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一些刑辩律师感慨:案源越来越少了。
为什么?也许是因为认罪认罚和刑事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律师发挥作用空间不大,刑事辩护全覆盖下,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公检法会给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一、认罪认罚比例攀升
我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率,据说检察机关内部要求比例达到88%以上。
美国刑事案件中,辩诉交易(pleabargain)占很大比例。联邦和州体系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97%的联邦定罪和94%的州定罪是认罪(guiltyplea)的结果。[1]
我国认罪认罚比例颇有向美国辩诉交易看齐之势。
我国认罪认罚,必须有律师见证,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则必须有值班律师见证。无论是委托律师还是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都较为有限。
美国辩诉交易案件量如此巨大,律师在pleabargain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是否不可或缺?有待进一步研究观察。从英文含义来讲,bargain本身就有讨价还价之意,一个猜测是,美国律师会发挥bargain的作用。
而中国的检察官,很少给律师bargain的机会。一个常见的认罪认罚场景,检察官对当事人说:“从宽处罚的前提是,你不仅认罪,还认罚。”都认罚了,还有啥商量余地?商量就是不认罚。
二、法律援助条件
1.我国指定法律援助条件宽松
《法律援助法》第24条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条件。
《法律援助法》第25条规定了指定辩护,包括两类,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案件包括七类:1.未成年人;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中,指定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为条件。
尤其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下,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获得公平审判,几乎所有刑事案件,法院都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人(当事人拒绝辩护等个别情形除外)。
2.美国公共辩护人(publicdefender)
在美国,贫困人员在重罪案件(以及某些轻罪案件)中获得指定律师,是一项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对“贫困人员”的唯一描述是“没有资金聘请律师”。下级法院一般在个案基础上确定贫困的存在,而没有制定正式的标准。
在州重罪案件中,截至20世纪90年代初,大约80%的被告获得了指定律师,这表明各州不会对证明贫困进行严格的经济状况调查。
美国律师协会(ABA)推荐了以下标准,以确定是否应该为特定被告指定律师:“应向任何经济上无法获得适当代理的人提供律师,而不会给他自己或他的家庭带来实质性困难。任何人不应仅仅因为他的朋友或亲戚有足够的财力聘请律师,或因为他已经或有能力缴纳保释金,就拒绝向他提供律师服务。”(美国律师协会标准,提供辩护服务,第6.1条)
3.小结
刑事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是“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指定法律援助条件是“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无经济困难的要求),这是为什么?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法律羞羞答答、欲说还休地默认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申请和指定法律援助条件有别,不符合公平原则。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或家属要证明经济困难。不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无需证明经济困难,只要不委托律师,法院最后都会指派。那家属大可不必大费周章地折腾,坐等指派辩护律师,何乐不为?
个人认为,应当指定辩护的7类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无需经济困难为条件。但是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普通案件,应与申请法律援助设置相同的条件,即经济困难。与民事案件相比,可以适当放宽刑事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不对当事人经济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只要当事人没有财力委托律师,就可认定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三、法律援助律师费谁承担
我国《法律援助法》第52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也就是说,法律援助律师费,由国家承担。刑事案件当事人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美国则不一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出来混,迟早要还。美国许多州都有赔偿法,要求贫困的被告在以后有能力的情况下偿还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法院还认为,赔偿法(被告是否被定罪都适用)违反了平等保护,因为它不允许被告利用扣发工资限制以及其他豁免和保护,而民事判决债务人享有上述限制、豁免和保护。【詹姆斯诉斯特兰奇407U.S.128(1972)】
在富勒诉俄勒冈州案【Fullerv.Oregon,417U.S.40(1974)】中,法院支持俄勒冈州的一项法规,该法规要求向州偿还免费辩护费用作为缓刑条件。法院依据的事实是,法规只要求那些后来获得偿还费用能力的被告支付费用。
在Rinaldi诉Yeager【384U.S.305(1966)】一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这样的法规,该法规只要求那些被判入狱的人偿还。这项法律被认为是在被判入狱的被告和只被判缓刑或罚款的被告之间产生了一种“令人反感的歧视”。[2]
美国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刑事案件当事人有偿还能力后,需要向国家偿还法律援助费用。
2.偿还法律援助费用,应当保留当事人基本生活费用。
3.有偿还能力后偿还免费辩护费用可作为缓刑条件。
4.不能以是否被判刑作为偿还援助费用的标准。
四、结论
不加任何限制条件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否有鼓励、纵容刑事案件当事人(哪怕他/她富可敌国,只是吝啬)坐等国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之嫌呢?
纳税人不免会说:“犯了罪,还要国家掏钱给他们辩护,岂有此理?”
(本文涉及美国法律制度部分均翻译自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STEVENL.EMANUEL,CRIMINALPROCEDURE(THIRTIETHEDITION),PublishedbyWoltersKluwerLaw&BusinessinNew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