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保险法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约定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贯穿整个保险交易、理赔、诉讼过程,分别是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害填补原则)、近因原则,本文就每个原则的概念,涉及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简述。

文|陈海云律师

最大诚信原则

1、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等。同时,最大诚信原则也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2、涉及法律法规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公报案例: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判决书内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安邦公司在与被上诉人刘向前订立销案协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其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该行为是故意作出;

(3)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安邦公司认为其不应赔偿的理由分别是被上诉人未投保货物损失险、被保险车辆装载货物超高及不属其赔偿范围,但在诉讼中未能对其拒赔理由提供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安邦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基于工作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在其赔偿范围之内,在其认知能力比较清楚,结果判断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作出拒赔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涉案销案协议订立过程中,安邦公司基于此前的拒赔行为,故意隐瞒被上诉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上诉人进行错误诱导,致使被上诉人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被上诉人期望获得保险赔偿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

故安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销案协议应予撤销。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止道德侵害和赌博行为等重要作用。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报案例: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任何单位为自己的职工谋取合法利益,都是法律允许并支持的正当行为。由于保险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的业务,此次保险是该公司为自己的职工投保,这种特殊情况决定了该保险合同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签署是同一人,但这与自己和自己签订的无效合同情况不同,仍然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

根据保费出资的实际情况,应认定这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工会,保险人是该公司。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生活,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是工会的职能。工会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为职工投保人身险,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工会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依照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有效。

人员流动是社会发展正常现象。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可能由于人员流动而在投保后发生变化。对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事变化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持合同的稳定性。

被告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永顺人保已没有可保利益为由,主张本案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在其承担的给付或赔偿保险金义务范围内履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填补,被保险人不因此获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四条(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范围为承保风险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贬值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违约损失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报案例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二、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是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规定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明确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且,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于本案中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近因原则

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近因是指保险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在一系列的原因当中筛选得出的,对造成损失起到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2、涉及法条

3、优案评析

宋长兴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评析】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近因原则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国《保险法》并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经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额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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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民法总则应处理好五大关系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后,法官不能再依据合同法将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区分为无效(第五十二条)和可撤销(第五十四条)两种情况,而应适用民法总则,统一判定为可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 四、应正确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具体规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95200.shtml
4.法律的适用原则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适用: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https://mip.64365.com/tuwen/zatmp/
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法基本原则一、四项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二、六项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https://xue.baidu.com/okam/pages/strategy-tp/index?strategyId=130163063413426&source=natural
6.税收法律的原则基层政务公开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税法四大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是世界各国http://www.tja.gov.cn/grassroots/118322653/125842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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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801信息参考淄博职业学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https://tsg.zbvc.edu.cn/info/1073/20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