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
新中国成立60年,人民法院走过60载光辉历程。60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60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2亿余件,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60年审判历程建立中国特色审判制度
60年刑事审判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60年民事审判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
60年行政审判从无到有并拓展到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60年执行工作从审执合一到建立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
附件一:
从1957年到1966年“文革”前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也是审判工作受政治运动影响最深的时期。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582万余件,反革命案件占30.97%。除了1958年和以后的短时期内发生了轻罪重判的偏差外,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及时惩处了一批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也处理了大量的社会治安案件,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六十年犯罪态势与刑事审判的发展变化
1、60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U”字形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刑事案件数量上升态势明显。改革开放前除了在50年代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反“右”等因素的影响,刑事案件数量较多外,其他阶段刑事案件数量普遍较少。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4.10倍。改革开放前后相比较,刑事一审案件的发展曲线呈U字形,能够明显看出曲线的拐点恰恰就在改革开放之初(如下图所示)。
2、改革开放之后的30年,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会相应增加,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加,刑事犯罪问题会更加突出。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流动人口加剧,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关系解体,人们自制能力削弱;另外,社会失范状态突出、城乡分割导致的文化冲突加剧等都影响了社会治安状况,导致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人民群众的呼声,我国于1983年、1996年、2001年分别开展了三次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严打”之后,治安形势虽然一度好转,但因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等深层次的根本问题难以解决,犯罪高发的态势难以得到根本转变(如下图所示)。
附件二:
六十年民事审判情况分析
民事案件类型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其中民事审判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与之紧密联系的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制式也同样进行了几次演变。民事案件类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的不断改进。
一、新中国法律制度初创时期的民事审判(1949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有民事和刑事两种,其中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劳资、土地、房屋、工商、债务、赔偿等8种类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渐完成,人民生活开始多元化,到1956年又增加抚养、加工订货、代购代销、贷款、合伙合营、山林水利等类型案件。这一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789.45万件,年均112.78万件。
二、停滞不前与被砸烂的二十年(1957年~1978年)
前十年,法制建设受到政治体制影响几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司法统计报表制式没有明显改进。“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民法院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司法统计报表的统计类型也随之萎缩,1969年的报表制式已退化到比1950年更简单的地步,仅有婚姻、继承、房屋、赔偿等几大类的统计,其中包含的细化案由一概取消。1957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846.10万件,年均38.46万件。
三、商品经济的恢复与经济审判的开展(1979年~1999年)
“文革”结束后,改革开放成为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主题,发展经济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第一要务。社会的需求催生了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司法统计随后进行革新,从1983年开始将经济案件从一般民事案件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统计,直到2001年“大民事”整合结束。1979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308.07万件,年均252.77万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1315.91万件,年均77.41万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审判快速发展,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1986年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计,当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5件,1999年知识产权案件1098件,到了2008年已达到22308件。1988年增加对交通运输经济案件的统计,到1992年不再单独对其统计止共审结17799件。1992年增加对海事海商案件的详细统计,到2002年将其归入大民事止共审结37347件。
四、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审判(2000年至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以建立大民事格局为重要内容的机构改革,将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等统一整合为大民事。司法统计报表制式随后于2002年进行革新,针对大民事格局的特点,对民商事案件划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三大部分,每部分又详细列出各项案由共计156余项,对民商事案件的收结案等特点进行了较好的归纳,为进一步统计分析奠定了基础。2000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532.19万件,年均503.58万件。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
二、继承案件的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854096件,年均14476.20件。其中最多的是1953年前后,1950年至1955年共审结195734件,年均32622.33件。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经济关系中尚存在着部分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因而继承案件占有一定的数量,特别是“土改”结束后的1953年更为突出,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51059件,是新中国成立后收案最高的一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专业户和个体经营户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党的政策逐步落实,历史上遗留的一些继承问题也不断提了出来。因此,继承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继承案件14271件,比1979年的8909件增长60.19%。之后的几年,继承案件持续增长,至1990年才开始缓慢下降,最近20年,继承案件基本上保持在每年2万件左右的数量,2008年达到33383件。
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
四、债务纠纷案件的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债务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婚姻案件,居第二位。新中国成立初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债务案件,大多数是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债务,其中主要是借贷纠纷。全国法院1950年至1952年共审结债务案件422630件,其中借贷纠纷(包括买卖欠账)241000件,占57.02%。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原因,从1955年起,债务案件逐年下降,直至1969年全国法院仅审结1038件债务案件,达到60年最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步入正轨后。据统计,1955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384613件,年均19230.65件;1979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13291454件,年均577889.30件。2002年,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革新,债务案件也与时俱进地被范围更大的合同案件取代。2002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合同案件16595050件,年均2370721.4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