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大经典案例,了解遗嘱背后的法律知识与情感交织
2024-06-0313:06|查看:13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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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正值《民法典》宣传月,中华遗嘱库对过去31万份案例进行深度挖掘、全面梳理,盘点出十大经典案例。
每一个案例背后,都隐藏着一段关于爱、责任与智慧的故事。不仅展现了遗嘱在保护财富传承、维护家庭和谐中的关键作用,更凸显了法律对于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走进这些经典案例,探寻遗嘱背后的法律知识与情感交织的复杂世界。
案例标签:
大学生订立遗嘱、遗产捐赠、遗产管理人
年仅18岁的小菡,是上海某知名大学哲学系的大一新生。特立独行的她为自己准备了一份特殊的成人礼:遗嘱。
小菡表示,大约4年前首次看到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时,就有了立遗嘱的想法。随着经历越多,她逐渐意识到每个人都有离开的那一天,如何在不确定的那一天到来前做好规划很重要。
小菡表示,自己的财产不多,只有一张银行卡,父母收入尚可,自己微不足道的财产也不用父母继承。因此,小涵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红十字会。同时,小菡还要求自己的父亲作为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案中,年仅18岁的小菡不仅意识到了遗嘱的作用价值,对个人财产进行了合理规划,而且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心。通过遗产捐赠的形式为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更是自我价值观和人生观的积极体现。
此外,本案还充分体现出当下年轻人对遗嘱的接受度越来越高,订立遗嘱的年轻人逐年增多。根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数据显示,仅2023年中青年订立遗嘱的人数就达到了7124人,相较2022年的3467人,上涨近一倍。
遗赠扶养协议
现年70岁的倪阿姨膝下无子女,相伴一生的老伴也已离世。一次照顾小动物过程中,结识了退伍军人小韩。经过沟通后倪阿姨发现,小韩同样热衷于照顾小动物,且和自己同住一个小区。阳光正义的小韩与倪阿姨成了忘年交,彼此视对方为没有血缘关系的祖孙。
此后,倪阿姨家中大小事务都是由小韩操办,小韩始终义务照顾着倪阿姨的生活起居。为了感谢小韩一直以来的悉心照料,在中华遗嘱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倪阿姨表示自己在上海价值不菲的房产与存款交由小韩继承,小韩也承诺要为自己的“奶奶”养老送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让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的生活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此外,遗赠扶养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美德,树立正确价值观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案中,倪阿姨与小韩虽没有血缘关系,但通过小韩无微不至地照顾,使得倪阿姨感受到了久违的亲情与温暖。倪阿姨也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给到最想给的人。
未婚女性订立遗嘱、遗产管理人、遗产捐赠
现年39岁的张女士,至今未婚未育。自幼,张女士的父母因种种原因离异,她跟随母亲一同生活,不幸的是母亲也已离开了人世。
由于父亲非常重男轻女,加父亲的一些不良习惯,张女士从小和父亲关系紧张。每次过年回家,父亲这边的亲戚都会因为张女士没有结婚,而对张女士冷嘲热讽。今年春节探亲期间,侄子当着所有人面对她说,我以后要去北京上大学,你要在北京为我无偿买套房。
这让张女士开始紧张起来,开始担心起自己未来的遗产安排问题。在张女士看来,自己未来不会结婚生子,最在意的母亲也离开了自己,如果自己不早做安排的话,财产很有可能被父亲这边的亲戚给瓜分掉。
经过深思熟虑后,张女士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将30万存款给父亲继承;将50万存款给自己最好的朋友继承,并要求朋友利用存款照顾好自己的乌龟和小猫。
另外,价值最高的房产和部分存款委托中华遗嘱库作为遗产管理人,进行资产盘点后,捐赠给希望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未婚未育的张女士,在母亲离世后,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剩下父亲。这意味着,如果她不幸遭遇意外,她的全部财产将由父亲继承。然而,对于张女士来说,这个现实尤为复杂,因为她从小生活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中,与父亲及其亲属的关系并不融洽。这样的继承安排,无疑是她所不愿面对的。
张女士通过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将遗产一分为三。张女士既给父亲留下了生活保障,报答他的生育之恩。同时,她也不忘一直陪伴在自己身边的朋友,将一部分遗产赠予朋友,希望他能继续照顾自己心爱的宠物。
更重要的是,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张女士将剩余的遗产捐赠给希望工程。这一举动不仅实现了她回馈社会的愿望,也展现了她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力量,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遗嘱可以进行更新或者撤销
朱老,年已八十六岁,其深爱的伴侣已离世,现独居于养老院。说起订立遗嘱,朱老十分感慨。
朱老有一儿一女,儿子一直生活在美国,女儿则在身边。第一次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时,朱老没有告知女儿,将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给了儿子继承,希望儿子未来能够照顾自己。后来,儿子在美国做生意急需用钱,朱老便将房产全部变卖,将钱全部转给了儿子。得知此消息后,女儿十分不解,并为此和朱老断绝了来往。
然而,天不遂人愿,儿子生意失败,所有的钱付之一炬。原本答应照顾朱老的承诺也没有兑现,且一直没有回国。孤苦伶仃的朱老这才意识到自己错误。
于是,朱老再次来到中华遗嘱库,重新订立了遗嘱。朱老表示,自己目前还有为数不多的存款,都留给女儿。他不奢求未来女儿能够照顾自己,只希望女儿能够原谅他,找回遗失的亲情。
《民法典》明确了遗嘱人在生前有权对自己的遗嘱进行更新或者撤销,这就解决了多份遗嘱之间的冲突问题,确保了遗嘱能按照当事人最新意愿执行。
本案中,朱老曾先后两次订立遗嘱。第一次订立遗嘱时,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儿子,然后儿子并没有如朱老所愿,对他进行照顾。意识到错误后,朱老选择对遗嘱进行了修改,希望借此机会对女儿进行补偿。
遗嘱是为子女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
魏女士今年39岁,家境十分优渥,在上海有多套房产。在谈到订立遗嘱的原因时,魏女士表示,要为自己的亲生儿女规避风险。
原来,魏女士的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了,并且再婚后也有了孩子。对法律有所了解的魏女士明白,她的父亲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继承了她的财产,那么他的现任妻子以及同父异母的兄弟将有可能间接获得继承权。
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魏女士与丈夫深思熟虑后,决定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确保自己所有的财产能够直接、有效地传承给她的亲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魏女士的父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确实享有依法继承她遗产的资格。然而,考虑到她的父亲已经再婚并育有子女,一旦父亲继承了魏女士的财产,这些财产将作为他的婚内财产,从而可能导致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孩子间接拥有继承权。这样的情况将使魏女士的遗产面临被分割的风险,这显然非她所愿。
正是通过订立遗嘱,魏女士和丈夫将所有财产都给到了自己的亲生子女,规避了父亲和继母分割财产的可能性,为自己的孩子守护了财产。
遗嘱可以有效保护家财安全
范阿姨现年68岁,没有亲生子女,与老伴是再婚家庭,结婚时老伴带着一个2岁的女儿。一直以来,范阿姨对继女悉心照顾,视若己出。范阿姨婚前名下有一套住房,婚后一直和老伴与继女生活在此。
共同生活了多年后,范阿姨和老伴、继女之间的矛盾逐渐增多。尤其是继女长大后,不仅没有对范阿姨尽到赡养的义务,还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执。面对这样的困境,范阿姨最终做出了离婚的决定。然而,她的老伴和继女却坚决要求,离婚后,房子也要一人一半。
面对这样的困境,范阿姨感到束手无策,最终她找到了中华遗嘱库,决定订立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她明确表示,希望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全部留给自己的亲弟弟继承,以此来确保她的财产不会被老伴和继女所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范阿姨所持有的房产是她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老伴和继女无权提出分割要求。
但是,婚前财产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在遗产范畴内。若范阿姨不幸先于老伴离世,这套房产将成为遗产,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她的老伴和继女依法继承。而她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会享有继承权。
通过订立遗嘱,范阿姨将房产给到了弟弟继承,以此有效避免老伴儿和继女对房产的觊觎。
遗产捐赠
现年85岁的蒋阿姨膝下有三个孩子,但十多年来一直和老伴居住在养老院,目前老伴已经离世。
说起为什么选择住在养老院,蒋阿姨也是无奈,原来三个孩子都没有照顾蒋阿姨,只想着分割她的财产。就连老伴去世三个孩子都没有出现,葬礼是蒋阿姨和养老院一起操办的。
对子女心灰意冷的蒋阿姨决定订立遗嘱,将自己名下价值200余万的房产与存款全部捐给养老院。
蒋阿姨的配偶去世后,若她未留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她的三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继承她的全部财产。这将导致蒋阿姨无法按照她的心愿将财产捐赠给养老院。
然而,正因为蒋阿姨事先订立了遗嘱,蒋阿姨的遗产得以按照她真实的意愿进行分配,这不仅实现了她的遗愿,也为那些未尽孝道的子女敲响了警钟,给予了他们一次深刻的教训。
代位继承
梁老先生今年已经75岁了,很有文化修养。老伴和兄弟姐妹于2020年生病去世,唯一的女儿早年间由于一次意外去世,此后多年孤独一人。侄子小梁知道此事后,近年来一直照顾无微不至地照顾梁老先生的生活起居,让梁老先生很是感动。为了感谢侄子的付出,也为了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妥善处理,梁老先生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给侄子一人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代位继承,明确了小梁作为侄子,是有梁老先生继承资格的。但是,梁老先生还有其他侄子、侄女,这些人也具备代位继承资格。
但是,通过订立遗嘱,梁老先生将全部财产给到小梁一人,既保障了自身财产不会“四分五裂”,也感谢了小梁多年来的精心照料。小梁的照顾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代位继承、遗产管理人
家住广州的刘阿姨今年已经65岁,原本家庭生活十分幸福美满,因为突然的变故,老伴和儿子先后离世,对刘阿姨造成了沉重打击。望着刚满13岁的孙子,儿媳承诺不会改嫁,并答应刘阿姨会替她养老。为此,刘阿姨很是感动,准备立遗嘱,将财产都给孙子继承。
刘阿姨担心儿媳再婚再育后,作为第一监护人的她会侵吞财产,对孙子继承不利。于是,刘阿姨前往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明确孙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全部财产。同时,为了避免儿媳觊觎财产,刘阿姨还指定外甥作为遗产管理人,替自己和孙子守护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本案中,刘阿姨的儿子、老伴、兄弟姐妹都已离世,根据《民法典》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所以由刘阿姨孙子代位继承。
然而,孙子尚属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儿媳作为其第一监护人,将有权代为管理刘阿姨的财产。更为关键的是,儿媳准备再婚、再育,这将大大增加刘阿姨财产流失,与孙子继承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但是,刘阿姨通过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就很好解决了上述风险问题,为财富传承提供了关键安全保护。
再婚配偶遗嘱继承
蔡先生现年68岁,与前妻育有一子。离婚后不久,蔡先生便迎娶了小自己20岁的邻居为妻,现任妻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孩子与自己一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最大的作用是能够根据自己真实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蔡先生有过两段婚姻,家庭成员间关系紧张且复杂。通过订立遗嘱,将婚前财产给到儿子继承,婚后的财产留给现任妻子继承。如此分配方案不仅合情合理,也消除了未来潜在的家庭财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