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
1
)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第一,
在行政立法方面,
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机关不
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
在行政执法方面,
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得收费。”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
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
不抵触法律为满足,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行政机关除非获得
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
8
条规定了
11
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
其他事项属
1982
年国务院颁布
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
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
2003
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
3
个子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
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