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会计实务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80、86条和《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免,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美国审计总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ComptrollerGeneral),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302、303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不得连任,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仍可以领取全薪。

二、审计范围

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的内容范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范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内容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4]

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三、审计结果处理

第一、对于触犯刑法的,审计总署因为属于立法部门,没有司法权,要把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被审计单位的监察长,请监察长机构决定是否提出诉讼。如果监察长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则由联邦调查局进行,根据调查的结果,监察长再决定是否起诉。[7]

第二、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的处理,其通过国会间接实现。国会通过两条途径来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一是对不接受审计建议的拨款单位停止拨款或削减下一年度的拨款;二是召开听证会。国会参、众两院对于存在严重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在会上公布审计报告。虽然听证会不做任何处理,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这种听证会是公开的,公众的知情以及新闻舆论的报道将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巨大的压力,被迫做出及时反应,该单位负责人甚至被免职或自动辞职。

此外,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特殊报告,以打印文件或高容量可存储文件的格式,说明所有仍未执行的审计建议。[8]而且根据《美国国家审计准则》第7章第5条规定:“除非有法律或条例方面的限制,审计报告副本应向公众公布,以便进行监督”。这些对审计建议的落实都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表明中美两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各具特色,在本国的国家监督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简单地说孰好孰差。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必须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地照搬外国的制度,又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外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效益审计、审计方式与手段、国家审计准则的规范化、国家审计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制度。

[参考文献]

﹙1﹚EmileWoolf,AuditToday(London:Prentice-HallInternational,1985),p.18.

﹙2﹚凌艳平:《中美审计机构管理模式比较》,《经济论坛》1995年第9期,第38页。

﹙3﹚王永成:《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创新》,《事业财会》2004年第1期,第48页。

﹙4﹚于效明、曹慧明:《中美审计比较研究》,载《审计研究资料》1998年第5期,第3页。

﹙5﹚马丽丽:美国会计总署(GAO)更名GAO审计长阐述更名意义

﹙6﹚于效明、曹慧明:《中美审计比较研究》,载《审计研究资料》1998年第5期,第5页。

﹙7﹚《世界主要国家审计》编写组:《世界主要国家审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8﹚萧英达、张继勋、刘志远:《国际比较审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9﹚和秀星、曹严礼:《现行审计法存在不足及修订建议》,载《财会通讯》2004年第9期,第46页。

THE END
1.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的区别:了解他们的角色和职责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在他们的角色和职责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于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和美国寻求合法支持和法律建议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之间的区别,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他们在各自国家的专业角色和职责。一、教育背景和资格认https://www.gtzxhk.com/a/121368.html
2.中美法律文化案例(通用6篇)中美法律文化案例(通用6篇) 摘要:中美的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差异,这点毋庸置疑。本文通过对美国著名案例“辛普森案”和中国 “杜培武案”进行比较,深层次挖掘中美法律文化的差异,认为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法的认知、法治和人治等方面,掌握了差异之后,我国应适当借鉴美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25d9pb2.html
3.文章精选浅析中国和美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之异同我国对专利创造性的规定在主体上借鉴了欧洲的专利制度,与欧洲的创造性规定和判断方法比较接近,而与美国的创造性规定和判断方法则差异较大。本文将对中国和美国有关创造性的法律规定以及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介绍,以期帮助专利相关从业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专利的授权和确权程序中遇到的创造性判断问题。https://www.liu-shen.com/Content-3398.html
4.中国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https://mip.64365.com/question/21524557.aspx
5.美国法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及对中国的启示单义律师自进入20世纪以来,非原意主义的解释方法始终是美国司法体系内法律解释的主导方法。也即,法官的法律解释,已然超越了宪法文本以及制宪者意图的制约,跟随社会情境的变迁,填充法律原则的意涵、弥补法律的漏洞、矫正错误的法律规则。法院不再扭扭捏捏地固守知识考古学的解释模式,不再试图摆脱创造法律的嫌疑;而是积极承担起法律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98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