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

本刊编辑部评选出2014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十大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分别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中威”船案、3Q反垄断案、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最大环境公益诉讼案、“如果爱”诉民政部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生“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公安机关确定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此时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其主动交代了自己于1996年在呼市一公厕内犯下的杀人罪行,疑似为“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18年后的再审判决,引起了极大的舆论反响。

裁判要旨

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2014年3月31日至4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5月23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5个犯罪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质,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国社科院教授熊秋红说,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是在国家加大反腐力度以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背景下,通过司法途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例。在该案的审理中,通过指定管辖、分案审理、公开庭审、充分质证、保障辩护等彰显了司法的文明进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贾宇认为,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被告人吕迎春无期徒刑;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帆、吕迎春、张立冬系主犯,应予以从严惩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系从犯,依法应分别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为14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曙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3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1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其所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秦志晖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秦火火”受审,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其标本意义彰显。它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造谣和传谣需要付出高昂成本,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但不保护无边界的自由。网络空间虽虚拟,但责任不虚、底线不虚:一是法律法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只有坚守这7条底线,才能成为合格网民。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日企一艘22万吨货船。在促使其履行判决义务后,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该船的扣押。

1988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中威案”)和大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熙生的合法继承人及该公司股份所有人林丽珠等人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大陆案”)两案。

案件经两审、再审后,法院最终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陈春、陈震租金和损失,约合人民币2亿元;支付和赔偿林丽珠等人租金和损失,约合人民币7000万元。

2013年12月,陈震、陈中威(已故陈春之子)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谈判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系普通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租船合同的履行及标的物的灭失发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法院围绕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有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关键点有三:一是事实以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未将轮船安排在安全海域航行,致使轮船被日本军方扣留,其违约行为与轮船的毁损和灭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对轮船财产权利人的侵权;二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此案虽然历史久远,但原、被告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脉络清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继受关系存在;三是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根据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告方在1988年12月30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在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情形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船舶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司玉琢认为,“中威”船案牵涉的两艘商船都在中国注册,所有人是中国人,合同签订地点也是在中国(上海),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出发,都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归属中国法院管辖。但由于当时国内抗战的局势,更重要的是,当时的中国没有专门化的海事法院,陈家人只能远赴东瀛,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用尽了各种手段,都没能讨回公道。到了陈氏家族第三代,我国不仅有了专门海事法院,还有了海商法体系,保证了海事司法的有效实施。民国一代“船王”及其三代后人77年的索赔历程,见证着中国法治和海事审判的发展和进步。本案将成为中国海事审判的经典案例之一。它表明中国的海事审判经过30年的历练和考验,有能力独立审判如此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案件的圆满终结,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赔偿两条船的经济价值,它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

2013年3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奇虎方全部诉讼请求。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意外,小夫妻双双丧命。出事前,两人所做的“试管婴儿”冷冻胚胎还存储在医院里。男方父母以女方父母为被告,以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冷冻胚胎继承之诉,主张第三人将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交付给原、被告双方继承。

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实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的夫妇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妇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分别与泰州市江中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合计25349.47吨副产盐酸以每吨1元的价格卖给这4家没有废酸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后4家公司将这些副产盐酸偷排至泰兴市如泰运河及古马干河内,长达1年多,致水源受到极大污染。

2014年8月4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将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9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隆公司等6被告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如此大的罚单,在全国尚属首例,尤其是在环保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此判决一出,立即在全国引发反响。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新《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环境保护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在于其明确规定了“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和政府、企业等主体的严格责任。本案判决大大提高了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对污染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案件发生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泰州市环保局、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拟在泰州市设立环保公益基金,专门负责泰州市环保公益事业的资金运转,今后类似判决的赔偿费用都将划拨到该基金公共账户中,并由3方共同监管基金的使用,同时向社会公布,由民众予以监督,保障赔偿款项切实落实到环境修复上。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说,不管二审判决结果如何,此案的效果已然显现。这起公益诉讼对泰州市环境公益事业乃至全国环境公益事业和民众的环保意识都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爱公NO.10司)请求民政部向其书面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其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在行政复议期间,民政部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后如果爱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告知书》,民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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