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公司参照《江苏省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者不发。
2.各分厂、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劳保用品领用制度,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工作,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工会、人事、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分厂、部门以及安全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使用的物品由个人保管。
5.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实际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8.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公司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或抵消外发数。
9.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的部门继续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由新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职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0.劳保用品属日常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职工要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劳保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影响使用应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办理购买补领手续。
11.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绝缘用品等,须定时检验按期报废,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三、向超市购买劳保用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述,超市销售劳保用品,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超市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