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1——音集协诉天合文化集团及其下属20分支机构合同纠纷案
据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天合公司上诉,维持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判决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典案例2——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诉音集协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27日,协会收到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书,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驳回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裁定。长达6年多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经典案例3——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6家卡拉OK经营场所诉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02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卡拉OK经营场所诉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一、认可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在中国大陆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二、卡拉OK经营场所要求音集协提供音像节目载体为签约条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音集协并未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三、音集协以卡拉OK经营场所补交前两年许可使用费作为签约条件系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音集协并未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从最高法院层面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受反垄断法规制,厘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及时回应了反垄断执法司法的实践需求,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司法实践的经典案例。本案判决积极倡导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有效保护权利人及各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经典案例4——音集协诉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卡拉OK维权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5——音集协诉滕州市龙泉贝斯特休闲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
经典案例6——音集协诉潍城区城关琥珀之光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
经典案例7——音集协诉广州劲派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劲冠娱乐有限公司、项显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非会员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8——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案
经典案例9——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枣庄市炫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审案
2022年5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本案不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该院进一步明确—关于赔偿标准:上诉人2021年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21600元,音集协官网公示其2021年管理作品总数为163795首,故上诉人每首作品在2021年每天需缴纳的许可使用费约为0.00036元(21600元/年÷163795首÷365天),本案被控侵权作品为4首,酌定的侵权天数为643天。因上诉人向音集协缴纳了许可使用费,具有尊重著作权的主观意愿,不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再考虑上诉人经营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综上计算,该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仅为0.93元(0.00036元/天/首×4首×643天)。
经典案例10——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唛歌娱乐有限公司二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