是在什么时候制订的吗?

答案是明治维新时期。日本上层已经下定决心,必须强迫国民向西方学习。后果就是,大和民族成了世界上最有规矩和纪律的民族。

反过来,"普通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都是强调分权、制衡和个人自由的国家。英美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政府的作用和力量,一直存有怀疑和否定。所以,它们的法律制度一定必须是非常灵活,能够针对各种情况进行变化,各方力量都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订和调整之中,防止独裁政府的出现,因此不可能是成文法。

所以结论是,威权统治的国家,一定会选择"大陆法系",而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一定会选择"普通法系"。

P.S.

郎教授在这次演讲中,还说了一句精彩的话,我以前没注意。

诸位,请问美国是什么?

美国就是一小部分聪敏绝顶的人,统治着大多数的傻瓜。

(完)

davidpeng说:

郎教授的这一说法,庶几近道矣。套句时髦的话,叫“透过现象看本质。”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你如果开放地看待“阶级”这个名词,就会发现马克思的睿智之处。无论哪个社会,终归是一小部分人统治一大部分人;所不同的是,如何选拔这一小部分人,采用何种方式统治。

时雨说:

郎咸平这个说法是靠不住的使用普通法的国家是因为英国殖民的缘故,凡英国殖民地,都在运用普通法。

至于说大陆法,又被称作罗马法,是参照罗马帝国时期的市民法编纂而来,无论是你提到的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或是日本民法都有着罗马市民法的影子

至于说维权与自由对于法律的关系,我倒是不敢苟同,更何况,普通法近年来也开始注重法典编纂,大陆法也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就连中国,每年也都会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

一个国家是否选则普通法是由其是否受过英国殖民所决定的。

NickyHu说:

郎咸平是左派经济学家,提倡的是大政府

舞雩风说:

我觉得郎咸平说得挺有道理的,比国内很多经济学家都有水平,也敢说话

passerby说:

你恍然大悟得太简单粗暴了吧……按照你的结论,中华民国是威权统治,巴基斯坦强调个人自由……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是大陆法系,这又怎么算?

paw说:

welco说:

bobbychen说:

这个说法在理。

可换个角度,虽然演讲有演讲的需要,但我个人认为,以郎教授的法学基础,能够讲出这个理由,可能是他所认为的最大理由了。郎教授从未打算研究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区别,可他也不打算忽悠大家。

阮先生能够从中获益,也是善莫大焉。

米店老板说:

我看完第一段就知道博主要说点什么了,这是博主的风格。引用paw的发言:

cat说:

中国又是什么?

dk说:

非此即彼的粗暴二分法,似乎不像你平时的风格~~~

庄表伟说:

阮先生,我以为郎咸平是一个“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演讲家。

他的话,切不可当真来信。

特别是关于法律方面的事情,更不能听他瞎掰糊。

炉边的风说:

第一、凡事有一般,就有例外: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是成文法体系,但是整个加拿大却不是。中国香港也算是英美法系,行判例法,尽管如今却受基本法节制,但大陆却不是,有争议说不能完全认为是大陆法系,却也非常接近。

两大法系如今有相互影响、融合的趋势。

第二、为什么最后走上大陆法系或者判例法系,不是一两个人可以决定的——即使看起来在某个特定时代,英雄人物在此事上的作用巨大。清末,预备立宪也好,制定大清的民、刑法典也好,为什么那帮清末改革派选择学法、德、日,国民党乃至如今的台湾也是属大陆法系,行的六法全书,为何每一代都不学如今仍然强大的英、美呢?因为几千年封建王朝的法律传统,每个王朝大致都有法典——律令刑名,你见过哪个朝代的司法行政官员自己造法的?这种传统深深地浸透到我们的血液中。

笼统的一句话:如今的法律体系格局的背后是法律传统使然。而法律体系、法律传统又是一个关乎民族性格,精神的。

本文讲的这一不周延的区别,某种层面上还是属于不同民族的特性范围。你非得说这两种有优劣?不好讲。因为一下子摒弃我们几千年来沉淀下来的民族性格,我们会无所适从。

和公民自由、政治分权搅在一起来讲这个问题,我想至少需要写本书来谈。因为你能说现在的典型大陆法系-法、德不讲个人自由、权力制衡?而美国本身是个没有封建时代的国家,分权学说用的这么彻底主要原因不是它选择了英美法系。

WM说:

nonesense.这是典型的得不到民主的人士的自我安慰(简称自慰)法。

要真得按这个口气说的话

美国就是一小部分聪敏绝顶的人,被迫遵守和他们同样聪明的前辈定下的规矩忙乎,使得大多数的傻瓜活得更好。如果这些聪明人不愿意,那么傻瓜么会把它们赶走再另选一波。如果这些聪明人不愿意走,那么这些傻瓜们会拿起他们的枪打死这些聪明人,再选一波(呵呵,现在明白为什么美国宪法里是允许私人持枪的了吧)。为什么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哪?因为聪明人就是聪明人,傻瓜们也有傻瓜们的智慧。

再补一句:我为什么说是得不到民主的人士的自我安慰呢?因为没有民主的人们是不会意识到,民主的政府是不用统治这个词的。

Siuloong说:

长知识了,怪不得中国是大陆法系呢

subula说:

呵呵,感觉是碰上什么就是什么,全看机遇,中国混乱了那么多年,不可能有什么判例可以当作法律。

石英钟说:

小癡賀说:

其實我覺得上面的領導人聰明智慧下面的老百姓淳樸善良中間的這部分人來攪局

大熊说:

具体可祥看: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

最后,再说一句,大家都别在搞攻击了,即使你认为事情不是那么回事。自以为自己比别人聪明或者对的人其实才是最无知的,因为当我们把话说出去的时候,其实它就已经错了,这就是事实,没有办法。大家多搞点实证分析,多说说自己的见解(最好有事实支持的,别漫天飞舞,不着边际)。但我看到这类的文字就特别讨厌:“。。。说:

SWX说:

这句话说的

普通法更多的是一种传统。是没得选的吧?

小花猪说:

呵呵很热烈啊

道理正确,但无实践说:

统治和领导是两回事情。

一个没有能力引领国家的人如何去引领国家呢?一个有能力引领国家的人为何还要去进行如此繁复的框框条条去限制他的队伍呢?

蒹葭说:

阮先生是不是认为路易斯安那是一个在“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里的进行“威权统治”的洲呢?因为路易斯安那是大陆法系,有一部《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同理还有魁北克和苏格兰

FreeWater说:

看了一遍郎咸平的演讲稿,从防止新型的经济犯罪来说我认为普通法更好,当然也有可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如郎咸平讲的那个美国警察打黑人的例子,但我认为这样的法律更能反映国家的真实情况,迫使国家一步一步的向前发展,大陆法虽然愿望很好要找到绝对的真理,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原因就是它假设的基本前提"人是完美无瑕的"是不存在的,以后也不会存在,我觉得把基本法作为基础,适当应用大陆法的做法可能更可取.

我很苯说:

中国现在的法不怎么样期盼那为睿智领袖找个省实验下普通法在中国会怎么样下一个小平我们要等多久我看得等500年

书虫子说:

美国也有成文法

系统隐士说:

“美国就是一小部分聪敏绝顶的人,统治着大多数的傻瓜。”这一论点在下绝对不敢苟同。论者在这里所使用的“聪敏”与“傻瓜”,如果是指人在生理方面的聪与傻,那不是事实。爱因斯坦不“聪敏绝项”吗?马丁.路德金不“聪敏绝项”吗?他们统治谁了?如果这里的“聪敏”与“傻瓜”是指人在知识方面的知与无知,那更是片面的:人在知识方面的知与无知是相对的,郎咸平在经济上有知,在法学上可能无知;政治家或者叫社会管理者、统治者在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等方面有知,在其他方面可能无知;其他人可能在管理社会方面无知,而在其他专业领域又可能是盖世奇才。世上没有全能全觉的人,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上帝是不拘一格降人材的,何以把政治家、社会管理者这一行看得如此高贵神圣呢?另外,说统治也不准确:说专制社会的社会管理者利用公权力统治着多数人,还说得过去;可是在民主社会,真正的统治者是广大选民,没看到大选时总统候选人的表现吗?没看到总统被弹劾吗?怎么民选的各级管理者这些少数人都成了统治者了呢?

Dem说:

陈老师说:

@系统隐士。关于你说的,我想回复一点个人见解。老郎的“一小部分聪敏绝顶的人,统治着大多数的傻瓜。”可能是反讽中国,因为他反复提到的精英主义在中国是绝对权威的,但是又不好直言,只能指桑骂槐了。

水水水水说:

引用陈老师的发言:@系统隐士。关于你说的,我想回复一点个人见解。老郎的“一小部分聪敏绝顶的人,统治着大多数的傻瓜。”可能是反讽中国,因为他反复提到的精英主义在中国是绝对权威的,但是又不好直言,只能指桑骂槐了。

我反而是从阶级的角度看的,一部分聪敏绝顶的人(资产阶级(财团等)),统治着大多数的傻瓜(除了资本阶级以外的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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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友好仲裁制度一般而言,1961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以下简称《欧洲公约》)最早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友好仲裁制度,英美国家则较晚接受这一制度。 3.1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立法与实践友好仲裁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了广泛的承认。 https://www.cdac.org.cn/news-view/610
5.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可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农民集体,不得被个人拥有,更不得交易,事实上不具备大陆法系土地所有权作为交易客体的基础。从公共职能的https://ccrs.ccnu.edu.cn/list/H5Details.aspx?tid=2421
6.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本上不主张无罪推定,从侦查到审判,均倾向于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然摆脱不了其影响,造成大量羁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得不到足够尊重和保障。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所以我国的强制措施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种类齐备。[7]因此,我国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比较大,是受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8/id/261721.shtml
7.法学《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朝,至元代才被废除。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8.重构新的中华法系法系问题是西方比较法学者创造的概念,与此同时,他们还将世界相类似的国家的法律分成若干系统,故有“五大法系”“十六法系”之分,但无论怎样划分,古代的中华法系都占据其一,由是引起了中国学者的重视和研究,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中华法系是隶属于古代王朝的法系,随着清朝的覆灭而失去载体,但对构建中华法系,一些法文化http://www.qstheory.cn/llwx/2019-11/04/c_11251897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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