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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合同关系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
事实合同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交易形式。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主要义务的认定是关系到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据双方交易行为的主要标的来确定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外,主要标的的交付必须是达到了大部分主要标的完成交付时才能认定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标的的极少部分交付不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二、有关事实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此部分列举部分法院的实际判例,从法官的思维角度来认定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
(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3269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若未签字或盖章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影视制作中心与文化传播公司虽然希望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并未签字盖章,同时,文化传播公司交付的样本不属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因此,不能成立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本案中合同尚未成立,因而影视制作中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已经交付的样本,法院酌定影视制作中心支付报酬的具体金额。
(二)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275号
(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6号
四、事实合同关系法律责任承担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无论是事实合同关系还是书面合同关系,一方追究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无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难题,因为,双方对与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元素来酌定。根据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本质属性,法院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是,守约方的哪些损失属于实际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是否应当包含其中?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要求守约方举证加以证实,实属难能可贵。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问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之后,对方不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因此,针对此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是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