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通报:高校考场,为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
★以案说纪:从“以案说纪”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以案说法:从“以案说法”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以案说德:从“以案说德”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以案说责:从“以案说责”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案情通报:
高校考场,为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
2017年12月22日,学生陈某和李某在当天举行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相互换改答题卡姓名并替换答题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该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中止两人的考试,取消该科成绩,学校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
2018年1月11日,学生廖某在当天举行的《建筑工程力学与识图》期末考试时,旁窥其他同学的试卷,被监考老师发现,该生与监考老师产生争执、顶撞老师。廖某不遵守考场纪律,构成考试违纪行为,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7月19日,学生张某在当天举行的《纳税实务》考试中,趁监考老师不注意,将记有知识点的小抄拿出来抄袭。张某的行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构成考试作弊行为,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以案说纪
从“以案说纪”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对于经过十二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来到高校的大学生而言,大学的自主学习让他们第一次感受到了“放飞自我”的快乐,没有无休止的考试、更没有老师每时每刻的约束,部分同学“迷失”在这轻松愉悦的氛围里,以至于面对期末考试、国家级考试的时候,大家也打起了“歪主意”,企图蒙混过关,全然忘记了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位置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题(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上标记信息者;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6.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8.其他作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的答案雷同者;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组织作弊者;
5.使用手机、无线耳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6.盗窃试题参加考试者;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以案为鉴,牢记教训
警示一:强化规则意识,遵守学校制度
当代大学生沐浴在新时代的阳光之下,生逢其时,责任重大。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部分大学生身上表现出了规则意识淡薄的情况。正因如此,应加强大学生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按照《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张某将记有知识点的小抄拿出来抄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已经构成了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只有强化规则意识,遵守学校制度,才能让我们在享受大学快乐时光的同时,帮助我们“不走弯路”、“不生事端”、“不留遗憾”。
警示二:牢记学生身份,提高学习水平
大学阶段的学习生活,强调“自律”。到了大学,教师的授课方式、学生的学习目标等都产生了新的变化,有些同学因此产生了错误的观念,认为进入大学就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将大学当成奋斗的终点,思想上懈怠、行为上懒散,这样就难免会铤而走险,触犯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明确努力方向,端正学习态度,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水平,用刻苦努力来换取优异的学习成绩,而不是走捷径、违规违纪。
警示三:不碰规则底线,不抱侥幸心理
大学生作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执行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更应将规则意识渗透在头脑之中、融入在学习活动之中,进而辐射其他社会成员。廖某在考试过程中旁窥其他同学的试卷,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并未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与老师发生争执,廖某这一考试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在一次一次遵守规则的实践活动中,渐渐能够切实领悟到规则的重要作用,也能够发自内心地敬畏和认同规则,更能够清楚知晓何为遵规、何为违纪,不碰规则底线,不抱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导致大学生作弊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作弊者明知考试作弊违反了校纪校规,但自认为手段高明,寄希望于不会被抓住,而案例中的廖某、张某等同学却通过亲身经历证明,在规则面前,毫无“侥幸”二字可言。
★以案说法
从“以案说法”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一次期末考试作弊,不仅关乎于“诚信”二字,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属于违法行为。随着考试在我国的规模、作用越来越大,各种考试违规和作弊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社会诚信带来极大冲击,考试立法早已提上日程。当代大学生如果不提高法律意识,终将触碰法律底线。本环节将从“以案说法”的角度出发,帮助大学生们学习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考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警示一:加强守法学习,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警示二:提高法律意识,营造浓郁的校园法治氛围
考试失信行为与社会这个大环境下诚信缺失的危机是分不开的,而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真正理解什么是民主、平等、法治、权利,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学生群体的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活动,营造浓郁的校园法治氛围,优化校园学生管理环境。
★以案说德
从“以案说德”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一、案例中的失德表现
(一)考试作弊,未能诚实守信
学生张某因为担心自己考试准备不充分,于是抱有侥幸心理,将记有知识点的小抄带到考场,并趁老师不注意将纸条拿出抄袭。这一系列行为都证明了张某在此次考试中,诚信意识淡薄。
(二)作弊失败,气急败坏而去
考试过程中,廖某旁窥其他同学的试卷,被监考老师发现后,与监考老师产生争执、顶撞老师。廖某不仅丢了自己的诚信,同时也失了自己的品性修养。
警示一:诚信是大学生建立良好自我形象的基础
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因而诚信是人在社会安身立命之本。在社会交往中,形象胜于一切,名誉重于泰山。如果因一时疏忽而使自身形象受损,便会在社会生活中无法立足。因此,遵守考试纪律,不弄虚作假,是大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的必然要求,是大学生建立自身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而案例中的同学们却在考试中失了自己的诚信道德,丢了自己的良好形象。
警示二:大学生应树立远大理想,拥有崇高信念
考试作弊归根到底还是大学生自身学习目的不明确,没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所导致。因此,大学生在高校学习过程中,除了完成日常学业以外,更应该思考属于自己的理想信念以及关乎自己未来的前途之路。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学生体会到树立理想信念给社会、给个人带来的正能量,体会到拥有属于自己的理想信念会让将来的人生路变得更加有动力、更加有意义,并为之不懈努力奋斗。
警示三:大学生应加强道德判断意识
批判性是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大学生所处的青年期,心理发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自我意识的急剧发展和趋于成熟,这个时期应具有较强的道德思维的批判性。在复杂的道德选择境遇中,大学生尽管知晓诚信道德原则,但如果不能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往往也会影响诚信道德行为。在面对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时,我们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能够不为失信投机现象所迷惑,具有正确的道德判断力。
★以案说责
从“以案说责”角度剖析作弊案件
大学生作为正逐步跨入社会的群体,理应对社会逐渐担当起责任。然而,我国当代许多大学生仍旧单纯以责任对象的身份看待自身,将中小学生的概念完全复制进大学生的概念,强调社会对自己的责任,却忽略了自己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一、案例中的失责表现
(一)诚信责任感淡薄
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中,作业抄袭、论文造假、考试作弊等行为都属于学术失信。案例中的同学们因学术责任感淡薄,从而在考试中出现作弊等行为。
(二)自我成才意识薄弱
部分大学生自我学习管理能力较弱,没有对未来进行合理规划,缺乏理想信念,或者只想不做,虚度青春年华。同时,部分大学生的学业责任感意识不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对于自身管理与自制能力缺乏信心。
警示一:大学生应加强诚信责任感
责任感是责任形成的基础,因此,大学生的责任教育应从培养责任感入手。目前,学术失信的现象频发,如作业抄袭、论文造假、考试作弊等。因此,大学生应加强学术责任感,通过学术责任的内在自觉性,学会自我监督、自我控制,从而减少学术失信行为。
警示二:大学生应自觉履行责任义务
新时代大学生要实现宏伟政治抱负与远大理想,必须先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培养高度自律、自觉意识,把握好权责之间的关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好自身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