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学是数字技术与法学理论深度融合的交叉研究领域。从知识和主体两个方面来回答如何进行深度融合以及由谁共同推进融合发展的问题,有助于凝聚当下各方的最大共识,有助于明确数字法学的基本定位,有助于指明未来研究的共同目标。于知识层面,需要回答数字法学所选取的“数字”技术的特殊意义,如何实现数字技术和既有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以及法学又能够从跨学科融合中实现什么样的理论创新等问题。于主体层面,鉴于法学与技术文理相结合的学科特点,当前的关键是能否将技术背景人员与法学背景人员整合并深度合作,将来的趋势是培养交叉复合型数字法学人才。
“数字技术”这一概念不仅能够代表当下主流技术,还给未来新兴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随着数字化智能化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社会正高速趋向更多资源以更快速度接入网络、更多机器在更多场景实现落地,但均未脱离万物可测量、万物可连接、万物可计算的“数字技术”的基本内涵。而我们常用的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方法等都没有数字技术那么宽的涵盖度。
数字法学落脚于法学,所谓知识的深度融合,检验的标准即在于法学能够从跨学科的知识融合中得到什么,实现怎样的理论创新。简言之,需要回答法学为什么要和数字技术深度结合。
首先,应当看到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所催生的紧迫问题。从底层的个人数据隐私泄露,到中间的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消费者权益侵害,再到终端的各类智能产品应用所引发的社会失序风险,此一系列的挑战皆是数字技术催生的新社会问题,其引起的秩序挑战理应得到法律体系及时、合理地回应。当新的社会问题尚未超出法律治理的射程范围,应当通过法官对个案的妥当处理、司法产生的指导性案例、国家出台的司法解释等予以化解,这就为以法教义学为基础的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第一个时代课题。
其次,还应当看到数字技术的划时代意义。回顾人类文明的历程,我们已经走过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两个大时代,即将步入与前两者并列的数字时代。法治体系被要求与同时代的社会形态相匹配,新的社会形态将产生新的权利类型、新的法律关系以及新的权利侵害方式。革命性的技术将产生人类文明的新跨越,当新的社会形态下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问题超越了现行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新的规范体系将被呼唤,这是立法论维度法学理论研究所面对的第二个时代课题。
再次,法治实践的方式具有提升效能的需求。和其他职业相比,法律有关的工作方式在过去很长时期内都没有发生剧烈的变化。然而,法律职业也许不再能够一直墨守旧例,全流程线上审判、异步时空审理等新模式正在探索中并已初见成效,法律人的工作方式已经悄然发生变化。未来司法案件的数字化、机器的智能辅助等方面还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显然,在改变法律活动方式方面,实践探索走在了理论之前,这就要求作为实践指导的法学理论有必要及时跟进第三个时代课题。
最后,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托数字技术发挥更大作用。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新的内容和机遇。一是可将案件视为感知社会的最小单元,类似于物联网中传感器对数据的动态收集,数字技术有能力将由案件展开的社会动态因素转变为社会治理可参考的数据,通过对该数据的收集、分析和预测,实现对社会运转的监测与干预。二是应当重视社会数字化、智能化所引发的社会失序、私权侵犯等重大隐患,利用法学所擅长的权利义务界定、法律关系分析,从而实现个案定纷止争、社会综合治理。这是法治理论在国家治理层面有可能突破的第四个时代课题。
数字法学多以法学院系为主发起建设,但仅凭法学单一背景学者却是不够的,有必要吸引技术背景人才,甚至是跨学科专家的深度参与。数字法学的快速发展,需要借力于跨学科学者参与的积极性,但如何协调跨专业间合作,如何融通彼此专业思维差异等仍是难题。以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的跨学科背景人员整合实践为例,做如下初步探索。
数字法学的学术共同体,短期来看仍以法学学者占多数,因而不仅应当对外吸引更多技术背景学者,还应当对内激发更多的法学专业人才投入其中。与以往发展科技法学、卫生法学等新兴法学领域所面临的社会形态变化不同,数字法学正处于根本性的社会形态变革之中,法学知识有可能获得全面、彻底而不是局部、浅层的更新。正因此,法学学科体系内部应做好充足准备以期应对数字化、智能化等重大变革的冲击。与此同时,数字法学终究落脚于法学,法学院系才是承担数字法学建设的最终责任主体。经由知识的深度融合、人员的全面整合所产出的创新理论与实践成果落脚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因此法律人应当在数字法学研究中发挥主体作用。
数字法学在对象论层面的研究,新的理论贡献源于研究者及时捕捉到了社会数字化、智能化巨大变革下所产生的新问题,予以总结、解决并积极回应数字时代如何保持良好的社会法律秩序这一基本命题。就此来看,数字法学存在立法动态、司法案例、市场变化等发起研究的动力源,数字新事物的法律定性、规制思路、新权利设置等都可能是此类研究所产生的主要贡献。探究对象论兴起的原因,有助于总结数字法学对象论研究的主要贡献。归纳既有的对象论研究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导致上述议题成为研究热点: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智慧法治”是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国家治理进入数字时代的必然结果,开拓出科技赋能的法治路径。
将数字技术作为法治的工具,是在法律人有关的实践活动中使用数字技术作为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从既有的探索经验看,可分为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两类。
在工具论层面,数字法学所做的贡献是双向的,既对法学理论创新供给了新的思路,还对智慧法治实践提供了新的服务。笔者试图挖掘工具论之所以兴起背后的成因,以期能更深刻地理解工具论能有所贡献的未来潜力。
其一,归结于法律数据公开进程的加速。裁判文书的公开,可视为在工具论层面研究得以开展的标志性事件。数据可被公开获取,对于法学学术和算法开发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定量研究传统依赖于问卷、访谈等方式,研究的投入成本过高,令不少人望而却步。裁判文书被公开后,以该类数据为基础的学术成果较以往明显增多,而且此类数据已成为被使用最多的语料。算法开发更是离不开训练和测试数据的支持,但凡数字化的进程较为发达的医疗、金融、交通等领域,皆为数据质量较高且易得的行业。在数据层面,数字法学所做出的贡献在于实现法律语料的结构化处理,使其真正转化为有价值的要素资源。
其二,学术队伍对研究范式更为包容和多元。从国内法学学术史来看,较早研究的范式是比较法式的,以引荐两大法系的制度以及理论为主,后来逐渐强调针对解决中国司法问题的法教义学研究,同时兴起了法律实证研究等偏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方法论,当前形成了以规范研究为主、多种研究方法并存的学术格局。数字技术作为学术工具被引入,并不改变其量化研究的基本范式,而正是因为有了前期跨学科方法讨论所作的铺垫,才使得从数据中挖掘规律、经验式的研究能够得到一部分人的接受。而数字法学最新引入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所做出的贡献主要是丰富既有的以统计学算法为主的工具箱。
其三,以“案多人少”为典型的实践矛盾加剧,数字技术继而成为新的破题工具。法律公共服务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通过增加办案力量等扩大司法供给能力的方式,依旧抵不过立案注册制改革等司法需求的增长。自智慧法院概念提出以来,办案压力相对较大的法院系统率先尝试利用数字技术改良办案流程,并在技术升级和司法效率之间实现了正向循环。
此类围绕“规范”的研究方法沿袭了法学研究的传统路径,也是最能体现法学研究者水准的地方。该部分难免存在研究者的价值判断,但是应当将价值选择的过程予以公开。一方面,数字领域往往面临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私权保障、政策监管等多重诉求,难以避免在众多显见或潜在价值之间做出重大抉择。另一方面,以制度规范回应问题的方式与结论,直接决定了分析之后的对策论方向,关键在于抉择能否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化解某一数字活动带来的失序风险。
在数字法学领域开展规范研究,较多的研究采取立法论作为规范研究的落脚点是在所难免的。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信息技术客观上带来了剧烈的生活生产方式的变革,制度规范难免具有滞后性;二是法学研究在面对新生事物时本就习惯和擅长通过规范的重构实现“良法”;三是本文所特别强调的“这次也许真的不一样”,本轮数字技术将社会带入数字智能时代,也许是和农业时代、工业时代比肩的新的人类文明时代。如果以上预判得以成真,那么成型且服务于工业时代的现存法律体系将面临整体推倒重来的必要性。危机中往往孕育着希望,规范体系的根本性重构必然将诞生一大批立法论的优质成果。
不论围绕规范的方法范式,还是数据驱动的方法范式,都有面向现实问题的学术品格,只不过解决问题的思路上有本质分歧,规范的方法寄希望于通过制度的再阐释抑或重构实现法秩序的稳固或再造,数据驱动的方法则笃信万事万物的规律都可透过数据窥见,因此议题设置中所展现的方法差异,背后是解决问题的基本信条之间的差异。
“数据”建模驱动的方法,在构建完输出和输入的特征体系后,需要以各类算法为“桥梁”构建起联系,这就是数据建模的核心步骤。通俗地理解本环节,其实是算法专家根据既有的数据情况、任务特点在算法库中选择最优解的过程。同时,算法专家有一系列基于统计学、数学的调优办法。根据输出任务的难易程度,这一步骤的解决效果差别很大,比如目前实验室环境下的罪名预测准确率已经达到95%以上,但是量刑预测的准确率不足70%,还无法投入实际运用。这个环节的难题,在于采用基础算法能够解决的只是部分任务,而这些任务还原、反映出的需求的真实程度却又不强。
数字法学在法律场景下开发模型,不能简单直接套用基础算法,而是应当采用当前提倡的“数据+业务”双轮驱动的模式,通过还原业务的本来面貌来改造通用算法,以设计出反映真实业务场景的算法结构。多学科合作在此展现了互补性,和算法专家强调采用统计学、数学方法调优模型对比,法律专家则强调并擅长从业务场景还原人是如何做出该决定的、考虑了哪些因素、经过了哪些步骤,而这些经验知识即为“业务驱动”一词之意。
“新文科”是哲学社会科学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叉融合形成交叉学科。数字法学正是法学和数字技术交叉融合的新领域,数字法学所试图重构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在既有法学培养目标基础之上进行的调整,这便需要思考对既有培养目标的修正。培养目标主要回答了什么样的学科属性、学习什么知识、面向什么职业等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个层面,法科生是文科生还是文理兼修。在教育部2020年最新版高等院校专业目录中,法学处于第三类,位于经济学之后、教育学之前,一般认为属于文科。组织隶属上,法学在高等院校的内部大类划分中一般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以浙江大学为例,法学院属于社会科学学部,但是数字法学所依托的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是一个校级跨学科的研究型平台。数字法治研究院由法学院主导,同时邀请了一位计算机学院知名教授担任副院长,并有多名计算机学院老师实际参与。探讨数字法学人才的文理性,是在法律知识与技术素养之间追问数字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究竟是什么,是学好如何解释法条和分析案件,还是要兼习如何编程和处理数据?笔者认为,数字法学的基本定位在于深度融合技术知识与法学知识、全面整合跨文理学科人员,那么培养的数字法学生应当在法科生的基础上,具备基本的数字思维、需要掌握基础的计算编程能力,能够进行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调用。
第三个层面,法科生是面向传统的法律职业还是成为面向未来的数字法治人才。一般情况下,有意发展数字法学的高校,其法学和计算机两个学科应同时具有高水平的学科起点。具有上述高水平学科基础的院校培养的学生本就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数字法学的人才培养,绝不应当局限于为传统的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的目标,而应当扩展至全社会、各行业的未来引领者。交叉培养的实质在于数字法学生同时具备法学学科、计算机科学两类迥异的思维体系。未来社会的法治化、数字化趋向下,融合这两套思维方法的法科生将大有可为。
变革培养的学制和学位的可行性。应积极探索打通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体系,培养分别授以法学和工学学位的交叉复合型人才,同时面向法学和计算机本科两类专业学生,在大三学期末予以分流,进入研究生教学培养阶段。以浙江大学为例,正在探索“本研贯通卓越数字法治班”,以“3+3”模式培养数字法学研究生,并对后续的博士生学习保留通道。面向实务培养并设计融合数字技术的课程体系的可行性。一方面要实际地充实计算机学科、数字技术方面课程,另一方面还要侧重于教授基础编程、数据分析、算法调试等侧重实操性方面的内容。交叉培养的数字法学生需要掌握两个学科的知识,在总课时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课时、筛选最有价值的课程尚待深入研讨。依托跨学科平台培养社会通用型精英人才的可行性。浙江大学的做法是打造一个校级的跨学科平台,法学院和计算机学院的师生在这一平台上通过国家重点研发项目、交叉学术研究等方面实现了人员间的深度互动,助推人才培养的会聚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