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朱阁、崔国斌、王迁、张湖月
【专论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新时代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梁鹰
3.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理论与实践探索
耿宝建
4.走出行政诉讼的“卡夫丁峡谷”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纵论
何海波
【专论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5.割离与限缩:行政拘留的困境与破局
赵宏
6.社会治理视角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再审视
杜小丽
7.从“制度”到“人”:纠纷主体交互视角下的全过程诉源治理研究
冯晶
【思想】
吴汉东
9.论数据产权即著作权
熊文聪
10.符号、表达与注意力竞争
——从商标戏仿切入
田心月
【影像】
11.王铁崖:为多元化世界构建中国国际法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杨肯执笔
【策略】
12.《仲裁法》修订重大争议问题及其理论溯源
姜丽丽
13.“一个制度体系,两种备审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监督
杨晓楠
14.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
——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洪延青
15.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与完善
桑先军
栏目主持人: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联合国人工智能高层顾问咨询机构)
本次对话源于2024年初一场热烈深入的学术会议。将这场讨论以文字形式呈现给学界,对于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建设与本土需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参与本次对话的有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朱阁法官、清华大学的崔国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香港大学的张湖月副教授。
朱阁法官与崔国斌教授支持人工智能使用者可以享有对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王迁教授与张湖月副教授基于不同视角持相反观点。本对话讨论深入、主题前瞻且具有深度、观点交锋激烈,完整呈现了学术观点的争鸣,使读者能够深入地理解AIGC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挑战。
作者:梁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作者: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内容提要:当前行政审判在实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判断行政争议是否实质化解,应当考察“原告合法权益是否获得实质救济”及“程序是否实质终结”,将纠纷“一次性”解决作为重要检验标准。行政审判应当坚持新时代能动履职理念,转变以案件数量为绩效考核目标的传统思路,着力解决“程序空转”“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等突出问题,更加注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主动参与诉源治理,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为目标,用公正的裁判取信于民,促进政通人和。
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程序空转,即实质上同一个纠纷需要多种诉讼、多次诉讼、多个审级才能解决甚至未能解决,是当前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严峻问题。对此问题的回应被归结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命题,协调化解则是实践中的主要方式。实质性解决争议需要把好立案关口,注重通过依法判决来实现。为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需要改进立案工作,注重通过依法判决来定分止争。法院在积极大胆受案、切实保护诉权的同时,宜于厘清民行关系,分流诉讼渠道,规制过度诉讼,排除诉讼泡沫,改进立案方式,合并同类诉讼。在坚持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法院判决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回应诉讼请求,明确判决内容,避免判不对题、空泛无当。二审、再审需加强监督;最高法院需更好择案而审。实质性解决争议要求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修改不适宜的司法解释,探索引入“案/件比”评估方法。一些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包括“一行为一诉”“诉判一致”等说法,也需要检讨。
作者:赵宏(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自清末民初起就实现了违警罚法与刑法的单列,但违警罚法中却始终保留了人身罚,而行政拘留直至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也一直都属于行政保留的事项。这就使我国在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领域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二元论。这种二元论导致行政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裁断而无司法介入。除裁断主体一元外,实质入罚标准的匮乏以及程序约束机制的松弛都进一步加剧了行政拘留的法治困境。目前学界提出的解决径路主要有二:一是优化行政内部程序;二是将轻罪微罪入刑,由此实现对治安处罚和刑罚的一体化对待。但这两种思路都未触及入罚的实体标准,也忽视了拘留泛化背后的实质法治问题。鉴于治安违法与犯罪的同质性,就有必要将刑法中的法益观念和比例原则同样引入治安领域,并作为权衡是否应设置拘留的实质标准,由此才能在形式合法性之外,使治安管理处罚同样具备实质正当性。
作者:杜小丽(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现代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层面上均体现了对社会发展的回应性特点,这与传统刑事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存在差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基于回应社会发展而增设的一个义务犯类型的轻罪型行政犯。以传统刑法理论研究工具为进路进行、旨在激活本罪的积极适用的做法,存在路径错位,无法达致预期目的。以我国积极的刑事立法和轻罪体系构建为背景,需要对本罪进行以社会治理为视角的研究模式的转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实体与程序双重前置的行政犯立法技术,体现了行政犯刑事规制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并向行政管理倾斜的趋势,该罪刑事规制中的功能化的归责考量和刑罚的轻缓化,符合现代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为我国未来对新型行政犯的合理规制提供技术性参考。
作者:冯晶(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以源头防控与多元化解为主要特征的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存在司法治理与社会综合治理两种诉源治理模式,主要基于解纷主体的视角,专注“制度供给”层面,旨在开展“自上而下”的纠纷治理,却忽视了纠纷主体的“主观需求”。基于私法自治原则,纠纷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拥有自主权。因此,从纠纷主体交互视角展开研究,有助于弥补当前研究中的视角盲点。本文基于对纠纷“过程性”的深入探究,从纠纷的生成、分流及化解三个关键阶段展开。分别研究纠纷生成金字塔模型以揭示纠纷的生成规律;纠纷多元解决方式的选择机理以探讨纠纷主体交互视角下的纠纷分流规律;纠纷解决的成功要素以揭示非诉讼渠道纠纷化解的成败规律。在理论研究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就纠纷生成、分流及化解三个阶段提出不同的诉源治理对策,主张通过降低纠纷生成率、引导纠纷向多渠道分流、提升纠纷的多元化解率来提升诉源治理的实效。
作者: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作者:熊文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观点认为,海量数据的收集者不能主张排他性财产权,数据选择、编排及组合本身也难以达到“独创性”高度,故无法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实际上,不能太过文学化、浪漫化地解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或“作品”,而忽视著作权法是有关智力成果的财产法则、市场法则,应当从“稀缺性”角度来评判涉案数据是否应当受到产权保护。与此同时,对于没有独创性的数据集合,也不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著作权法的兜底法或一般法。对于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数据产品问题,合同法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制是不足的,甚至是有问题的。相反,著作权法中既有的“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规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及保护期制度已经提供了相当精细的利益平衡之道,无需再通过创设所谓的“数据资源权”或“数据权”等新概念来予以调整。法律规则的建构应当保持理性克制,避免因信息冗余带来额外的制度运行成本。
作者:田心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侵权责任扩张是近年来商标法领域的总体趋势。普遍认为,商标戏仿是对著名商标声誉的“搭便车”,理应被纳入商标侵权规制。通过分析“今日头条”的商标戏仿事件,商标制度的显著性目标与产权化保护间的矛盾浮出水面。当注意力价值攀升,消费者的注意力投资成为品牌升值的关键所在,而注意力资源则成为品牌方竞相倾轧的战场。面对商标背后无限的注意力价值与有限的注意力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节省交易成本作为符号的核心功能需要被重新重视。通过合理分配稀缺的注意力资源,法律及其他非正式规范将有助于使偏航的商标规范以及符号规范重入正轨。
【“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影像专题】
本期影像回顾了中国国际法代表人物王铁崖教授波澜恢宏的一生。王铁崖生于外交家族,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系,负笈求学于英国伦敦政经学院,回国后在北京大学任教半个多世纪。一生“爱祖国、爱国际法、爱北大、爱学生”。王铁崖教授在时代风雨中擎起大旗,让北大国际法学在五四运动的延长线上赓续成长,让中国的国际法学为世人尊重。
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杨肯执笔。
作者:姜丽丽(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内容提要:本文选取可仲裁性、仲裁机构性质与治理、国内与涉外并存的立法体例选择,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等四个仲裁法修订中提纲挈领的复杂问题,结合修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和社会热点,从仲裁权利与仲裁权力这对核心概念入手对“仲裁权”的本质进行法理分析,反思可仲裁性等系列问题背后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在仲裁领域的投射,主张回归权利本位重构《仲裁法》立法理念;并借此理论基础、辅以系统论方法,回应争议问题,提出了修法建议。
作者:杨晓楠(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港澳特区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一国两制”下特区法律的制度性差异与备案审查制度的一体化建设间存在矛盾,这是健全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需解决的核心问题。首先,应明确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的权力基础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监督权,属于中央全面管治权的一部分,并具有双重属性。其次,特区本地法律审查依据基本法,不同于合法性审查,应以“相抵触”原则为基准。最后,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备案审查机制和特区本地配套程序进行一体化建设。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实质性地调整了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适配场景。其在坚持数据安全逻辑的同时,创造性地吸纳了部分的经贸促进逻辑。该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改变了对数据出境的强监管姿态,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再平衡”。进一步结合经贸促进逻辑中未被《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吸纳的内容开展分析,可以发现该规定勾勒出我国数据竞争战略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