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是以英国法律为中心,主要以程序诉讼主义为特点,同时也拥有自己的特点,美国在建国初期的时候就制定了联邦宪法,每个州和联邦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体系,联邦会在国防、外交等方面,没有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事商业方面的立法权都会属于每个州。各州的宪法或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虽然不能渊源于宪法规定,无须像联邦条例规定取得各州同意,但也不能妨碍和限制各州权力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力,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切力量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阶级斗争结果和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3.宪法
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相同之处同时具备:人民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不同点则在权利制约原则方面,西方实行的是比较严格三权分立,而我国则强调的是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法律规定与实践运行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不能因为实践中这些原则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而否认其宪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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