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范例6篇

二、经济检察从属于刑事司法,而经济司法是从民事司法分化独立出来的一个司法子系统

原告:王爱民,男,39岁,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聘任干部,系攸县酒埠江镇商业站经理。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蒋中秋,局长。

「审判

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用信汇凭证购物时,虽有欺诈表现,但属民事违法行为。被告以诈骗案将原告收容审查,违背了公安部1989年《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且延期收审又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违背了公安部1985年《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收审原告王爱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对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四、五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1年9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对原告王爱民收容审查的决定,二、由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赔偿原告王爱民经济损失1856.2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天内付清。

宣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

「评析

(一)收容审查不是刑事侦查措施,而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特定对象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管理相对人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鼎城区公安局虽以诈骗犯罪将原告王爱民收审,同时还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侦查手段,但并不能改变收容审查的行政行为性质,也不能因此而剥夺王爱民的诉权。

一、纠纷的主要类型

土地二轮承包中发生的纠纷,有的与一轮承包中发生纠纷相同,也有的是二轮发包过程中新产生的纠纷,还有的是一轮承包纠纷在二轮承包中的继续。主要的纠纷类型有:

1,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明确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性质属于经济合同,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履行、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大量属于经济纠纷。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随意提高承包费的纠纷、农户不按规定缴纳承包费的纠纷等等。从司法实践看,农户状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因主要是随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而集体状告农户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费的案件。某县法院今年以来就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农户状告集体的案件。

2,民事纠纷。农户之间发生纠纷、以及农户与村组干部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民事纠纷。主要有在承包过程中,抢种他人承包地而发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因承包中各种矛盾而发生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的人身损害赔偿、财物损坏赔偿纠纷,土地调整后相邻土地的农户因争水、排水、通行等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3,刑事纠纷。因土地承包过程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放火及破坏生产经营案,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较大。比如某村民小组组长,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与一农民意见不一,发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达13年。还有的因打架造成伤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轻伤害案件。

二、纠纷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轮承包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情况复杂,产生各种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发包过程不规范、对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体体现在:

1,农村干部的原因。有的乡村干部认识上不全面,认为土地新一轮承包就是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稳定农村生产关系,鼓励农民追加投入,应该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干部对此没有理解。全部重分,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且有的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比较缺乏,没有认识到签订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导致随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随意将已经发包的土地又发包给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未经群众大会讨论决定,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还有的干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令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某种作物,引起农民不满。

2,承包户的原因。有的承包户以村组帐目不清、其他农户未交承包费、村组欠其往来款等为由拒交承包费,或者拒绝承担合理的劳务、其他费用。也有的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又随意将土地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获利或帮助没有承包权的人取得承包权。还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鱼塘、取土甚至烧窑,由此产生种种纠纷。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较贫瘠,承包费较低,承包户经过多年开发后获得较大收益,引起一些农户嫉妒,要求终止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单独或联合其他农户抢种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进行耕种,矛盾激化时甚至发生打斗。

4,情况变化因素。在第一轮承包中,有的合同签订时承包费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内,村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费,要么让给价高的其他农户承包,由此产生纠纷。有一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签订合同时约定每亩承包费10元,随着物价的变动,明显偏低,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解,适当提高了承包费,双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体统一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后,地力增强,村组要求提高承包费;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镇建设、道路建设影响到承包地时,承包合同双方经常对土地调整、补偿意见不一;还有的农户因人口变动,为增地减地而发生纠纷。这些客观情况,都会导致承包合同纠纷的产生。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关系到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只要对这些纠纷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问题又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1,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深入广泛地宣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全精神以及《农业法》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使土地延长承包期的政策内容家喻户晓,不断增强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宣传长期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坚定农民长期实行、搞好生产经营的信心。

新形势下民商事案件的举证及审理

王长君

后,自国家立法以来,已走过半个世纪的苍桑立法历程,至今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证据的法律。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论刑事诉讼还是改革开放后的民事诉讼,以及如今的民商、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的问题,证据问题占了较大比例。证据问题不但是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都较为头痛的问题,也是法官们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20__年,经过无数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__]33号,20__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若干规定》起施行以来,总的来说适应中国国情的发展,诉讼中当事人基本上能及时举证、质证,符合现行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适用该规定的过程中,除仍存在一些问题外,还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实际、全面与深入的探讨。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工作能力和素质仍需提高。由于不少国资企业开始涉足金融、创投等专业性极高的行业,而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上市、创业投资、信托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法律风险防范尚缺乏经验。

为确保全市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以开展“六五”普法为契机,切实增强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真组织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全员参与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依法合规进行、企业法律风险势必承担法律责任”等理念,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继续推进分类配设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力量。遵循“因企制宜,分类配设”的原则,建议分三类配设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第一类是企业资产规模超百亿元的企业应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若干人;第二类是资产规模在百亿元以下、十亿元以上的企业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兼职法律顾问若干名;第三类是资产规模十亿元以下的企业(应设置法律事务岗位并配备至少1名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若干人。

3.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用。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审核重要规章制度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合同签订等法律审核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制度,定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案件数量急增,借款规模大,利率高

2008年1—8月,上虞法院共受理2257件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159件,占民商事案件总量的51.35%,同比上升81.66%,远远超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传统经济纠纷案件,总体上表现出民间借贷案件急增的态势。

2008年1—8月受理的1159件借贷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2.12亿元,同比上升了444%,这些案件基本上借款规模都很大。其中,被执行人为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上虞市萨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47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涉执行标的3000多万元。再如龚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共有案件15件,合计标的达3500余万元。

国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目前银行贷款年利率7.5%计算,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月利率不得高于2.5%。然而,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基本上都在5%至10%之间,有的甚至出现日息1%的约定,部分案件还出现逾期归还则每日借款总额1%的违约金这种变相高利贷的现象。

·借贷行为中违法、非法情况突出

部分当事人是为了赌博才借款的,但在借条中不会注明,庭审又拿不出证据,因此法院也很难查明。民间借贷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高利贷上,几乎所有的借贷都是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有的还会再约定高额违约金。这类违约金都是以每日百分之几来计算,与利息无异,实际上是变相高利贷。还有,很多借条上只写明借款数额,没有写明利率,诉讼时当事人也不主张利息,只要本金,但实际上贷款人在给付现金时已经将利息扣除,这也是违法的,违反了民间借贷不得提前扣除利息的规定,提前扣除的利息要从本金中扣除。

讨债中的违法现象更是普遍而触目惊心。部分担保公司、私人借款往往与黑社会势力有联系,因索取债务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甚至绑架案件增多,成为危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民间借贷形式下,还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

·涉诉的濒临停产倒闭企业日益增多

2008年1至8月,我院共受理因民间借贷而濒临停产倒闭的有8家企业共164件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达7954万元。具体为,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涉案标的2802万元,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涉案标的2212万元,上虞市恒迪光电有限公司涉案标的1200万元,上虞市五车堰纸箱厂涉案标的605万元,上虞市鼎鑫模塑厂涉案标的485万元,上虞市崧厦吉利羊毛衫厂涉案标的达335万元,上虞市萨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涉案标的190万元,上虞市崧厦龙凯伞厂涉案标的125万元。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国际、国内两个因素。国际上,全球经济不景气,美国的金融危机产生全球性经济危机,更使中国今年出口贸易量大幅下降,严重影响了上虞市外向型的民营企业,很多企业因产品销路问题而停产倒闭。在国内,我国经济也遭遇寒冬,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明显,中小企业的生存日益艰难,以致出现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停产倒闭的现象。

·案件送达难,被告多不出庭

借贷案件多是贷款人多次催讨无着、借款人债务累累不得不外出逃债才进入诉讼程序的,这时的被告往往是下落不明。被告不出庭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很多不利影响。

在实体上,因为被告不出庭,对案件的审理影响更大。被告不出庭,使得庭审中质证、辩论两阶段原告方一方主导,具体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借款是否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难以查清;只写明借款数额未约定利息的借条难以认定贷款人是否已将利息从中扣除;是否为“阴阳借条”也不易认定;对借款本金利息是否已有部分归还难以认定。

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策略及措施

笔者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认为当前应在把现有审判制度用好、用尽的前提下,探索制度创新和审判思路创新,具体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

加强学习和调研,深入研究新类型、复合型案件。

首先,着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引导审判人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慎重审理涉及困难企业的诉讼案件,着力促进社会稳定。

其次,大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练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火眼金睛。通过召开庭务会,组织干警调查研究、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学习法条和法律精神,保证法律准绳的公正性;同时在细节上下功夫,深入调查,增强对借条、当事人陈述真假的辨别能力,针对被告不到庭、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必要时主动调查取证,坚决查清是否为高利贷、资金是否用于非法活动。

·充分运用调解制度、简易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社会矛盾

大多数民间借贷案件本身属于邻里纠纷,适用调解能让这种纠纷化解于和气之中,大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而且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我们应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阶段,都积极主动适用调解制度,同时,与指导民间调解有机结合,与人民调解室形成互动,拓宽调解辐射面。实践证明,运用调解制度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十分有效。

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清楚,标的也小,在不影响案件公正的情况下,我们提倡与诉讼机制相结合,积极扩大简易程序审理范围,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对话和沟通,节约司法资源,这样也能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注重社会效果,慎重审理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

鉴于这些企业在市民就业、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不影响公正司法的情况下,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对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予以适当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对涉及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借贷案件,我们在依法审理和执行的前提下,应慎重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适用司法重整和和解程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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