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编者按: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为纪念这一具有世界意义的重要历史事件,《国际法研究》2022年第4期隆重推出黄惠康大使最新力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黄惠康大使是资深国际法学家,现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客座教授,曾任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长期参与涉港澳条法外交工作,并曾应邀参加“内地贵宾访港计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负责人及律师界进行过全方位法治交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及其与内地法治融合的理论和实践有深入研究。“一国两制”构想如何从萌芽发展到重要宪法制度?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宪制体系中居于怎样的独特地位?香港可以在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怎样的重要作用?请看黄惠康大使的最新阐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

——纪念香港回归祖国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5周年

黄惠康大使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客座教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摘要:“一国两制”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创举。法治是香港的根本,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香港的涉外法治既是香港总体法治的重要一翼,也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为“一国两制三法系”条件下探索不同法系和跨境法律规则的衔接提供了宝贵经验。香港发达的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促进了中国内地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促进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交融发展。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为中国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香港与内地一道促进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发展。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是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还推动形成了特别行政区缔结和适用条约的独特模式,促进了不同法系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是对当代国际法的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香港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历史新纪元。在祖国全力支持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香港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稳健运行,中央全面管治权得到落实,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正确行使,香港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法治是香港的根本。香港的对外法律事务和涉外法律事务是香港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香港回归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5周年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下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一国两制”构想:从萌芽到重要宪法制度

非凡时代催生伟大理念。“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最初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其理论内容的丰富与完善大体经历了初步构想、具体化和正式确立这三个阶段。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在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提出寻求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毛泽东在会见外宾时几次提到准备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并提出了解决台湾问题的一些具体设想;周恩来将毛泽东的主张概括为“一纲四目”,即两岸统一是“纲”,台湾人事大权自己定、军政建设经费不足由中央拨付、社会改革可以从缓、互相不派人搞破坏为“四目”。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香港问题还提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事实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代,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问题、完成国家统一大业再次提上中央治国理政重要议事日程。其中,有两大难题必须要解决好,一个是统一的方式的问题即诉诸武力还是和平解决,另一个是如何管治回归后的领土的问题,即是同样治理还是区别治理。对此,邓小平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治构想,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这一伟大构想勾画出了一幅国家统一的新蓝图。作为一项重要宪法制度和基本国策,“一国两制”率先在香港、澳门实行,由此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开启了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实践。

1978年10月8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文艺家江藤淳(JunEt)时指出:“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同年11月14日,邓小平在缅甸仰光会见吴奈温(NeWin)时,明确谈到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他说:“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美、日在台湾的投资可以不动,那边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动,但是要统一。”这一设想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81年9月30日,经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讨论决定,叶剑英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名义,向新华社记者发表关于大陆和台湾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1982年1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指出:“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委员长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正式对外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也是“一国两制”构想日趋成形的重要标志。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北京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阐述了中国政府准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他说,香港回归以后,“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其第31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至此,“一国两制”从一个创新构想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宪法制度,正式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

香港、澳门从回归之日起,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针指引下,中央政府严格按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不断健全特别行政区宪制和法治。港澳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制度运行顺利,管治保持良好水准,社会各项事业持续进步,对外交往日益活跃,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事实证明,“一国两制”事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也充分照顾到了香港和澳门的历史状况,有利于港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宪制体系中的地位

(一)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根据中国《宪法》,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国家主权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各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都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正是基于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也有类似规定。

(二)宪法和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法治保障

(三)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显然不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特别形式。香港和澳门,对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政府;对外不享有主权,没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在“一国两制”概念中,“一国”是前提,是根本。因此,必须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领土及主权完整放在首位。没有“一国”的保障,“两制”将成为不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由中央行使的职权或负责管理的事务,都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不可少的。它们主要包括:外交、国防事务;政治事务决定权,包括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权、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终决定权;决定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权力;立法备案和审查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的事项。

三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香港和澳门在回归前,各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法系上则分属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港澳回归后,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中国因此成为一个多法域或复合法域国家。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治格局下,香港、澳门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结合香港的实践加以阐释。

(一)香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意义

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涉外法治既是香港总体法治的重要一翼,也是中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的法治与内地的法治须统筹推进、协同发展。

香港回归25年来,中央政府坚持依法治港,坚定维护《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香港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管治始终维持良好水准,涉外法治体系日趋完善,法治状况持续改善,不仅保障了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同时也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了新鲜的中国经验。

第三,特别行政区可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其中包括,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同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的法治指标在回归后稳步提高,法治状况持续改善,涉外法治工作获得国际社会高度认可。2022年5月26日,在“愿景2030—聚焦法治”国际论坛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曾引述多项国际评分指标表示,香港在回归后法治状况持续改善,并保持高排名。这也表明中央政府在维护香港法治方面的努力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肯定,未来应进一步善用法治维护香港的长治久安,助力建设法治中国。

(二)香港在“一国两制三法系”格局中的角色

从“一国两制三法系”的角度来看,香港可以成为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的试验地,以及连接国内外的“超级联系人”。

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治格局下,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香港回归以来,香港与内地各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加强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规则衔接,解决不同法域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也就成为中国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香港是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又是普通法世界当中唯一使用中英双语的地区。相比内地城市,香港与国际接轨,既有“一国”之利,又有“两制”之便,可与内地携手参与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

回归25年来,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香港与内地在法治建设方面逐步实现融合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香港与内地在“一国两制”下签订了《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仲裁保全安排》《仲裁裁决补充安排》《破产程序会谈纪要》等9份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尤其是,2019年1月18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这一文件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有利于大大减轻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进一步节省两地司法成本,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司法保障。

在法律适用方面,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变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意味着11000多家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在没有涉及内地以外的因素的情况下,可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这是一项引领性创新尝试,未来具有推广价值。长远来看,合同及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各方享有更多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上的选择,不仅会增加对香港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对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在跨境争端解决服务方面,2017年6月,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andHongKongCloserEconomicandPartnershipArrangement,下文简称CEPA)框架下的《投资协定》,为两地投资者的权益救济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关于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双方共同设计了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设立了“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委托指定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协助调解解决争端。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聚焦金融与投资、争议解决服务等重要领域,包括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等政策措施。

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推动内地、香港、澳门三个不同法系的交融发展。

(三)香港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来看,香港发达的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中国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国家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支点。中国要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强国目标,为新时代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律支撑,需要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地运用国际法,为此需要培养、建立和扩大一支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所需。

然而,中国内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起步较晚,能力建设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步伐,总体上滞后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涉外法律人才总量偏小、比例偏低,熟悉国内国际法律、通晓至少一门外国语的涉外律师无论是数量还是能力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截至2021年底,内地律师总量已达50多万人,但涉外律师仅约10000人,且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香港法律服务业优势明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和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可以为当前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据香港律师会统计资料,截至2022年5月31日,香港有本地律师事务所939家,外地律师事务所办事处83家,当中包括逾半数全球百大律师事务所,本地和外地联营律师事务所36家,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达11180人,私人执业大律师1600余人,来自33个司法管辖区。香港律师业处理国际民商法案件经验丰富,可提供专业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此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来自不同界别的专家仲裁员540多名,另有来自建筑、工程、法律、社会工作、教学等领域的调解员220多名,可以提供一流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服务。2015年11月1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成为首家在内地开设代表处的境外仲裁机构,促进了内地仲裁实践与国际仲裁实践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凭借深厚的仲裁文化积淀以及国际化视野,香港和上海向着联手打造全球商事争议解决枢纽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近年来,香港重视运用科技手段,着力建设全球领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平台,得到了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2018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持下,“一邦国际网上仲裁调解中心”(eBRAM)在香港成立,并于2022年5月获准列入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下首批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服务商。

在涉外法治研究领域,2022年5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与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签署法治研究交流和合作框架安排,以持续推进建设2021年11月正式启动的“香港客观法治资料数据库”。双方将致力于加强、鼓励和推动法治研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在人才培养方面,内地和香港也各具优势。通过法学教育互通、法律服务互通等举措,香港可以在建立国际法律人才库方面发挥所长,协助内地培养大批高素质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而内地则可以协助香港律师界增长中国法律知识,增强国家观念和对外斗争能力。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一直在与内地知名学府合作,开设中国法课程,培养既具备国际视野和通晓国际规则,又拥有国家观念且具有对外斗争能力的法律人才。

(四)香港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层面的贡献

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角度来看,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可以为国家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香港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法律基础设施完备,法律制度融通中外,法治指数名列世界前茅,法律专业人才辈出,法律服务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享誉全球,在打造区域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在国家层面,支持香港打造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是中央政府的重要惠港政策,也是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均明确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上述政策目标。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商业中心区域投资兴建的“国际法律枢纽”已初具规模。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下文简称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作项目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等20多家机构已进驻“国际法律枢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有关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合作的行政安排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为彼此间的紧密合作翻开了新的篇章。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致力于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组织于2008年提出设立亚太区域办事处的设想,得到香港的热烈响应。经全力以赴做工作,2012年12月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在香港正式成立,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代表中央政府致辞指出,作为东西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交融地,香港必能不负众望,积极扩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亚洲的影响力,促进地区和谐。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是中国同亚非法协加强合作的一个典范。2015年4月,中国政府决定出资设立“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随后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亚非领导人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将该项目作为加强与亚非国家合作的具体举措对外宣布。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设立既有利于扩大亚非法协的国际影响,也有助于香港打造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服务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

除吸引更多国际法律组织入驻香港“国际法律枢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努力争取国际组织来港举行国际性法律会议,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也不松懈。2021年10月28日至2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间会在香港举办,有效推动投资调解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方案,促进就投资调解制定国际规则。同年11月1日,第四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司法会议在香港举行,这是律政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次合办此两年一度的盛大活动。香港与内地一道促进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发展,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结语

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以《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为指导,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不断健全,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回归以来,香港与内地全方位融合不断深化,联系日益密切,合作领域全面拓展,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发挥了“连接祖国内地同世界各地的重要桥梁和窗口作用”。未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下,根据“十四五”规划对香港的功能定位,香港必将保持高度自由开放、同国际规则顺畅衔接的独特地位和优势,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在中国构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新格局中发挥重要功能,在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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