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制度

儒家提倡依规则统治的思想。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在“君主制是人治”的意义上,儒家思想是人治的,但是在强调官员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依规则而治的意义上,儒家思想是倾向于“形式法治”的。

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至明清4000多年,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我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法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二是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至“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三是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我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

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四是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

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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