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恶化,全球性安全挑战加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奠定了我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经过近四年的施行实践,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充实和明确了有关管制措施的具体要求,同时借鉴了出口管制领域国际共识与通行做法,为推动构建我国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出台背景
二、总体要求
关于《条例》的总体思路,根据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三、重点解读
(一)管理体制
条例第5条至第7条明确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主管机构、专家咨询机制等管理体制,具体内容请见下图:
(二)管辖范围
1.管辖物项
两用物项和其他类管制物项的范围应以两用物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采取临时管制和禁止出口措施的物项为准,具体请见下图:
2.管辖行为
《条例》沿用《出口管制法》所规定的管制行为,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并新增示例说明“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亦属于管制行为。
此外,根据《条例》第48条的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均属于出口管制范围,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了无需出口许可的例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三)管制措施
1.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了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并新增了出口凭证这一许可便利措施,使出口监管手段更加多样、灵活。下图简要分析了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分析及出口凭证三种许可制度的申请及适用情形:
此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如果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则应变更或重新申请许可证。下图简要概括了不同变化情况下出口许可证的重新申请、变更、撤销等要求:
最后,《条例》中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海关需要查验出口许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海关不予放行。具体如下图所示: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条例》第23条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以出口经营者在该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例(具体请见下图),可见《条例》在《出口管制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有效提高了管制效能:
(四)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措施
《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两用物项的出口便利化措施作了规定:一是经营资格方面;二是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方面;三是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四是在政务服务方面,具体内容请见下图:
(五)法律责任
四、合规建议
总的来说,《条例》在总结先前经验和借鉴国外最佳做法基础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强监管和强执法规定以满足防扩散复杂形势的需要,推动了出口管制体系的不断完善。
五、结语
《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它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日渐成熟,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