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用于上述无人机的设计、生产、发射、运输、目标探测的特定设备、软件或技术,也落入出口管制范围。具体梳理见下表:[4]
(二)2015年第20号公告
2015年第20号公告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海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8802200011。
此外,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三院北京海鹰科技情报研究所有关人士向媒体表示,“限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无人机技术水平已上升至世界前列。限制出口应是出于技术保护和国家安全考虑。”[9]
(三)2015年第31号公告
2015年第31号公告
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
1.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技术说明:
“操作人员”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飞行的人员;
“自然视距”指无任何辅助手段,有或没有视力矫正情况下的人的视距。
1.2.1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1.1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
1.2.2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8407102010)。
注:1.1、1.2不适用于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四)2023年7月31日公告
1.2023年第28号公告
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无人机管制措施分为按照技术指标进行管制和按照最终用途进行管制两个层面。
2023年第28号公告
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3R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就重量指标而言,我们理解,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分类,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因为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应不在本次管制范围内,而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如果具备六个规定特性之一,则属于管制范围。[17]目前市场上摄影爱好者购买的航拍用无人机通常属于“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因此落入管制范围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2023年第28号公告明确禁止任何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无人机出口,即使该等无人机没有落入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的范围。相比《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全面管制”,该公告中列出的最终用途管制增加了“军事目的”这一最终用途。据此,所有民用无人机均被禁止出口用于军事目的。
2.2023年第27号公告
2023年第27号公告对满足特定性能指标的、用于无人机的航空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实施出口管制。具体指标如下:
2023年第27号公告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至于反无人机系统,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是第1类“电子干扰设备”,其是通过信号屏蔽的方式干扰无人机;第2类“高功率激光器”是通过击穿电路板等物理方式损伤干扰无人机,一般用于军事用途。
二、技术出口
三、合规建议
*实习生孙凡博(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对本文亦有贡献。
[1]本文所称无人机包括出口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中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以及《禁限目录》中的“无人机”。
第一部分
一、能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千米以上的完整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导弹和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11]2015年第31号公告管制物项目前被列入《两用物项目录》“九、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下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对应海关商品编号不再包括8802200011、8801009010,已变更为:8801009010、8806229010、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2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对应海关商品编号目前未发生变化。
[1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将无人机分为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6种类型。
[19]同上。
[22]参见:证券时报《无人机出口受管制消费级产品无大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