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指的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构成的法律人群体,而“法律人”所对应的英文单词是lawyer,最常见的意思是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用一个英文单词来表达,反映出美国法律职业内部的紧密程度。
2015年9月6日至9月26日,我有幸随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美国参加了研修培训,研修的主题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本次专题研修的目的是了解如何建立律师、法学家和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互通机制,吸纳优秀人才进入法治工作第一线,真正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便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在美期间,笔者也向代表团成员及美国的同仁介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情况,尤其是在检察改革试点中的举措和经验。通过研修培训及后续学习,我对美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
法学教育的三种学位
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律师职业教育。美国法学院设有三种学位:(1)J.D,即法律职业博士,这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主体。学生需要全日制在校学习3年,毕业后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所开课程非常实际,完全从律师的职业需要出发,几乎不存在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内容,鲜明地体现了美国“实用主义”的特点。(2)LLM,即法学硕士,学制一年,学生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可以参加法学科学博士(JSD)的考试,开设LLM教育的法学院为数不多。(3)JSD,即法律科学博士,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学制从2年到20年不等,有的甚至终生拿不到学位。开设JSD教育的法学院为数更少。
法官任职条件严苛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50个州各有各的法律体系。因此,可以说,美国有51套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一般来说,联邦法院主要管辖涉及宪法以及联邦法律和州与州之间冲突的案件。发生在各州的大部分案件,由各州法院管辖。因此,美国的司法权,大多在各州法院行使。其中,美国联邦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三级组成。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美国各州的法院大体上也是由州高等法院、州上诉法院、州地方法院三级组成的,州各级法院的法官一般都由选举产生。
不论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州法院的法官,任职条件都十分严格,都必须具有法学院J.D学位(法律职业博士),而且必须有法律实践经验,刚从法学院毕业的不能担任。约占85%的法官,是从检察官、律师中产生的,其余的是从法学院教授中产生,当然,上一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产生。律师中的精英愿意去做法官,除了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之外,法官职业的稳定性和高收入仍然是本来就己是高收入阶层的律师精英们考虑的因素之一。
美国检察制度特色
在美国,检察官和律师,共用attorney这一称呼,而attorney的语义是“代理律师”。即使是我们所熟悉的“检察官”的英文prosecutor,根据《美国法律百科》的解释,不仅包括了通常意义上刑事诉讼的国家代理人(publicprosecutor)即公诉检察官的意思,也能指代民事诉讼的国家代理人(publicprosecutor或attorney),还能指称代表私人进行诉讼的律师(privateprosecutor)。《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准则》(AmericanBarAssociationforCriminalJustice)中,以《检察职能》(prosecutorialfunction)和《检察侦查》(prosecutorialinvestigation)对检察官的职业规范进行了规定,可见在美国律师行业是将检察官视为自己的同业,换言之,公诉检察官属于特定类型的律师。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构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而且,美国的检察机构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换言之,在联邦、州和市镇检察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甚至也没有监督和指导的关系。
美国的检察官,首先是律师的职业的身份,其次才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取得律师资格是担任检察官的前提条件。从事检察官职业的收入并不如私人律师,因此有的将检察官(尤其是助理检察官)当作私人律师的跳板。但是也有的选择检察官作为终身职业,司法部的检察长与政府首席律师无论社会地位和收入都相当可观,被视为律师行业的职业巅峰。
“特别检察官”或“独立检察官”的存在,是美国检察制度中的一个特色。在需要对有重大影响的官员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时,联邦检察往往会超越通常的检察体制,设立专职的“特别检察官”或“独立检察官”,直接负责案件的调查或起诉。
“特别检察官”与“独立检察官”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当面对行政高官所涉嫌的贿赂等犯罪案件、毒品案件、违法垄断法等“特殊案件”时,联邦检察往往任命“特别检察官”,由其组织案件调查或起诉。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受到司法审查并因此辞职的“水门事件”中,就是由“特别检察官”负责调查的。“水门事件”中,当“特别检察官”考克斯采取了不利于总统尼克松的调查措施时,尼克松便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其解任,这反映了“特别检察官”地位的脆弱性。
美国法律界整体互动模式
美国律师制度相当发达,律师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职业之一。律师在政界占据要职的比例一直很高。美国1789年宪法的起草者中有45%是律师。律师一直占据参议院2/3和众议院一半以上的席位。律师的数量,无论是绝对数还是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相对比例,远远超过其他西方国家,居世界第一。据统计,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0%,但律师的这一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
美国律师是高度专业化的,一般每个律师都只在一两个特定的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如搞房地产法的、证券法的、税法的、知识产权法的、移民法的律师等。
美国的法官、检察官通常从律师中选任,具有年龄较高、经验丰富、职业评价优良的特点,因而有利于保证法官、检察官的高素质和权威性。同时,法学界与法律界保持着密切的关系,部分法学教授也可以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这种整体互动的模式显然有助于法律职业塑造统一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
而在我国,近年来,不是律师、法学专家转行法官、检察官职业,而是较多的法官、检察官转入律师或法学教育研究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对于检察官队伍而言,上述问题也同样存在。要真正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就必然需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和薪酬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既将优秀人才留在审判、检察第一线,也吸引到大批的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当然,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在实践中涉及的问题仍然很多,包括所招录人员的业务职级如何确定,如何平衡新招录人员与既有法官、检察官的利益关系,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此过程中,美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经验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