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以上判2年有期徒刑案例张翰宁律师

唐某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以上判处二年—成功案例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有期徒刑二年

承办律师:张翰宁邓妍

唐某伙同他人于2012年间,向社会公众销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环世贸中心的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四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380万元。经张翰宁律师为其辩护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981号

2.案由:妨害公务

二、【基本案情】(此处内容依据判决书部分摘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张翰宁、邓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伙同他人于2012年间向社会公众销售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徐某等四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80万元。被告人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唐×的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4600元。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的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101000元。

三、【案件焦点】

根据唐×陈述,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分析认为唐×只是基金产品代销公司的一名小小业务员,并不是主犯,是典型的从犯。其次是否应该将贾×才投资的100万元计入唐×的犯罪数额,有争议。

四、【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北京刑事律师办案心得和律师随笔】

近年来,中国实体经济出现持续低迷,市场经济呈现不景气现象。由此带来的负面效果之一即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产生的各类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更是常见多发。本所至今已办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管是法人还是普通业务员,都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上可能会涉及一下几个方面:

一、以单位犯罪着手辩护

本所律师在办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的集资类犯罪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那么如何认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而,在认定非吸当事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时,应当重点注意两点,其一是涉案公司的开设是否以进行违法活动为目的,倘若公司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而设立,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并非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在公司开办过程中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二是涉案公司开设后是否主要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若是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公司成立后还存在其他正常主要业务,则可能是单位犯罪。

二、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年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所谓全额计算,是指对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而非要求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吸收资金负责。而非吸犯罪一般而言均为共同犯罪,涉案人数众多,那么这时就应当着重从涉案资金是否全部由行为人所吸收方面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法人,那么行为人对所有非吸资金都要负责,如果是普通业务员,那么业务员只需对行为人自己吸收的资金负责。

所谓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积极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已兑付的高息一般情况会在行为人所吸本金中扣除,除此之外,行为人主动大额退赃往往可以得到减轻处罚。

三、严格筛选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

2010年1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可见,吸收资金的对象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条件之一,因而在办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若要进行无罪辩护,则应当注意从非法吸收存款对象的性质上寻找辩护点。对于仅在已经投入资金的对象均为行为人亲友、同事或特定圈子,缺乏证据支持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能认定为是向公众吸收存款。同时,虽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但投资对象中既有社会公众,又有行为人亲友等特定对象的,应当将其排除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总额,显然,对行为人吸收资金对象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可以减少行为人的吸收人数和金额,使其达不到入罪标准或创造从轻情节,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四、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当

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其寻找从轻情节,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若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有能力、有意愿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做出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即使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无力退还资金,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从轻情节。

五、积极辩护从犯情节

非吸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为辩护策略应当重点考量的问题。智豪律师结合专业办理非吸犯罪的经验,认为对当事人做从犯辩护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高低,是否是公司领导者、管理层;2.是否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3.是否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发放返利或好处费;4.直接吸收资金数额多少。综合上述方面,若行为人在涉案公司中职务较低,仅被动接受执行公司计划,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吸收的金额相比数额不大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此外,对于在非吸犯罪中,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当事人,也应当着重从从犯情节辩护。

THE END
1.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00:贪污罪Ⅱ、行为人对不动产已经达到实际控制状态,即使产权证尚未办理,也不影响贪污犯罪既遂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https://www.360doc.cn/article/38576384_1126153421.html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为便于刑事实务法律人查询跟参阅之需,小艾编辑现摘录了来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117集「指导案例」板块的243则案例裁判要旨,以飨诸君。欢迎各位师友转▌裁判要旨:对于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虽然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429865160484585984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117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第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背景、原因是否确系真实、自愿,更要从严审查和把握,要注意审查是否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公众朴素的正义情感。第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虽然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严重刑事犯罪中,是否对被告人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必须结合犯罪事实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10667.html
4.“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十大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集资群众往往损失惨重。在全社会抵制非法集资的同时,非法集资的手段也在不断地变换花样,相关部门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梳理,整理出了十大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 以投资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zNjcyMTQxNQ==&mid=2247548518&idx=3&sn=eb3bab22904126bc237ee291aba9f59d&chksm=fb3e31759932078fd6e47063e8b7c5972b8abc3fea3f164d275dd587ab62416315d465937a1a&scene=27
5.湖南省公安机关公布打击经济犯罪10起典型案例中国商报湖南报道(田斐 戴奕茹 记者 谢作钦)在“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湖南省公安厅公布近年来打击经济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其中,株洲市公安机关打掉涉案100亿元的非法买卖外汇“黄牛党”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查扣、追缴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 https://www.zgswcn.com/news.html?aid=185388
6.民法判例百选周江洪陆青章程主编精选100个民法案例人民法院正版图书经济犯罪200案类案裁判规则参考 ¥169.80 正版现货 2019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组织编写 ¥159.80 正版6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实用全解 +十步讯问法 +纪检监察法规汇编(含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公职人员政务处 ¥315.80 《司法解释理解http://product.m.dangdang.com/1809411036.html
7.严厉打击上海公安今年累计侦破经济犯罪案件近千起自上海本轮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公安经侦部门全力打击哄抬物价等涉疫类经济犯罪,努力让老百姓买到“平价菜”“放心货”。疫情期间,上海公安经侦部门通过打击“黑骑手”,深挖幕后的“黑商家”“黑团长”,先后侦破哄抬物价犯罪案件60余起。 全方位助力恢复市场活力 今年已侦破100余起金融犯罪案件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034072210646971512
8.法学方法论试题(二)范文(精选6篇)(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 (3)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g7866ai5.html
9.漫说纪法100例漫说纪100例以100个鲜活具体的案例和生动形象的讽刺漫画揭示了一些党员干部在为官用权、干事创业、修身做人方面存在的违反政治纪律、经济犯罪等违纪违现象并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共和国监察中华共和国刑等相关党纪和规阐明处理依据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治意识纪律意识。漫说纪100例系报社已刊发文章的合集案例生https://m.kongfz.com/item/2927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