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使用前应对防护功能进行必要检查。
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二、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等特殊行业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等,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按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三、发放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可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四、劳保用品的使用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前对劳保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五、法律责任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是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高度重视,确保劳保用品的合理发放和正确使用,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和严格的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