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推荐案例
活动公告
2011年中国公益诉讼在缺乏法律规范和司法支持的环境下继续艰难而顽强地生长着。这一年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例,它们是当下中国公益诉讼现状的真实体现,它们是未来中国公益诉讼走向的可能选择。
2011年又是中国公益诉讼的希望之年。这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并面向全国征集修改建议,这是中国公益诉讼发展中的重大事件。
感谢各界网民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
民主与法制网
中国公益诉讼网
2012年2月10日
附:网上投票地址:
2、郑卫宁、刘海军诉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拒载残疾人侵犯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案
【案件简介】残疾人郑卫宁、刘海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深圳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航”)拒绝登机,理由是其中一人一步都不能走,根据公司规定不能承运。为了维护残障人士的平等权和人格尊严,两人分别向深圳宝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28万元。法院立案后,原告为表明不是为了赔偿的目的而进行诉讼,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2011年3月15日,经宝安区法院调解,被告承诺至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航班上为残疾人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举办一次以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原告则放弃了对被告的赔偿要求。此后,深航对《深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进行修订,删除了十多项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条件,包括删除不予承运“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的规定。
【推荐理由】公用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往,在交通方面的反歧视诉讼集中在公交、地铁领域,此案首次涉及航空领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维护残疾人平等权的目标,企业通过改善服务挽回了形象,深航积极处理危机的反应能力和态度也值得称道。
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本案是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该案另有多项创举如下:起诉人称谓由原告改为“公益诉讼人”;赔偿数额是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最大一笔;赔偿金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专项环境治理,开辟了治污新途径;公益诉讼人起诉免交诉讼费,直接判决败诉方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减轻了公益诉讼发起人的压力。
4、黄乃海诉江苏省物价局等要求查处南京机场高速违法收费并降低收费案
【推荐理由】近年来,全国各地针对道路违法收费的诉讼频繁发生,行政机关无动于衷,人民法院拒绝审理,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的司法功能无从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日益明显。高速公路违法收费14年,屡受投诉而不能纠正,直到2011年6月中旬,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对我国收费公路进行专项清理的大背景下,黄乃海的再一次诉讼努力,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5、张女士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收费不合法案
【案件简介】北京张女士因不满中国移动“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起诉中国移动北京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被多收的通话费。东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女士认为移动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6、赵朝阳诉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合理收费案
【案件简介】河南律师赵朝阳驾车从许平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入口驶入时,不慎将通行卡掉入车体内一缝隙无法取出,立即在收费站前方约50米处停车返回收费站,反映情况无果便从该收费站的出站口驶出高速。收费站尽管确认他刚进入高速,但仍坚持要按最远程收费,赵被迫缴纳了185元通行费和30元通行卡工本费。赵朝阳将高速路公司诉至叶县法院要求退回被多收的通行费。一审法院认为,高速路公司按照最远程收费,有违等价有偿原则,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付费,责令被告退还18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7月20日,平顶山市中院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丢卡按最远端收费”,至今仍是全国各高速公路的行规。车主与高速公路经营者是付费享受服务与收费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强行收取最远程通行费,违反“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2010年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高速路收费纠纷案中没有支持高速路公司“丢卡按最远端收费”的主张。但,此类案件不能产生判例效果,也没有引起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注意。平顶山中院如果能够通过本案的审判和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改变显失公平的“丢卡按最远端收费”的行规,将会对促进公众利益发挥积极作用。
7、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8、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件简介】2011年6月4日,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生溢油,造成840平方公里的劣四类严重污染海水面积,导致了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沿渤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的养殖户遭受重大损失。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宣称将代表国家向渤海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该诉讼被视为环境公益诉讼。尽管海洋局组成了律师团,但至今没有采取诉讼行动。渤海周边受害养殖户提出赔偿诉讼,法院屡屡拒绝受理。直到2011年底,天津海事法院才受理一起29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公司、中国海油损害赔偿案。由于海洋局延迟一个月才披露污染事故,大量养殖户未能保留充分的受害及损失证据,难以通过诉讼索赔。
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称经过行政调解,农业部、中海油、康菲公司以及有关省政府就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行政调解事先未曾向社会公开,受害人及其代表未能参与行政调解,如何确定损失额并确定10亿元的赔偿额?按照什么标准和程序对养殖户进行补偿?这一切使得农业部的工作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
9、赵绍华诉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建设服务区加油站服务不合格案
【案件简介】广州律师赵绍华驾车在广深高速路行驶途中因无法加油导致车辆抛锚。广深高速全长122.8公里,但沿途无服务区提供加油,汽车因无法加油而被救援车拖走的情况经常发生。赵认为高速路公司收费但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遂提起诉讼要求高速路公司退回50%的通行费及拖车费共325元,在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前对所有过往车辆减半收取通行费。赵认为,第2项诉讼请求是为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2011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未支持赵绍华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时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务,且本案纠纷发生时可用于规范广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均没有规定应提供加油站服务,故广深珠公司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对于请求调整高速路通行费减半收取的请求,属于主管交通运输、物价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对此不予调处。
【推荐理由】此案尽管败诉,但带来一项间接成果。2011年3月,东莞厚街南行加油站服务区正式开通营业,结束了广深高速没有综合性服务区的历史。近年来,市民状告高速路收费和服务的案例颇多,均以原告败诉告终。这些案件让更多的人看到高速路公司的高价收费与低质服务之间的不对等,看到高速路管理法规在平衡道路经营者和使用者利益方面的不足。法院面对高速公路法规缺失、行规霸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往往机械地适用法律,违背公平原则一味袒护经营者或行政机关的主张,抛弃自己所应肩负的司法责任,失去了调整社会冲突的作用。
10、李燕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简介】因为要写一篇关于各部委副部长分工的论文,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从2011年5月开始先后向14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副职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等情况,但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的答复不符合申请的要求。李燕于9月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法院收取起诉状后一直没有正式受理。另一方面,三部委在法院的沟通下相继对李燕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鉴于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李燕撤回了起诉。
【推荐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没有起到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公众希望了解的信息往往是政府机关不完全或不愿公开的。没有行政法规解释权的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限制性解读,“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证明或拒绝公开信息的盾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应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仍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的巨大障碍。李燕诉三部委信息公开案也是如此,法院宁可在庭外与三部委进行沟通,也不愿意受理并进行审理。
1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简介】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发现,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将其经营瓶装石油液化气零售的石岩供应站点变更设立于宝安区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保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但供应站仍拒不停业及搬迁。为维护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利益,宝安区检察院作为起诉方,诉请法院判令石岩供应站迁离或关闭,以消除危险。2011年9月,经宝安区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承认供应站的设立对公共环境存在污染隐患,承诺将按照检察院起诉状要求,停止石岩供应站燃气销售业务并将该供应站搬离水源保护区。
【推荐理由】这是深圳市首宗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法院正式受理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各地检察院一直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试点。如何协调环境执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权的关系,避免检察权僭越行政权或放任行政权消极不作为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争论点。本案揭示了我国环境法的一项缺陷,环保法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但未规定可以对可能有造成污染危险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弥补了行政救济手段的不足。
12、“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等诉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铬渣污染案
【案件简介】曲靖市陆良化工公司14万吨铬渣致珠江源头南盘江水质遭到污染。2011年9月,北京市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联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提起民事诉讼,曲靖市中院于10月19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6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向专门设立的铬渣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1000万元(暂定)。
【推荐理由】此案是法院首次受理由民间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诉讼提出以赔偿款设立生态恢复基金专户,在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环保局的共同监管下使用,为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环境损害案件中赔偿金的确定、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探索道路,具有开创意义。
13、东莞车辆通行费年票案
【推荐理由】年票又叫贷款建设道路通行费或路桥通行费,一直广受诟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年票有捆绑收费(捆绑贷款公路和非贷款公路)和重复收费(已缴纳燃油税,使用普通公路不应再缴费)的嫌疑,年票不区分是否使用了收费道路而一律收取,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据报道,天津一年收取通行费就高达14亿元,法院显然无法调整巨额通行费利益格局。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对通行费或年票的诉讼,都以原告败诉告终。在年票不能取消的情况下,各地的通行费是怎么测算出来的,每年收取了多少,怎么使用,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有多少等都应该向公众公开。
14、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诉嘉兴海宁蒙努集团等5家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
【案件简介】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受嘉兴海宁蒙努集团、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4家公司委托处理制革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污泥(铬浓度为1.09%),将污泥倾倒在平湖市的池塘内,对饮用水源造成了严重污染。环保局对绿谊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清除污泥,并处以最高罚款5万元。但,行政处罚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处理污染所需费用。2011年11月,平湖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对5家企业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4.1万元,包括污泥场地边河堤加固费5.94万元、污泥场地后续处理费约23.35万元等。12月,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37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07元。
【推荐理由】此案是浙江省第一例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受害主体不特定或者难以确定时,由谁来主张赔偿。平湖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提起赔偿诉讼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
15、刘家辉诉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打折票不能退改签案
【推荐理由】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或限制退改签是行业惯例,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退票属于违约,航空公司可以收取适当的退票费用,但整张机票作废,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司法建议书用得好会产生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如,朝阳区法院在2006年审理李刚诉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一案中,虽然驳回了他对牙防组和卫生部的起诉,但是通过向卫生部提出司法建议书的形式,促成卫生部撤销了全国牙防组;但司法建议书也可能被用来规避对案件进行有效审理、合法裁判。如,在一些针对大企业、政府机关的诉讼中,法院依法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仍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原告败诉,在案外用司法建议书进行补救,这种做法败坏了司法正义。
16、王海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侵害名誉权案件
17、刘云诉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局因色盲被拒录公务员案
【推荐理由】这是全国第一起在公务员考试中因色盲被拒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6000万色盲人士,他们在学习和从事化学、农学、艺术等专业方面已经受到较大限制。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如果随意拒录色盲人士,色盲人士的平等就业权、生存权将受到极大侵犯。
18、林莉红诉深圳海关收缴其境外所购图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
【案件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莉红经皇岗海关入境,海关收缴了其随身携带的《天葬西藏的命运》、《我的西域,你的东土》和《大江东去司徒华回忆录》三本书籍。林莉红认为海关的收缴行为违法,上述三本书籍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出版社出版并在合法、公开的书店出售的合法读物;自己用于阅读和研究参考,是行使公民的文化权利,遂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院认为,海关的收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林莉红不服,已提起上诉。
【推荐理由】这是公民第一次对长期存在的书刊检查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行政决定的依据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准则。海关根据什么标准判断境外公开出版物“属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有害的印刷品”?或者海关内部有禁止入境的书刊目录?如果海关有权制定禁止入境的书刊标准和目录,就应该事先公开。否则入境人员无法判断什么书籍可以入境,在购买时就面临着财产损失的风险。
19、杨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垃圾短信侵权案
20、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