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治勋(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内容提要:法治建设的成效需要一种反思性机制对之予以科学评判,地方法治指数评估机制的出台因应了量化法治的时代需求。地方法治指数评估应当以法治发展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完成状态为基本理念,以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价值指引,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根据法治体系五要素、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和国家重要与地方特色典型指标等原则来设计法治评估指标。从法治发展的目标看,法治评估应当保持一定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以法治建设的人民性为根本追求,担负起对法治建设事业实施社会性考核和方向性引导的时代重任,在知识合法性方面作出自我确证,使法治建设成为可测可控的理性事业。
关键词:地方法治指数评估;评估理念;评估原则;指标设计;技术方法
目次一、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基本理念二、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基本原则三、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内容指标设计四、法治指数评估对法治发展方向的科学校准五、结语
对于一个志在建设现代法治秩序的民族国家而言,一套成熟的指导法治建设的理论与方法是一个必要条件。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为地方法治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指出了明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可见,法治建设是一项依赖法律科学理论与方法的理性事业。因此,法治若要成为一项具有充分反思向度的理性事业,必须设置一个评估体系,这是所有国家的法治体系建设的自我监控和自我设限。通过法治指数的量化可以客观反映当地法治建设的状况,而地方法治指数是完善法治建设的助推器,推动社会治理方式不断创新。
一
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基本理念
(一)法治状态的客观性
法治是一种“理念性”存在,现实社会的法治举措是人类构造的法治理念的对象化存在。就此而言,“法治指数本身并非单纯的数字,而是蕴含了一种社会法治发展理念、一个动态体系的系统性工程。”明晰法治指数背后隐含的法治理念、机制和方法是推动法治完善发展的重要手段,而量化法治之所以可能,首先是因为法治状态的客观性。
(二)法治状态的普遍性
现代法治依托先进的理念、技术和方法,为破解各国乃至全球性治理难题贡献了总体方案,已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治理模式的普遍选择。一般而言,法治的普遍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空间适用的广泛性、统一性,主体权利的平等性,以及治理状态的动态性。
第一,法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存在的正当性,跨越了不同文明和制度,得到了较为普遍一致的认同。从法律形态来看,世界上的法律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欧洲大陆制定的两部民法典引领和激发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法治的追求,《法国民法典》在捍卫自由平等秩序的同时,给法治后发国家带来了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德国民法典》依托当时成熟的概念、学说和制度,使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更加科学严谨。尽管普通法系国家没有制定法典的历史传统,但以判例法的形式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开创了法治的另一种模式,深刻地塑造和影响了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具体形态和思维方法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蕴含的法治价值和理念是共通的。
第二,现代法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保障为法治的普遍接受性奠定了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法治不仅意味着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的体系或书本上的法,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这些规则应该在社会上实现,应该平等地实施。”法治必须是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系,它意味着,“由上位法派生制定出更加具体的下位法,而下位法规范可以上溯到上位法根据。”它为社会主体提供了平等、合理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为亘古未休的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纷争提供了最终的合理解决方案。
第三,法治意味着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不断进化的治理范式,为人类社会持久向善的秩序追求提供了现实可能,因而是一种值得不断为之奋斗的“理想图景”。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形态为“半法治”,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形态为“全法治”。古代的“半法治”虽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但不可能引领中国走向制度文明和现代化,而现代法治对中国实现民族复兴和“善治”理想具有构成性意义。不唯中国,法治作为“规则治理的事业”,既为所有国家的内部治理与国际治理提供了可接受的普遍范式,又因这种治理范式的进化论特质,为人类社会规则治理事业的不断进步预置了成长性基因。
(三)法治状态的特定完成时
二
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基本原则
法治指数评估应当具备高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纵观我国当下法治指数评估的具体实践,法治指数的设计往往具有较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严重影响了法治指数评估的科学性,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真对待法治指数评估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有必要重申法治指数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人民性原则
人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最大的受益者和最终的评判者,他们的获得感、感知度、满意度是衡量法治建设水平的根本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一切脱离人民的理论都是苍白无力的,一切不为人民造福的理论都是没有生命力的。”为此,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权利保障的核心,也是我国现实国情的基本反映,更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体现。因而,人民性原则是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提示我们:法治指数评估一方面要反映广大人民的法治需求和法治愿望,另一方面要重视广大人民的主观感受。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把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利益作为党领导的各项事业的根本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得到较好的保障,法治设计的初衷即为保障平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治秩序的形成自然离不开人民的参与。因此,人民性必须成为法治评估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论是评估理念的确立,还是评估指标的设计都应当以此原则为指导,使之“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民主性、科学性原则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演进的技术操作机制,法治指数评估正经历从“权力运行模型”到“权利保障模型”的整体转型,这是当今时代法治建设民主性特征不断强化的必然结果。从法治指数评估的技术属性来看,不断追求科学化、规范化是法治指数评估的应有之义。由此,民主性和科学性应当成为法治指数评估行动准则的“双璧”。
(三)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
法治本身是难以用语言精确描述的价值性存在,再加上不同人群的价值立场和理解能力的差异,加大了达成整体协同认知的难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法治的内在价值并不取决于实施法治所需要的道德基础或者规范性关系,也不取决于其与某种道德价值存在的必然关联,而是在于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有效的指引,从而保障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因而法治依然是可认识、可讨论的,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考虑到法治自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法治评估难免存在的价值立场分立,必须对法治评估的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及其在评估中的地位和意义予以充分考量和测度。
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法治指数评估体系的内容。在开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法治评估活动中,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都必须认真对待。尽管在法治评估过程中存在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的分野,但实质上两者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法治客观指标主要揭示法治客观状况的综合结果;法治主观指标主要揭示人们对法治客观状况的感受与评价”。两者都是法治客观状况的反映,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相互检验,只不过表现方式和表达渠道有所差异。因而,在开展法治评估活动时要兼顾主观性评价和客观性评价,不能过分地追求评估方式的单一化。
不容否认,在法治评估实践中一直存在对科学认知的偏见,“人们往往片面地认为,客观性是科学性的基础,甚至等同于科学性,科学评估即客观评估。如果包含着主观因素,那么就是非科学评估,最起码有损科学评估,所以,评估要去除主观因素。”必须指出,科学性和客观性本身都是难以确定的专业概念,出于评估便利的考虑,部分人士简单地认为科学性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客观性,只有看得见、摸得着的量化指标才是最可靠的。这种思维倾向严重偏离了法治指数评估的科学性要求,绝对地采用客观指标势必会导致评估的机械化和畸形化,混淆和忽视不同学科的差异。很明显,法学无法将科学性与主观思维和价值倾向完全割裂,客观性也可以是社会主体主观共识意义上的认知一致性。基于此,一些主观性的价值观念、信仰、理念、心理、态度恰恰是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不但不应排除在法治构成要件之外,反而是法治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因此,法治评估的设计应当平衡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的比重,既不能过于追求客观指标,也不能片面依赖主观指标。
(四)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
三
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内容指标设计
法治评估是一项精细化考评活动,不论在基本理念还是在具体内容设计上,均应当保持高度的精确性和科学性。对于站在时代发展最前沿的地方法治指数评估实践而言,在内容设计上既要充分汲取中外历史上法治评估实践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和本地域的特色,这样的评估设计和评估方案才是“因地制宜”、富有成效的。地方法治指数评估指标内容的设计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大要素构成,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及党内法规体系,既功能分化又结构耦合,是法治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包含的规范性要求是法治指数评估设计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
(二)以“十六字方针”为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以国家重要和地方特色等典型指标为评估的内在构成
法治由不同要素构成,且受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征影响,决定了实践中的法治是多元的、多类型的,法治评估应当直面不同的实践,这是倡导法治评估类型化和特色化的重要原因。对于地方法治指数评估而言,国家重要指标和地方特色指标显然是两种应予贯彻的重要评估内容。
四
法治指数评估对法治发展方向的科学校准
作为法治建设的晴雨表,法治指数评估可以精准反映并矫正法治运行中的各种弊病和问题。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法治实践面前,法治评估应当做好三方面工作:其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思维导引,助力法治评估工作科学开展;其二,坚定法治评估的基本方向,以民主性和科学性为根本追求;其三,立足当下法治发展的具体境况的同时,应具有思虑未来法治发展的长远眼光。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
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是无可置疑的领导核心;而中国法治建设‘政府推进型’的模式选择,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更好地发挥好领导核心和先锋队的作用,才能够率领中国人民同时完成民族复兴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事业,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必须承担的重要历史使命”。源于中国伟大法治实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今时代最新的法治理论形态,是新时代法治评估的重要思想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源于实践,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建设目标清晰明确、法治体系正在加快形成、法治观念发生深刻变化、生态法治建设成就斐然、法治政府建设快速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的历史意义、丰富的价值内涵及翔实的具体内容依托中国共产党这一领导核心渐次展开,勾勒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路线图。
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高度一致性,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领导力建设是法治建设成功的根本保障和动力源泉。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手段,法治思想为法治体系注入了精神力量和建设方向,“思考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动因和源泉”。法治评估和法治建设的关系是相互的、双向的。一方面,法治评估是衡量法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方法和尺度,为法治建设提供科学的检验标准和调整依据;另一方面,法治评估深嵌法治建设进程,不断被法治建设实践塑造和修正。对地方法指数治评估而言,评估标准同时是地方法治建设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反馈机制,法治实践的新思想、新思维、新理念不断充实并形塑法治评估的内容和形态,二者相互影响与塑造,推动了法治建设与法治评估共同进步。
(二)以民主性和科学性为根本追求
在法治评估中贯彻民主性和科学性要求,就是在法治评估领域坚持法治的实质与形式标准的统一性。坚持人民的主体性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不变的初心和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最好的例证,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全国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是监督国家公权力运行的重要利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主制度模式都是巩固民主政治成果的重要保证。民主性不仅在国家制度层面有重要表现,而且在法律制定领域有积极体现,“民主作为一种程序,体现为人民在决策、立法及参与上的形式、步骤和方法”。立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国家法律的制定和颁行从根本上来看来自全体公民的合意。当下,人民民主正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新形态迸发出全新活力,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与制度实践纳入法治评估范畴,将有助于“激发出更好的民主绩效、更高的民主兑现率和获得感”。法治和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现代法治与人民民主相互贯通、相互支撑,法治在根本意义上就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讲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以当下和未来法治发展为整体视野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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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3年第11期目录
1.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理论取向与技术方法
魏治勋
2.宅基地资格权法定化的法理展开
孙建伟
3.数字时代的人民法庭制度及其功能定位
曹庭
4.行政法典制定中中国行政法优良基因的存续
关保英
5.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处罚的实施基础及制度逻辑
陈可翔
6.国家法治进程中的澳门刑法现代化
方泉
7.论秩序法益的主体间性
蓝学友
8.“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之检讨
李中原
9.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人格保护规则探究
孙靖洲
10.我国七人陪审合议庭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研究
陈学权
11.论“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数据法保护路径
王倩
12.地方税收保障立法的衍生逻辑、问题检视与完善路径
王婷婷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