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医网讲义

中医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独特的传统方法进行加工炮制并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有明确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质及其天然加工品等。中医药主要分为传统中医药和民族医药。

传统中医药,是指在中国古代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独特的医药理论体系以及以自然药物为主的诊疗实践,也就是狭义的中医药、经典中医药,主要是汉族人民在数千年的医疗卫生实践中积累和发展起来的医学体系。

民族医药主要指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广为流传的传统医药。云南民族医药资源丰富,25个少数民族几乎都有自己防病治病的经验乃至医药理论,特别是傣族医药、彝族医药、藏族医药,犹如民族医药大花园中的奇葩,已形成独特的民族医药体系。

传统医药与西医药相比,具有以下的特征:

1.传承性:传统医药通常代代相传并保留某种特质,其历史发展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传统医药在传承的过程中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形式或内容上的变化,它是不断发展的。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多数传统医药以口头传承方式为主。与传统医药不同的是,西医药的发展具有间断性。西医药学源于希腊医学,17世纪开始逐渐形成现代西医药学理论体系,而现在的西医药学理论体系,与希腊医学相比已经有很大的改变,表现出了间断性。

2.民族性:传统医药都与特定的民族相联系,一般适用于特定民族所居住的地理区域,体现该民族的思维方式、风俗习惯、民族心理等。有的传统医药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如中医药、印度医药等,多数传统医药的适用范围比较小。而西医药作为当今世界的主流医药,其适用不限于特定民族和区域,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3.经验性:传统医药来自医疗实践经验。比如,许多中医药传统技术,包括具有特殊功效的诊疗方法、中药的炮制工艺、祖传秘方和经验方等都是一代人甚至几代人长期实践与探索形成的,是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相比而言,西医药来自实验,是在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中医药法律法规概述

1.200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

2.2007年国务院十六部门联合发布《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3.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中医药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三、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发展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对全国的中医药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云南省乃至全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在中医药发展进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上位法,设立了许多新的制度,而我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许多规定不适应,甚至个别的条款还有抵触,因此,有

必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此《条例》。

2011年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国家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而我省现行的中医条例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部分条款还存在不够吻合,甚至抵触的问题。

二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不重视中医的问题依然存在,致使中医在一些地方发展较为困难,有的甚至呈萎缩状态。

三是我省许多中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差、技术装备落后、人才匮乏,一些名老中医掌握的医疗技术传承困难,许多验方、偏方、秘方濒临失传。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9月公布的最近一次中医现状调查显示:中国每万人中医执业医师数量仅有约3人,中医医疗机构在所有被调查医疗机构占比仅为8%。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20世纪末,中国人口从4亿多增加到13亿,但中医却从50万人锐减至不足30万人。

四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还存在不协调、不完善的问题,难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中医是中国人在长期生产生活中总结出来的医疗经验,但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标准不规范、基础设施落后、服务能力不强等成为制约中医发展的因素。

2011年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是要全面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精神;

二是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要将近些年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在立法中予以确立;

四是要解决现行《条例》与国家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规定;

五是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优质服务,为保障全省各族人民的健康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条例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基本原则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的原则,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中医药现代化,在实践过程中,以传统中医药理论和丰富的临床实践为基础,既继承传统中医药理论的精华,又不断创新,借鉴现代医学、生物学、信息科学理论和国内外天然药物的研究成果,多学科融合,多种技术结合,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中医药理论体系。

(三)在医改中推进中医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并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中医药的管理体制

《条例》突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

(五)中医药宣传日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中医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展示中医药发展成果,弘扬中医药文化,扩大中医药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本省中医药宣传日。

在云南2011年首个中医药宣传日当天,各级医院和省市中医医院了举办健康知识、预防保健、合理用药等知识宣传及专家咨询;为群众开展义诊活动;中医药知识宣传等活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健康观念从追求医疗快效转变到追求健康养生上来,云南省首个中医药宣传日的启动使传统医药渐渐成为老百姓的“健康顾问”。

(六)政府奖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捐献有重要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中医医疗机构管理

1.明确审批条件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2.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1)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60%

(2)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开展中医药服务

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也是云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重要体现。

(5)鼓励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

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设立民族医医疗机构或者在综合医院设置民族医专科;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

云南省民族医医疗机构经验介绍——西双版纳州的傣医医院

傣医药早在1983年就被国家列为“四大民族医药”,具有2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傣族人民在长期生活和医疗实践中积累了大量防病治病的经验和方药,临床运用的传统特色疗法有10种,睡药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傣医传统特色疗法专科以及傣医骨伤科建设项目,开展傣医特色疗法,如磨药、睡药、薰蒸、按摩、洗药、刺药等。定点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当地政府已将医院43种傣药制剂、156种汤药列入了基本医疗用药范围。傣医2009年正式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已有119人获得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和所有权变更的程序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重视西医而轻视传统中医的现象十分突出,各级中医医院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同级的综合医院,甚至部分地区的中医医院已经被撤销或合并给同级的综合医院,各级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萎缩甚至消亡,因此为了从立法上保障中医医疗机构的编制,防止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随意撤销、合并或将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承包出去,《条例》规定了不能擅自合并、撤销以及所有权变更;需要合并、撤销和变更的,应当履行的程序是: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以及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合并、撤销、变更:

(一)撤销、合并或者所有权变更的申请和方案;

(二)当地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救治作用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和应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可以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在院外使用。例如,预防非典中药煎剂、预防流行性感冒的中药汤剂等。

5.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制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听取中医药专家的意见,具体标准由价格、卫生等部门制定。

中医药素有“简、便、廉、验”的优势,尤其在看病难、贵问题突出的今天,深受老百姓的喜爱。然而,其价之“廉”却犹如一把双刃剑,正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的一项课题,曾对66家中医院的54个中医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成本与价值的比较,结果54个项目中有40项,即近3/4的项目亏本经营。最常用的中药熏药治疗、骨折手法整复术、普通针刺、耳针、灸法、拔罐疗法,其盈利率全为负数。

中医讲究“望、闻、问、切”,使用诊疗设备少,检查和手术不多,收费价格很低。但由于许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其价值,甚至没有考虑一些额外的消耗,亏损较大。一个后果是,目前多数中医院尤其县级中医院,已有趋向不再姓“中”,改姓“西”了。与西医院一样,中医院也是以药品收入为主的补偿方式。这样,一方面中医医疗服务的定价偏低,另一方面中医医疗服务又少有收费较高的大型检查、手术或进口西药,常用的中药饮片也很便宜,造成了收入与成本不配,影响了中医院特色和发展。于是,为增加收入,越来越多的中医院向西医院“看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联合有关部门做了调研和一些调整。初步计划补充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制定《调整中医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在中医院中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开展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研究等。

(九)中医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

1.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医生资格,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诊疗活动。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师承传承的支持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师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或者确有专长人员经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中医乡村医生考证上岗

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规范中医诊疗活动

(1)非医疗机构及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以中医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满大街的刮痧、推拿、针灸、按摩,以及内外妇科的诊疗活动,如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就冠以“中医”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出台后,一些没获得资质,却打着中医称号的推拿馆撤掉了“中医”招牌,但依旧在用中医的方法给顾客针灸、推拿、拔火罐。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造成了职能部门的执法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规中医院进行推拿时,首先要照片子,看看骨头是否有损伤,然后再由正规医师用专业手法和消毒器材进行推拿治疗。一些推拿馆的推拿师并没有专业的技术,很容易把患者按得肌肉疼痛、淤血、红肿,更有甚者会引起骨折。很多小店所使用的火罐、刮痧板根本不进行消毒,交叉使用很容易引起皮肤病。

(2)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药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3)具有高、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4)鼓励西医人员学习并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技术。

鼓励中医从业人员学习民族医药知识,从事民族医药服务。

(5)鼓励基层开展中医药工作

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

鼓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

(6)中药制剂的规定

鼓励医疗机构研制和使用安全、简便、有效的中药制剂。

中医医疗机构可以筛选临床疗效显著、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以及掌握中医药知识技能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十)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1.专业设置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建设,按照教学需要设置临床教学基地,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民族医药专业。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实践的教学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确保教育质量。

2.培训规划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中医药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应当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3.中医药传承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承体系,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做好中医药专家、名老中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鼓励按照师承方式培养中医药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员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中医是中华民族创造、传承的关于自然、人体、疾病的知识和实践体系,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约》中“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的范畴。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巨大的文化、经济价值,是一个关系国家、民族利益的重大战略问题。

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开展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申报国家和联合国名录工作为突破口,达到以申报促进保护的目的。

2006年5月,中国传统医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组织传统医药类项目申报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统医药作为第九大类进入国家名录,包括“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药文化”、“藏医药”共9个项目入选,成为中医申遗工作突破性进展的里程碑。

2007年6月,委员会组织了“传统医药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经文化部组织专家论证,共有29人被确认为首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目前,国家名录中传统医药类项目扩大至47个,有53位专家被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4.中医药科研与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科研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支持实施中医药重要科技项目,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适宜技术和预防保健方法,加强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和示范基地建设,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5.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药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

截至2009年底,云南白药集团共有云南白药系列产品、宫血宁胶囊、云南白药牙膏、血塞通注射剂、风热感冒颗粒、风寒感冒颗粒、血塞通胶囊、益脉康片等14个产品获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云南白药”、“云丰”等8件商标再次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白药气雾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曾获第七届中国发明专利优秀奖,“云南白药”商标(中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云南白药集团技术质量部获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09年12月集团“一种治疗皮肤创伤的贴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获第十一届专利优秀奖。

中医药的秘方、验方、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该条规定旨在推动中医药专利尽快向生产力转化。鼓励中医药知识产权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作价入股。可以改变以往纯粹的专利出卖形式,使专利供需双方紧密联系,共同承担风险,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以便有效地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献的抢救、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建立中医药综合信息数据库。

中医医疗机构、医药院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一)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投入,完善有关财政补助办法;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中医药医疗、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人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和中医药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扶持民族医药的发展,加强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

鼓励国内外优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以工作任职、兼职等形式到本省服务。

鼓励中医药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3.土地和各项产业政策保障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发挥本地中药资源优势,制定中药产业发展的区域产业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展中药产业,在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当地野生中药材资源,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和野生中药材的研究保护及开发利用,培育和保护区域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医改政策保障

符合条件的中药品种纳入本省基本药物的补充目录,鼓励使用中药。

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

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作限制。

5.中医药评审保障

下列中医药事项的评审、鉴定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十二)法律责任

1.非医疗机构及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以中医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变更其所有权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新条例的要点总结

一是确立了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政策。《条例》全面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税收、用地、融资、评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人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献抢救、师承传承、医保支付待遇等各方面给予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政策支持、政策保障。

三是强化中医特色优势。《条例》紧密结合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的精神,针对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条例》分别作出新规定。

四是明确机构权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责任,规定了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配置的要求,规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方面对中医药服务的平等待遇。

五是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中医。《条例》增加了扩大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并享受国家和该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最后以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序》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结束此次讲座。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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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适用》用稿须知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义撰写文章,充分体现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密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原则要求,紧扣审判工作现代化,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积极提出建设性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Y4MzM1NA==&mid=2649879853&idx=2&sn=33ee1d12f1039ac3817642e0d7756d05&chksm=86d7cc4458e0c5f94ed39f54b311998999f8c7acae134c95cbeab4007e22bb93ddc7ac990f14&scene=27
3.适用民法总则应处理好五大关系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后,法官不能再依据合同法将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区分为无效(第五十二条)和可撤销(第五十四条)两种情况,而应适用民法总则,统一判定为可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 四、应正确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具体规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95200.shtml
4.法律的适用原则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适用: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https://mip.64365.com/tuwen/zat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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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法律的原则基层政务公开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税法四大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是世界各国http://www.tja.gov.cn/grassroots/118322653/125842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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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①道德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规范反映了与之相应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②道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③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阶级社会里总是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同时,不同阶级之间的道德或多或少有一些共同之处,反映着道德的普遍性。 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
10.民事诉讼能力?民事诉讼能力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例如:2018年客观题考查了回避的法定事由、决定主体和救济机制;2016年卷三第35题考查了审判程序类型与审判组织形式的对应关系;2015年卷三第36题考查了回避制度;2014年卷三第35题考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领域的体现以及平等原则与同等和对等原则的区分;2014年卷三第37题考查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https://www.51zlaw.com/flzs/95183.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本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https://www.hnvist.cn/column/pxfg/details/1657682483525.shtml
12.公共秩序保留范文8篇(全文)公共秩序保留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消极的否定作用,当本国法院依照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而其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二是积极的肯定作用,内国法的某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而是必须直接适用的,这就根本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是怎么规定的,从而https://www.99xueshu.com/w/ikeytjlycxiy.html
13.201801信息参考淄博职业学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https://tsg.zbvc.edu.cn/info/1073/20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