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自身历史演进的产物。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中国宪法实践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
■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所铸就的“宪政”道路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只能臣服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秩序和资产阶级利益。
■历史早已证明,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目标无法通过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来实现,以西方宪法为师的旧中国“宪法”根本无法解决中国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被改革开放伟大实践所检验了的好宪法。
我国宪法序言开宗明义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自身历史演进的产物。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中国宪法实践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
一、西方“宪政”不适用于中国
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所铸就的“宪政”道路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只能臣服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秩序和资产阶级利益。英国《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1791年通过的修正案等,都确立了一个西方宪法最根本的原则: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尖锐地指出,资本主义民主只是在形式上保障每一个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他们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最后带来的结果,是一切人都拥有“在桥梁下睡觉”的平等的权利。西方“宪政”聚集民意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或特殊利益集团群体。在自诩民主灯塔的美国,各种利益集团可以深刻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以政治捐款等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决策,通过支持总统和国会议员当选,影响国会立法、政府施政。以美国枪支管控为例,虽然校园枪击案频发、民众频频游行抗议,但受困于“全美步枪协会”这一利益集团的阻碍,美国“控枪”屡屡失败。
一些人忽视历史与现实,通过虚构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将美国的三权分立、英国的议会主权等某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宣扬的某种价值、形成的某种制度拼凑出一种所谓的“普适宪政”,套用于中国,根本不具有实践可能性。二战后,一些国家盲目照搬西方“宪政民主”,不仅没有实现所期望的民富国强,反而导致社会动荡、经济衰退和民不聊生。任何试图将西方“宪政”模式强加给我国的做法和言论,都有可能危及我国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是相当危险和值得高度警惕的。
二、旧中国“宪法”无法解决中国问题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我国宪法发展史,是我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面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些仁人志士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向西方寻求救国方案,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移植到中国,宪法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并被视为拯救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
迫于各方面压力,清政府于1905年派大臣出洋考察并宣布“预备立宪”,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正文14条均为“君上大权”,仅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又于1911年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然而,清政府立宪只是沿用了近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形式,根本目的是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实质上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很快就宣告破产。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等,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临时约法》在文本层面被认为“极其优良”、“极其华丽”,但由于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临时约法》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也就不可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民主自由权利,最终未能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
由于脱离社会现实和人民意志,过于强调宪法的制度形式意义,导致《临时约法》之后的旧中国各种宪法彻底沦为政治工具,成为“宪政”外壳和专制内核的“畸形政治”、“畸形宪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就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曹锟在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北伐战争胜利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背叛革命,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实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反动统治,先后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主要是对蒋介石个人独裁、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制度的确认。“宪法”完全成为了当权者灌输权力意志的工具。
三、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