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中国法律评论》

郭雳: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及其动态协同进路

洪艳蓉:新《公司法》下的债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沈伟: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备理论的困境和解围——以资管通道合同为切入

专论二:民营企业反腐专题研究

陈金林: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治理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突破及其司法展开

袁国何:平等保护视角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王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思想

季卫东:数据与算法驱动的中国司法现代化

齐延平、田奥妮:司法数字公开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整体—责任”模式

汪庆华、胡临天: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机制的技术与法律建构

杜牧真:数据难以确权的误区澄清

影像

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灵光独耀:沈宗灵与中国法理学

批评

陈金钊:需要嵌入逻辑的中国法理学

吕思远:体系解释的批判性重构

吴景键:阶级理论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学术思想再考察

策略

陈鹏宇、薛桂芳:中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可行性、困境与纾解

周乾:农地经营权信托的价值、羁束与中国式现代化路径

高泓:董事第三人责任的反思与建构——《公司法》第191条的解释论

封面图为齐白石先生所作《石门二十四景图·藕池观鱼图》,因设计需要,略作改动,特此说明。

专论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撰文《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及其动态协同进路》。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的国家金融安全需要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双重维度下解读。国家金融安全呈现出科学性、发展性和统筹性等基本特征,防范风险是国家金融安全法治保障的关键。中小银行危机事件显示,金融法治亟须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制度。硅谷银行危机处置在监管职责分配、机构级别设计和处置协调配合等方面较为成熟,反映出金融法治的动态性与协同性趋向。有必要从金融领域修法、跨品类融合立法、国内金融与非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地区和国际金融监管协同等维度出发,推动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朝向动态协同转型。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洪艳蓉撰文《新<公司法>下的债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新《公司法》对我国债券治理格局的重构主要体现于:其一,强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监会注册;其二,细化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规制利益冲突并赋予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三,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为发行人提供了与投资者协商解决债务危机的高效途径。但新《公司法》仍未明晰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被操控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尽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法制。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沈伟教授撰文《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备理论的困境和解围——以资管通道合同为切入》。金融司法在金融风险克服方面的监管者定位使得金融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陷入所谓的“民商法不完备”困境。实践中资管通道合同效力认定常基于《民法典》第153、154条。金融合同效力司法判定因民商法不完备而出现监管化困境,利益衡量方法对解决该困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助于达到监管目标和司法技术上的有效平衡。以通道业务及其风险为基础,通道业务纠纷可以被类型化划分,并被相应裁判规则所约束。法院应当优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除非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危害到了金融稳定利益。可以优化的方案是将利益衡量方法引入资管通道合同的效力认定过程,对法院维护金融安全等职责进行理论梳理和澄清,并对金融司法协同论作出补足。

专论二

数据与算法驱动的中国司法现代化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司法数字公开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整体—责任”模式

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讲席教授,工信部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主任

田奥妮,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机制的技术与法律建构

汪庆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临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突破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也带来了新问题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语言失衡、算法黑箱、算法偏见的内在缺陷,同时又有算法舒适圈、数据污染、算法侵权、不准确输出等负外部性。这些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难以满足正义公平、透明的要求。对此,应充分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显著特征和能力,在人机和谐共存的关系中通过技术方案和法律规制两个维度,围绕技术优化、伦理对齐、算法透明、算法解释与算法问责等要素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机制。

数据难以确权的误区澄清

杜牧真,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

摘要:

虽然应当设立数据财产权的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但目前依然有一种声音认为,数据财产权的确立面临着一系列难以破解的难题,并基于此担忧而提出了替代方案,这使得迄今为止在以何种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这一基本问题上依然悬而未决。通过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来展开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民法框架下的财产权内容仅包括排他权与法律处分权,事实支配权为国家宪法所“概括”确认的自由,其至多为民事财产权所保护的法益。进而,数据确权所确认的是排他利用数据的法律之力与改变数据权利关系的法律之力。这可证明,数据确权并未面临着无法设立的难题、权利难以清晰界定的难题、权利难以合理分配的难题以及阻碍数据价值释放的难题。不仅如此,由于采用财产权模式能够赋予数据财产最为完备的权利,相较基于对确权难题的担忧而产生的替代方案,其更有利于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

【“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影像专题】

本期影像回顾了沈宗灵先生的人生历程和学术贡献。他作为中国法理学学科的奠基人,其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他开创了现代西方法理学研究,推动了比较法学科的建立和比较法的研究,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在其诸多弟子的追忆中,沈宗灵先生一生专心治学、淡泊名利,由此常常对世事保持一种有意的疏离。“灵光独耀,迥脱根尘”,或许便是这位法理学大家的灵魂写照。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陈金钊教授撰写《需要嵌入逻辑的中国法理学》。中国法理学是对西方法理学知识论、价值论及认识论等的借鉴,可其内容并不全是对西方法理学的全面移植,而是运用辩思方式的整合,其典型特点是没有经过刻意论证,就在无意识层面消解了逻辑的重要性。中国法理学至今没有对法律的逻辑性(如法律的一般性、体系性、独立性、自主性等)展开有效的研究。法律体系的塑造及法治的实现都离不开逻辑。为塑造与法治中国建设相匹配的思维方式,需要在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中嵌入逻辑,从而在辩思与逻辑的契合中形成中国式法理。嵌入逻辑的路径包括:在法的概念定义之中,承认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还是思维规则;在此前提下找到融贯中西法理的契合点,即在辩证思维中嵌入形式逻辑。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吕思远撰文《体系解释的批判性重构》。体系解释面临着三重难题。要回应这些难题必须首先明确,体系解释预设了内外部体系观,即以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划分为基础的连贯性—融贯性关联,并可以进一步回溯至平等原则。体系解释是通过比较待解释概念与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出现的概念之间的相同或不同,借助从后者中得出的内容来对前者进行意义阐释的方法。根据比较对象和依据的差异,体系解释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借助待解释概念与相同/不同概念的相同/不同理解开展的解释活动。体系解释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高级形态,是概念层面和价值层面的融贯式结合,在此意义上可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但实践中体系建构所展现的体系关联本身不充分自明,也不完全固定,所以解释者要尽可能优先使用更易从制定法中直接获取的材料,而使用不易获取的材料时要承担更大的论证负担,同时也要尽可能多地运用不同类型的体系论据来对同一解答进行证立。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鹏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薛桂芳撰写《中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可行性、困境与纾解》。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IUU)捕鱼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构成严重威胁。《港口国措施协定》作为首份专门规制IUU捕捞的国际法律文书,禁止非法捕捞船只使用港口设施以阻断非法捕捞链条。虽然该协定具备硬法约束力、成效显著,但仍存在制度设计层面的不足。学界对于中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持多种观点,因此探讨中国加入的可行性尤为重要。我国加入该协定具备法理与现实基础,同时应注意对渔船行驶自由和渔产品贸易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以及对国内法衔接、管理体制改革、港口建设和渔企运行的额外压力。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入港检查程序、整合港口与渔政部门职责、提升设施智能化水平及执法活动的信息化程度等举措,这些将有助于推进港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周乾教授撰文《农地经营权信托的价值、羁束与中国式现代化路径》。农地经营权的性质不影响其成为信托财产,农地经营权信托有理论与制度的双重支撑。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相比,农地信托的流转方式不但有历史根基,而且能兼顾农地经营权的安全与收益、实现金融入农扶农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双赢。实践中,我国农地流转仍然以出租和转让的方式为主。农地信托面临的制约因素包括政策服务配套不够、关键性制度支撑不足、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积极性不高和农户参与意愿不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推动农地信托中国式现代化的路径包括:政府提供财政、金融和平台支持服务;完善信托登记、税收优惠和监察人制度;革新信托公司对农地信托的认知、弱化分别管理义务、细化亲自管理义务;增进委托人制度感知与权利归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泓撰文《董事第三人责任的反思与建构——<公司法>第191条的解释论》。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条款,该规定改变了我国既往不承认董事、高管对第三人承担外部责任的法律传统,形成了有别于《民法典》立法选择的特色规定,引起了该条是否违背了传统民法理论与公司法理论的讨论。尽管该条争论颇多,但通过论证,实则该条起着在理论层面补强传统公司法理论及在实践层面衡平董事、公司、第三人利益之作用。董事责任性质应为特殊法定责任中的信义责任,董事应当对其滥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责任承担形式而言,董事仅对其直接侵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对间接侵害结果仅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应当明确董事承担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而解决该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适用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该规范之立法功效。

THE END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评价范文6篇(全文)所谓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随意化, 一般是指的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过程中, 主观上忽视适用法律原则的时机, 而且在大量事实清楚、争议较小与规则明确的简单案件中, 漠视已有的具体规则。一方面, 我国多数法官对于是否需要适用法律原则的时机把握尚不准确;另一方面, 一部分法官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法律原则适用的不受制https://www.99xueshu.com/a/ja49qzn91hbl.html
2.点评法律知识讲座.pptx点评法律知识讲座讲座概述与背景法律知识内容梳理讲座效果评估与反馈法律知识应用与拓展总结与展望未来活动安排目录01讲座概述与背景讲座主题法律知识普及与应用讲座目的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讲座主题及目的010203主讲人姓名张三主讲人职称资深律师、法律专家主讲人经历多年从事法律实践与研https://m.renrendoc.com/paper/322641495.html
3.法兰克福学派法律观点评法兰克福学派法律观点评 摘要 法兰克福学派产生于本世纪三十年代,是当今西方世界中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但人们常常只把它作为一种哲学派别看待,对其丰富的法律思想视而不见,很少进行挖掘和总结。因此,本文立足于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法学观,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法兰克福学派的http://iolaw.cssn.cn/flxw/200408/t20040813_4592222.shtml
4.咕法网,法律咨询更省心,点评律师更放心“ 品效合一”的解决目前法律行业问题,源于社会,回报社会 咕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法律服务领域的“大众点评”,成为法律界意见领袖,“ 品效合一”的解决目前法律行业内卷问题。“品”方向上咕法网将树立行业KOL角色,提供广泛的媒体渠道背书律所和律师,重点服务一批优质企业和精英。“效”方向上咕法网主打低成本获客的优势https://m.online.sh.cn/hi/content/2024-05/14/content_10202886.htm
5.海兔法律app下载海兔法律手机版下载v1.0.0《海兔法律》小编点评: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来这里对接律师,给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顾问服务,成为每一个用户都非常喜欢的专业法律咨询平台,只需要在平台上面去发布相关的咨询问题,就可以让你得到顺利的解决,也可以给用户提供追踪办事的整个流程,才能够让你拥有着更加省心的处理过程,可以通过观看视频去查看到律师们https://mgps.it168.com/detail/308310.html
6.央视法律专家点评“韩峰日记门”让我齿冷央视法律专家点评“韩峰日记门”让我齿冷 闲来无事,看了央视新闻1+1关于广西一位烟草局长韩峰的日记门事件的访谈。一位中国法律界的国师说,非法暴露并传播私人日记,违反了公序良俗,侵犯了韩峰局长及其情妇们的权利,是要被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然后节目还通过背景介绍,着重强调韩峰是位工作能力非常强的人才,是千里挑http://www.wyzxwk.com/Article/zatan/2010/03/133212.html
7.环球法律评论期刊点评 数据下载 登录 关于我们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政法社会 / 法学 投稿-录用 —— 投稿-拒稿 4个月 录用-见刊 —— 版面费 ¥ -- / 篇 审稿费 ¥ -- / 篇 稿酬 ¥ -- / 篇 更多信息 ISSN 1009-6728 主办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编辑部TEL 010-64022194 编辑部邮箱https://www.fabiaoji.com/periodicalDetail?id=504834b0-d137-46a4-9b2f-f5ee02d24162&commentId=b3afab244d6247f6ada2f86cd0acf8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