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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0江西
探讨当今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蓝家兴
摘要:本文在论述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对中医药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在西医和西药占主导地位的今天,中医药的发展和继承面临的困难。如何更好地发展传统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应从中医医务人员的准入、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师承问题和中医药院校关于《卫生法规》课程的开展四个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中医药;法律体系;卫生法规
1.我国中医药立法现状
2.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对中医药发展的影响
2.1对于中医医务人员的准入问题
2.2在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方面
中医药治疗有三大主要优势:一是中医强调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治疗方式;二是如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身体的保养更加注重,提倡治疗未病,“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的思想正深入人心;三是中医强调三因制宜——因人、因地、因时,这种个体化的诊疗模式也是中医的一大突出优势。因此,可以说中医更容易以诊所的形式存在,诊所形式也更容易体现中医的特点。
但如前文所讲,既然老中医们没有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证,那么他们治病就会被当成是非法行医,也就意味着他们开设的诊所也会被当成是非法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于中医的独特发展模式具有巨大的冲击作用,可以说这动摇了中医的根基。
因此,如何更加有效地发展中医药事业,合情合理地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就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2.3师承问题
师承教育是发扬中医药传统文化道路上的重中之重,应该引起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中医药条例》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但由于现行行业标准下的卫生法律法规等问题,西医和西药已成为主导倾向,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正日趋衰弱。我们都知道,中医和西医的理论体系是截然不同的,中医特别需要临床的培训,并且治疗的原则是辨证论治。在现在的中医临床上,传统中医药继承正逐步减弱,其主要表现在:中医的诊疗手段-望闻问切,正明显淡化,中医人反而更多地借助于仪器、化验等检验流程来得出治疗方案,纯用中医思维、中医理论来治病在目前看来已比较少见;不同学派的珍贵学术经验逐步流失,导致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无人继承;中医注重临床实践、熟读经典的规律也没有被很好地传承下去。
2.4中医药院校关于《卫生法规》课程的开展方面
《卫生法规》是高等医学院校中开设的医学人文必修课,这门课对于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认知有着重要且关键的帮助。
自古以来中医都讲究天人合一的诊疗理念,在《黄帝内经》中就记载了大量有关医患关系的处理原则,其中有一句话:“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它的意思就是说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医生最为看重的,医生要多关心百姓所苦,知百姓之所累。这已然不仅是医学伦理学的范畴,也是卫生法律法规的范畴。现如今,中医药的内容被多项法律法规记录,应该说中医药已经不再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也不再被漠视。
当下,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中医药院校也应该抓住这一宝贵的历史机遇,培养出一批具有综合医学人文素养的中医药学子,增强学生的中医药文化自信感,树立学生的中医药法治观念。
3.完善中医药立法,推进中医药法律体系建设
完善中医药立法,推进中医药法律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针对中医药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专门针对中医药而制定的,而《中医药条例》又属于行政法规,不能发挥其保护中医药的效用,而且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需要作新的补充和完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则主要针对品种保护,而非权利保护,因此这两部法律从根本上来说都起不到促进中医药法规体系建设的作用。
3.1紧跟时代,完善细化《中医药条例》
我们要紧跟新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将《中医药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其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专门的国家立法形式对中医药进行管理和规范。这有利于传播我们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医药更好更快地走向世界,实现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传承和创新。
3.2加强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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