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礼”向“法”再到“礼法结合”,聊聊先秦时期法制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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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7

先秦时期是一个江河日下、礼崩乐坏的时代,这一时期周礼遭到破坏,逐渐由“礼治”向“法制”转变,最终奠定了从春秋战国到秦朝的基本法律格局,那就是“礼法结合”。而在这一法律演变的过程中,即有单纯的“以礼治国”,也有严格的“依法治国”,最终确立了“礼法合治”的形态。那么从早期的《周礼》到秦国的秦法,先秦时代的法律经过了哪些演变呢?下文就来深入探讨一下。

1、历史悠久,你奈我何

关于“礼法”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禹传子,家天下”之后,不再实行原始的禅让制,但是禅让制中的“有礼”的行为,却被夏朝统治者所接受,在夏朝的礼仪中,明确规定了百姓的日常行为规范和祭祀礼仪,作为最早的“礼治”雏形流传了下来。

商朝是“礼治”完善的时期,商朝君主强调“王权神授”,将礼法和神权结合在一起,这一点与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强调的“君权神授”思想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还早了将近三千年。商朝还将“礼”作为社会的约束规范,神权、王权、礼法相结合,形成了完善的“礼治”的法律制度。

到了西周时期,“以礼治国”的法律被彻底搬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了西周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如同今天的宪法一样。《周礼》是由周公姬旦编纂而成的,其中明确的规定了周天子、诸侯、卿、士大夫、庶民的等级划分,以维护宗法制和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

此外,还将各种民间风俗、婚丧嫁娶、甚至偷盗抢夺等行为都规定的非常详细,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通过“礼治”这个国家根本大法,辅之以“刑”的配套措施,再沿袭商代的神权、王权,维护了周天子和奴隶主的统治,为西周这个奴隶制国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礼法制度。这种制度作为“基本法”,在春秋战国的斗争中,虽然地位有所下降,甚至影响微乎其微,都没有消亡过。

2、庄公小霸,“极限挑战”

自从周厉王“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典故得到验证后,周礼就已经走向了没落,即使后来臣子们迎回周宣王,短暂的迎来了“盛世余晖”,也没有能成功的阻止那位“烽火戏诸侯”博美人一笑的周幽王姬宫湦,将周朝和周礼都带入万劫不复之地的“壮举”。

犬戎之乱后,周平王东迁,同为周王室宗族的郑庄公鼎力相助,使得郑国的地位开始日益强大起来,而周平王感念郑庄公的帮助,一直对他感恩戴德,甚至有些惧怕。此时的周礼,已经不仅是当初的没落了,更添加了一份不被人认同的感觉,由于周天子的威严降低,周礼也不再被诸侯们遵守。

周桓王姬林上位后,一改父亲往日宽厚待人的气度,对郑国的指手画脚表示出极度的厌恶。他不仅在朝堂上对郑庄公冷嘲热讽,而且还提拔自己的势力来制衡郑庄公,最后干脆免去了郑庄公王室公卿的职务,郑庄公大怒,不仅五年没有朝贡,还派郑国军队拔光了周朝都城周边的麦子,年轻气盛的周桓王决定亲自出兵讨伐。

《周礼》中明确记载: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然而郑庄公全然没有把周王朝放在眼里,只打了一仗,郑国大臣祝聃就射中了周王的肩膀,从此周王室彻底威严扫地,周礼的种种约束也不复存在。

3、打不死的“小强”,我还会再回来的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即使出现了齐桓公、晋文公“尊王攘夷”的举动,也没有改变他们打着周王室的幌子为自己扩充实力和人脉的本质,周礼的地位一落千丈。就在这个时候,提出“克己复礼”的孔子闪亮登场,他的出现,无疑为已经一蹶不振的周礼带来了新的希望。

孔子研究了很久得出结论:周礼中的“礼治”过于单一,他们只是在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不顾普通百姓的死活,是一种比较死板的治国方法。于是孔子提出“为政以德”,他认为在这一时代,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人民的主体意识也开始加强,如果再用鬼神之说和死板的礼法去治理国家,则对国家有有百害而无一利,“子不语怪力乱神”,是孔子极为进步的思想。

孔子的核心思想是“仁”,他将周礼重新与仁德相结合,并减轻对人们的刑罚,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方面,依然倡导以礼治国,只不过这种礼相比于西周的礼,更具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在治国方面显然比原始的周礼更胜一筹。由此开始,周礼又焕发了新的生机,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

1、商鞅:变法图强,舍我其谁

公元前475年,“三家分晋”拉开了序幕,曾经的中原霸主晋国完全衰落,被分裂成了韩、赵、魏三国,历史进入战国时代。与上古谦谦君子、打仗还要下战书的春秋时代不同,战国进入了全面厮杀的时代,一言不合就打仗,这时候就更需要一部强有力的法律来支持国家的运转,安排百姓的生活,于是法家“大佬”商鞅登上了历史舞台。

早期的秦国是一个无论军事,还是内政都非常混乱的国家,他们地处西陲,长期与戎狄作战,根本没有法律的概念,他们眼中唯一的法律,就是上阵杀敌。秦孝公继位后,深感“诸侯卑秦,丑莫大焉,”于是张贴告示,招揽贤才。

商鞅来到秦国,与秦孝公秉烛夜谈,谈到“王霸之业”,孝公十分激动,当下就同意了商鞅的法家治国之道。商鞅一改上古的礼治,提倡依法治国,加强中央和君主的权力,提出了帝王的“法、术、势”,总体概括为君主要实行专制统治,用严格的法律来约束人民,而不能单纯的依靠“礼法”教化;其二表现为君主要有所谓的“帝王心术”,用来驾驭臣子;“势”指的是不再依靠神的力量,而是形成自己的力量,以帝王的威严来震慑臣子。

通过“法、术、势”的结合,使秦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同时商鞅根据秦国人勇武好战的特点,实行了军功爵制,把上阵杀敌列入秦国法律,根据杀敌数量的多少获封爵位,使平民百姓也能加官进爵,体现了法家治国思想的公平性。

商鞅规定任何居住在驿馆的人都要有留宿证明,否则全部依法论处,以至于在他后来被秦军追杀想要在驿馆留宿,驿馆的老翁都惧怕的说:“商君之法,无证件者不敢留宿。”可见依法治国的理念,在秦国人心中已经有了地位。此外,商鞅的“南门立木”,也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秦人之中,虽然后来商鞅被秦惠文王车裂,但是秦惠文王认为:商君之法,乃富国强民之法,秦必遵之。”

2、不管你是谁,法律“红线”不可触摸

自古以来,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说法,然而法家思想却一改这些陈旧的理论,秦律明确规定:从王侯公卿到士大夫庶人,有不遵从王命者全部论罪处死。而一个人所犯的罪,罪责轻的不会被轻易放过,而罪责重的也一定会受到严惩,无论他是什么样的身份。

秦惠文王做太子时,一时失手杀了人,按照秦律应当处死,然而太子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当然不能随便处死,于是按照秦法,把太子两个老师的鼻子割掉,以彰显法律的至高无上。

纵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以早期的申不害、李悝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然而这些国家的君主都深受宗法制的影响,无法彻底抛开传统的观念,因此变法不彻底,以至于最终又使国家回到原点。

而商鞅为秦国奠定的法律制度,抛开了传统以礼治国的约束,全面依法治国,这种法律制度是站在周礼的对立面,将帝王的权力和心术、手段展现的淋漓尽致,同时让百姓各行其事,不能逾越法律的鸿沟,国家井井有条,法家思想成为战国中后期的主流思想。

三、“出走半生,归来仍在一起”:战国末期的礼法合流

战国末期,礼法之争愈演愈烈,儒学大家荀子改造了法家思想,他对于法家思想中严苛的部分进行了改造,比如商鞅实行的“连坐”和“伍家一伍,十家一什”的互相举报制度,造成了民众之间的恐慌,对国家的安定存在着隐患。他同时也将孔孟之道加以改进,将礼、法融为一体,提倡礼法并施,最终使“礼”和“法”实现了合流。荀子强调君主应当知礼而重法,以“礼”为治国的基础,以“法”为治国的手段,他认为“礼义生而制法度。”

其实荀子早在与秦国丞相范雎见面时就感受到了秦国存在的某种危机,他看出秦国的法制虽然正常运转,但是却存在着隐患,因为秦国虽然依法治国,但是并不重礼,荀子在《天论》中说:“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很显然,秦国只做到了第二条,于是单纯“依法治国”,在秦统一天下后完全露出了弊端。

从周礼到秦法,先秦时代的法制制度不断演变着,从早期的“以礼治国”到战国时期的“依法治国”、再到后来的“礼法合流”,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完善,此后两千多年的法律制度,都在“礼”和“法”中不断进行修改,始终没有跳出这一框架。

可以说先秦时期的各种法律,都对后世法律以及现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礼”中的仁孝、德政、兼爱非攻和“法”中的权谋、公正、铁面无私,都是当今法律学习的模板,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无价之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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