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中国商务部官网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征求公众意见版)》(以下简称“《目录(征求意见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与2020年版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比,本次修订是我国在延续既有《目录》框架的基础上,为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创造积极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作出的实时更新。但《目录(征求意见版)》对大部分“控制要点”的描述依然较为上位,具体审查标准依然有待监管和执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一、拟修订内容概述
相应地,本次《目录(征求意见版)》拟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拟修订内容涉及的主要产业领域
(一)互联网/信息
(二)光伏/新能源
在光伏/新能源技术领域,本次修订涉及一项新增限制出口技术条目“光伏硅片制备技术”,具体控制要点表述为“大尺寸硅片技术、黑硅制备技术、超高效铸锭单晶/多晶工艺等”。上述控制要点主要涉及光伏产业链上游的硅原料和硅片制备环节目前的研究热点,同时也是国内企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技术。例如,在“大尺寸硅片技术”方面,国内企业推出M10(182mm)和G12(210mm)大尺寸硅片目前已占据市场主流。
(三)自动驾驶
(四)生物医药
三、技术出口监管和执法实践
(一)《对外贸易法》下的技术出口管理体系
《对外贸易法》体系下的技术出口管理以技术本身为管理要点,按照技术的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技术总体分为自由出口类、限制出口类和禁止出口类三大类。其中,自由出口类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但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4];限制出口类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5];禁止出口类技术不得出口[6]。
表1《对外贸易法》体系下的违法后果
行为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进出口
禁止类技术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10]。
未经许可进出口
限制类技术
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11]。
四、总结与展望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段志超
Email:kevin.duan@hankunlaw.com
[2]《对外贸易法》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4]《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5]《条例》第三十五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条例》第二十九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7]《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问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第7页。
[9]见前注3。
[10]《条例》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1]《条例》第四十四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