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结婚的程序必须是“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等。这些我相信大家早已经耳熟能详,那婚姻登记后,民法典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明确的规定呢?
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同时也明确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等义务。
我们拿“夫妻相互抚养义务”举例,夫妻相互扶持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间的物质供养、精神扶养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物质供养。是指为对方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以满足家庭的物质生活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其实质是夫妻各方将自己的婚内收入变为家庭的共同财产,以平等享有处理权的方式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下,收入高的一方要为收入低或无收入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使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大体一致。
第二,生活扶助。生活上的扶助是指夫妻同居生活、家务的代理和分担、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等。第三,精神扶养。指在婚姻生活中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对方关心和帮助,使双方感情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安慰,保持共同生活的幸福感。
第四,履行监护职责。夫妻之间的监护是特殊情形下扶养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配偶之间相互能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其根源就在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第五,紧急救助。在配偶一方面临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另一方负有采取妥当措施,使其脱离危境的义务。第六,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尊重也是扶养义务的重要内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均是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违反。
案例分析:
王某由于身体患有疾病,不仅不能外出工作,还需要长期吃药。韩某是一家石化公司的退休工人,每月的工资有7000多元,勉强可以承担起一家的日常开销。只是由于妻子的治疗费用以及药物费用过于高昂,带给了这个家不小的经济压力。
长此以往,韩某逐渐难以承受如此大的压力,与王某的感情生活产生了矛盾。在2020年10月,二人发生了极其激烈的争执,韩某决定不再为王某承担高昂的药物费用,从此开始对王某置之不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
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基于夫妻之间这项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个案件中,法院查明小王与韩某自2015年11月20日结婚,但自2020年10月开始韩某对小王不予照顾,最终判决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向妻子小王支付扶养费。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到,夫妻双方存在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在一方无收入时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提供相应的物质供养。并且这一义务是受到法律保护与承认的,当我们在婚姻中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可以及时运用民法典的知识,保护自己,守护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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