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2月20日就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其他有关社保费的优惠政策。但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减免其社保费却存在争议。
根据上述通知,如果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企业”,根据其规模的不同,就可以享受规定期限内“全免”或者“减半征收”的待遇;如果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非企业”,即“其他参保单位”,不论其规模大与小,都只能享受规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的待遇。所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就决定了其税费待遇。
一、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否属于企业,可能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都难以对自己所在的工作机构给出一个自信的答案。所以,各地有关部门在这次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政策时也难免出现差异和困惑。
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权保委报道,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特向人社部、北京市社保中心提出建议,请予明示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3月8日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答复是将律师事务所按照特殊类型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的免征三项社保费的优惠。那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企业还是非企业,北京市社保中心也并未明确,只是同意参照企业对待。
1.律师法的界定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我国律师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只是在该法第十四条简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该法同时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三种形式,即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这三种形式。同时规定,律师的执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范围,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许可。由此,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并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这与企业类市场主体也不一样。所以,在社保中心网上系统中,律师事务所登记的类型也不是企业类单位。因此,有的地方社保费征收机构就认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按照“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减半征收”的待遇。
2.合伙企业法的界定
3.税法的界定
4.社会保险法的界定
二、律师事务所社保减免待遇为何出现争议
依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之所以律师事务所社保减免待遇出现争议,主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对社保费减免适用对象的规定不严密造成的。在对社保费减免适用对象的逻辑分类时,主要是没有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或者税收义务负担的角度,以及公平公正的角度,对社保费减免适用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如果将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略微进行调整,就可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将该《通知》第一条修改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上述社会保险费的减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在这一修改中,只是对这一条款中的“企业”修改为“参保单位”就可以避免上述争议。
三、对律所阶段性社保减免问题如何解决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如果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非企业”,即“其他参保单位”,不论其规模大与小,都只能享受规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的优惠,那么,国家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税费政策也应当保持一致性。如上所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律师事务所作为非企业性单位,律师事务所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咨询服务,也有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袁森庚为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