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分类第四节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语源考释二、“法”和“法律”的一般认识三、法的概念和特征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字的古字体为“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
“灋”有三层含义:神明裁判强制性公平性与“法”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合一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二.关于“法”与“法律”的一般认识:
*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准的文件。*在中文中法与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用,但有些含义不尽相同。三、
法的概念和特征(17页)(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的总和。(二)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确定人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3、法是依靠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第四节
法的历史
一、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与法的创制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是法的主要创制主体。追溯法的起源必须首先追溯国家的起源
国家起源的观点分析
西方学者:
自然起源论: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博丹,黑格尔为代表。
社会契约论: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为代表。暴力论:以伏尔泰,边沁为代表。中国学者:
1、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论。
2、儒家的“化性起伪”论。
3、法家的“人口论”。
儒、墨、法家的国家与法的起源论的实质是暴力论。
恩格斯的观点: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的本质是其阶级性。国家与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代议制)和社会主义几个阶段。法最终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唯物史观)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和产物——马克思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氏族习惯
氏族的特点: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氏族的重要事情通过全体成员平等讨论产生氏族首领没有任何特权行为模式的规范是“习惯”(二)法的产生金属工具出现阶级出现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化剩余产品生产力发展国家产生法律产生(三)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法氏族习惯1、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2、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3、自觉性形成4、依靠国家的强制力5、适用于主权或领土范围内所有居民6、维护统治阶级利益1、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2、反映全体成员的意志3、自发性形成4、依靠成员自律、舆论约束和首领权威5、仅适用于氏族成员6、维护全体成员利益二、法的消亡和更替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法产生以来,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法发展的一般规律。2、私有制和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三、法的历史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