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名言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1859—1930,英国杰出的侦探小说家.剧作家)
第十一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本章主要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二、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3、对书证的审查和运用应当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应审查书证是否经过伪造应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有误应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是否受到欺骗或威胁应审查其关联性应经过法庭质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关于证人证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证言特免权。美国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主义,即法官认为有必要且有能力出庭的证人都必须亲自出席法庭,提供证言。而且证人在作证前,往往都要宣誓,以此来唤醒证人良知并加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但是,当社会极度重视某些社会关系并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这些关系时,法律便不惜舍弃某些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证据,以期保护该社会关系的平衡和稳定。证言特免权由此而生。它主要包括:1、律师(与当事人)的特免权。2、医生(与病人)的特免权。3、心理治疗人员(与病人)的特免权。4、夫妻、近亲属特免权,但帮助或计划实施犯罪或欺诈行为除外。5、神职人员(与忏悔者)的特免权。
第二,关于专家证人。
在英美国家还有所谓专家证人,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一项争执中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知识、技巧、经验、训练或教育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形式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在美国,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普通证人又分为事实证人和品格证人。事实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历的事实,不能陈述听说的事实和自己的分析判断意见。品格证人只能就被告人案发前的品行作客观陈述,不能作主观评价。
“……被告人梁军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1997年3月31日晚,梁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温度失去控制,因而引起火灾。”
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
2009年4月15日
美国证据法中的情况证据
假设在一件控诉甲谋杀乙的案件中,控告方(政府)提出甲给乙的妻子的一封情书作为证据,要求审判者根据这封情书推论甲爱上了乙的妻子,甲的这种感情使他想要独占她,这种欲望使他产生除掉乙的念头,最终导致杀人计划的实施。对每一个推理步骤都可以作出假设:一个男子写情书给一个女子,就有可能爱上了她(假设一);一个男子爱上了一个女子,就有可能要独占她(假设二);一个男子爱上了一个已婚女子并欲独占她,就想除掉她的丈夫(假设三);一个男子想要除掉他所爱上的女子的丈夫,就有可能打算这样做(假设四);一个男子想要除掉他所爱女子的丈夫,他可能就是杀人凶手(假设五)。
从甲给乙的妻子的一封情书得出甲杀死乙的结论,需要很多的推理过程。这封情书就是情况证据,它是需要进行推理才能证明要件事实的,类似于我国的“间接证据”,我国少数学者译为“环境证据”。
证据学理分类的意义:有利于把各种证据区别开来有利于揭示各种证据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有利于将刑事证据理论研究引向深入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b.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取得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c.应尽量收集与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d.如果案件中只有传来证据,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案例分析】
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钱大江的交待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上一致。
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
【问题】以上哪些证据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也有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1、划分标准: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
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辩护证据:是指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注意: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划分是相对的(举例杀人后的放火案)。2、划分意义:司法人员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各种控诉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各种辩护证据,避免片面性。
【案例分析】某县某厂会计师袁某被人毒杀在家中,该厂采购员李某作案嫌疑最大。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袁某与李某平时交往密切,常一起吃喝。李某担任采购员3年中曾挪用公款9800多元,但袁某明知却没有催李某还,还多借厂的出差费给李某。而李某利用公款搞转手买卖。
2.死者袁某为人开朗,生活富裕,工作无贪污和其他问题,生前无异常表现,没有自杀可能。
3.现场勘察和尸体解剖表明,袁某是砷中毒而死。死者侧卧在床,室中央的饭桌上有一只酒杯,一碟花生,一瓶米酒,一双筷子。瓶酒没毒,但酒杯中的残酒有毒。酒瓶上有袁某与李某的指纹各三枚。碗橱中有一只酒杯,上面有李某的指纹三枚。
4.该县药剂师马某证明李某前两天曾向其买过0.5克砒霜,说是给孩子治毒疮。经查,李的孩子确实用过砒霜涂毒疮,但用量没有0.5克。
5.李某交待袁某死的那天,他在邻县采购,同行的张某可以证明。
6.张某证明李某那天与其一起去采购,在邻县住了一晚。
【问题】上述哪些证据是控诉证据?哪些是辩护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1、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2、划分意义:有利于司法人员把握其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言词证据生动、形象、具体、全面,但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实物证据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但蕴含地信息量小,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且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多属间接证据。
【思考】视听资料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为何人所实施。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肯定性直接证据)和无罪辩解(否定性直接证据)、被害人所作的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证人对其亲眼目睹的犯罪事实所作的证言、记录犯罪过程的视听资料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犯罪工具、被害人的伤情、一般情况下的证人证言等。2、划分意义: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认识这两类不同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中的作用,防止单纯以直接证据或单纯以间接证据定案。直接证据虽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因其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因而具有多变性、不确定性,而且往往数量较少。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须遵守以下规则:a.据以定案的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b.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c.间接证据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证据锁链;d.间接证据相互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e.依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1980年北京车站爆炸案
10、现场有许多炸飞的子弹。经查,秦某某和李某某证实,王志刚曾向他们要过七六二型子弹6、7发,说是打鸟用。沈某某和李某某等还证明:大约在一年前,他们曾分别给过王志刚小口径步枪子弹40余发。11、在运城拖拉机厂,发现大量钢管。王志刚是该厂的修理工,懂电焊技术。12、王志刚在进入运城拖拉机厂前,曾经当过铁道工程兵,当时又是该厂的基干民兵,不久前还参加过打靶,搞过爆炸训练。懂得爆破技术。13、王志刚的好友马某某证明,从10月15日起,他回家探亲,委托王志刚到家里看门。马家是砖铺的地面,经对地上的尘土进行化验,发现其中有硝酸铵炸药成份,与在爆炸现场检测出的炸药成份相同。14、运城拖拉机厂职工反映,王志刚因到山西插队后,未能返回北京,已经30多岁了还没有找到对象,平时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思想,常在夜里长吁短叹,有时还哭泣。10月28日,即在王志刚失踪前一日,王志刚分别给他的四个朋友写信,内容相同:“我去了,永远地走了,今后再也不会相见了。我去的地方虽然不理想,但终究是个归宿。”
以上所有间接证据都指向一个方向,即肯定爆炸现场的无名尸体就是运城拖拉机厂的王志刚,而且他还是在其利用单独给马某某看门之机,制造了炸弹,携带到北京车站引爆。其作案动机是由于悲观厌世向社会寻求报复。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但不料,据王志刚的亲属反映,王志刚是“少白头”,而现场死者的头发却是乌黑的。这一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那么此案则难以认定。但后经调查,王志刚的好友马某某证明:王志刚确实是“少白头”,但在10月23日,也即在其失踪前5天,马某某曾亲自为王志刚染过发。这样矛盾就得到了合理地排除。至此,认定王志刚作案的证据就达到了真实性、协调性、锁链性的要求。【案例分析】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人员收集到如下证据:
1.被害人陈某度过危险期苏醒后,说是原来的邻居吕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抢走其肩上的手提包。
2.现场留有吕某的鞋印两个。
3.在吕某家搜出陈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
4.菜刀上的血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
5.审问中吕某承认是因为赌博输了,所以去抢劫陈某。【问题】以上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课后阅读】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分类的关系。
课后阅读文献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分类的关系辽宁抚顺之“零口供”课后练习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哪些?物证,是指以其()、()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判断:书证的表现形式均为书面形式。判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在西方国家,哪些人享有证言特免权?何谓专家证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对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只能涉及()问题,不能就()问题提供意见。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结合起来才能证明()的证据。单选:下列证据中,既属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狂言C.赃物复制品D.鉴定结论抄件多选: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现场发现一封恐吓信,经查该恐吓信与伤害案有关,同时经笔迹鉴定,得出该笔记与犯罪嫌疑人的笔迹同一的认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恐吓信是原始证据B.恐吓信是言辞证据C.恐吓信既是书证又是物证D.恐吓信是直接证据案例分析一、某农民李华明于1998年3月2日突然死亡,据分析可能是其妻朱慧珍与奸夫张东城合谋害死。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获得如下证据:1、朱交代,她长期与张通奸,并密谋多次谋杀其夫。3月2日晚乘李的父母到亲戚家未归,他俩在李熟睡之机,由张卡住李的脖子,并狠击一锤,将李打死。次日,李的父母回家后,朱诡称是李昨晚去偷村里种的花菜,被人发觉后打伤致死的。2、李的父母说:李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听媳妇说是被人打死的。3、本村值勤干部王得云证实:今年的花菜并未派人看守,没有发生偷花菜和打人事件。4、村领导胡某证明:朱、张二人长期通奸人所共知,李华明也可能知道,但因老实敢怒不敢言。李死后,张就公开住在李家,与朱形同夫妻。李的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要靠朱、张二人,所以也不敢声张。5、验尸发现李左颧骨有一2×2cm的凹型骨折,下颌有一三角形骨折。经鉴定与朱交出的凶器形状完全吻合。问:请按证据的学理分类方法,将上例证据予以分类。
二、张某因与李某长期有仇,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某刺伤。此时,张某发现其行为被窗外的王某看到,便丢下匕首落荒而逃。但在其行凶前与李某的对话被正在开着的录音机录下,且张某遗留在现场的一个小笔记本上记有张某行凶的计划。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的所有证据,并将张某抓获。张某供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但声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经到指定医院对张某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张某一切正常。王某和李某也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问:1、本案中包含哪些法定证据种类?
2、请对本案中的证据进行学理分类。
三、某年6月18日晚11点半左右,民警张某巡逻至天平街一条小巷的时候,发现孔某正趴在一名全身赤裸的女子身上。张某喝令孔某站立,上前查看,发现该女子已经死亡。孔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侦查,获得以下证据:
2.孔某辨称他当时从该处经过,发现梁某倒卧在现场,他立即上前替梁某作人工呼吸,就在这时被张某看见。
3.住在天平街的居民李某证实,当晚10点见到孔某拽着一名女子走进小巷,那女子与梁某长得相似。
4.现场没有发现梁某的衣服。
【问题】按照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分类标准,上述证据材料哪些属控诉证据哪些属辩护证据?
五、2002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常乐镇附近的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年约30岁左右,俯卧在稻田里,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部右侧有一处不大的皮下血肿。死者南边20多尺的机耕路上,有喷溅状的血点5处,现场中心的稻苗均被踩倒。在侦查中发现,尸体旁边的泥水中,有一件蓝色短袖衬衫,袋内装有一只皮夹,内有现金13.45元,写有徐明根名字的某丝绸厂介绍信皇一张,4月24日乘车至五六镇的汽车票一张,另外,还在现场提取到镐头一把。通过现场勘查和对尸体进行检验,得出结论:死者头部系钝器所击,致粉碎性骨折及软脑膜下广泛性出血而死。由此确认死者系他杀无疑。
经过初步侦查,没有收集到谁是凶手的直接证据,但收集到了一些间接证据,并证实了死者就是徐明根,系临江村村长兼合新丝绸厂采购员。根据合新村干部和徐明根亲属反映,徐在死前两天,曾收到一封电报,内容不详。徐明根于4月24日下午3点30分坐汽车到五六镇。徐去某市区前,曾向农业银行提取限额支票两张,1张5干元,另一张为9千元、并且随身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只。徐的女友除肯定上述事实外,又向侦查人员反映:徐于24日下午5时左右到达她家,曾告诉她说,有人在23日下午发给他一封电报,叫他于24日下午6时,在该市汽车站等,但发报人是谁不知道,在车站等徐的是老田的儿子田小法。
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陈太兴此人,只有苟太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苟太兴平日为人较好,23日、24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那么,老田的儿子又怎么样呢?在侦查苟太兴的过程中获得了重要线索,老田的儿子田小法在1996年下半年曾与徐明根提取软缎被面300条去外地推销。于是,田小法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
1.田小法于1996年下半年从徐明根处提取软缎被面300条,贩卖后,未曾如期向徐付款。
2.1997年4月24日下午,田小法穿猪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2天上午9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
4.田于4月24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与电报稿上的笔迹,经鉴定,完全相同。
5.徐明根在死亡前是跟田小法一起去常乐镇的。
6.徐明根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5干元和9干元。在田小法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5干元和9千元的限额支票面张。
7.尸体检验报告。
8.死者徐明根的血为B型,田小法之血为A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B型。
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
【问题】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田小法是杀害徐明根的凶手的证明要求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所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证明要求,完全可以认定田小法是杀死徐明根的凶手。理由是:
1.田小法贩卖被面后将所得货款全部花光,无力偿还,因而吞没徐之被面款,要杀死徐,是田杀人的动机,从证据l可以说明。
2.田小法拍电报叫徐赴约,说明田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证据4可证明4月23日约徐来市的电报系田小法所拍。
4.在田家查获的限额支票、手表、凉鞋上的血迹和犯罪工具上的毛发血迹,尸体检验报告等,说明其犯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