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起:加强载体建设完善交流渠道 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全球合作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增强,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方向发展,保持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具备更多有利条件。

同时,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发展不平衡加剧,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局部动荡频繁发生,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

当前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国际力量对比深刻变化。世界经济深入调整,全球性挑战更加突出,国际和地区规则较量持续升温,世界正处于格局转换、体系变革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

(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强调对外工作要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并就新形势下中国外交的目标、路径、原则、手段等问题做出全面深入阐述,形成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为中国外交提供了顶层设计,指明了前进方向,其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目标是实现民族复兴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新形势下对外工作要维护和延长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在博鳌亚洲论坛、联合国系列峰会等国际舞台上,习近平总书记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全面阐述政治、安全、发展、文明、生态“五位一体”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总路径和总布局。这些思想将自身发展同各国共同发展紧密结合,明确了中国外交为民族复兴尽责、为人类进步担当的使命,使中国外交站在了时代发展潮流的前列。

2、基本途径是坚持和平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和平发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思想自信和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要在与世界各国良性互动、互利共赢中开拓前进。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中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其他国家也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我们要坚持和平发展,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这深化了我们党对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规律性认识,拓宽了我国和平发展的空间,也有利于推动世界和平发展事业向前迈进,开辟了我们党和平发展战略思想的新境界。

3、核心原则是合作共赢。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各国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强调不能身体已进入21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冷战思维、零和博弈老框框内,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把合作共赢理念体现到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等对外合作的方方面面。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就要以合作取代对抗、以共赢取代独占,推动各国同舟共济、携手共进。这是对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重大突破,完全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和人类进步方向,为建设美好世界提供了崭新思路。

4、主要手段是建设伙伴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不结盟原则的前提下广交朋友,形成遍布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伙伴关系具有平等性、和平性、包容性,没有主从之分、阵营之别,不设假想敌、不针对第三方,志同道合是伙伴,求同存异也是伙伴。这是对结盟或对抗的传统国与国关系模式的超越。迄今,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地区或区域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中国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5、价值取向是践行正确义利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外交工作中要坚持正确义利观,政治上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经济上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国际事务中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对那些长期对华友好而自身发展任务艰巨的周边和发展中国家,要更多考虑对方利益。正确义利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中国外交优良品格,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外交的核心价值观,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誉,成为中国软实力的独特标志。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体系贯穿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蕴含中国传统哲学和历史文化独特智慧,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引领国际格局演变方向,彰显中国外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担当的鲜明特色,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外交工作的行动纲领。

(三)“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及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1、“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情况

从形式上看,“一带一路”战略是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10+1)、中日韩自贸区等国际合作的整合升级,也是我国发挥地缘政治优势,推进多边跨境贸易、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作为一种平台载体,它是过去各个论坛、圆桌会等机制平台的升级版。

从范围、跨度上看,“一带一路”比古“丝绸之路”的范围更广。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与此同时,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等。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一带一路”的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是“五通三同”。“五通”就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这“五通”是统一体、缺一不可。“三同”就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三者也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就是共赢。

设施联通是共建“一带一路”优先领域。这里所说的设施指的是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指交通设施,还包括油气管道、输电网、跨境光缆建设等。但重点是交通设施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交通设施领域普遍欠发达,并且高山、沙漠、河流不时阻隔交通,给货物和人员交流带来不便。

贸易畅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内容。近年来,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各种贸易壁垒仍不便于扩大交往,因此,需要使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强信息交换、海关、认证等方面的合作来拓宽贸易和投资。

资金融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上千亿甚至上万亿美元的资金,任何一国都无力承担这样的巨额费用,只能通过市场运作来筹集资金。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设立的丝路基金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国融资的作用。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各国民间资本进入,引导商业股权投资基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各国可通过本币互换等方式来降低成本。

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不言而喻,跨越各国的“世纪工程”若能获得沿线国家民众的广泛支持,将会顺利得多,反之,则寸步难行。所以,必须通过传承和弘扬古“丝绸之路”友好合作精神,开展广泛的人文交流,加强媒体合作、旅游合作等多种方式,来增进彼此合作和理解,以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通过实行以上“五通”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最终打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互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2、“一带一路”战略对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

在国内,“一带一路”分西北、东北、西南、内陆、沿海和港澳台等地区板块,几乎涵盖全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受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等因素影响,对外开放总体呈现东快西慢、海强陆弱格局。“一带一路”将构筑新一轮对外开放的“一体两翼”,在提升向东开放水平的同时加快向西开放步伐,助推内陆沿边地区由对外开放的边缘迈向前沿。遵循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中国与沿线各国在交通基础设施、贸易与投资、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等领域深度合作。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构筑国土安全发展屏障,摆脱以美国为首国家的不平等国际贸易谈判,寻求更大范围资源和市场合作的重大战略,被称作世纪大战略。这是中国在近200年来首次提出以中国为主导的洲际开发合作框架,是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重要路径。

3、“一带一路”战略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大的战略都会对法治建设带来影响,提出要求,“一带一路”更是如此。我梳理了一下,至少应有如下四方面:

二是强化仲裁尤其是商事仲裁建设。我国仲裁是两条线,即商贸仲裁(共244家)和劳动人事仲裁(县以上均设立)。仲裁作为解决商贸的一种方式,其作用将进一步凸显。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裁决易于执行、高效快捷、程序保密等诸多优势,因此,商事仲裁将会成为“一带一路”的优选争议解决方式。

五是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法律服务需要进一步拓展,需要提高标准和创新形式。如需要做大做强律师尤其是涉外业务律师队伍,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点或与境外律师机构建立合作机制,还有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等等。

(四)“南海仲裁案”及其中的法律问题

1、南海争端的由来

南海海域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连接两洋三洲,蕴藏着丰富的渔业、油气等资源,对沿海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全球航运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条重要的国际水道。

南海周边一些国家的占岛礁行为,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的反对,围绕南沙、西沙等南海岛礁的外交斗争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一直未有停歇,其中也发生过局部的武装冲突,但总体上局势处在可控的范围内。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通过密集沟通和协商,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共有十条内容,主要是确认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友好、和谐环境,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等。

南海形势是从2009年特别是2012年后开始加剧紧张起来的。2009年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实施“亚洲再平衡”战略,把战略重点优先放在亚太地区。这是争执的重要肇因。2009年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部分岛礁划为菲领土。越南、马来西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等等。中美在南海也开始出现对峙摩擦。2012年4月发生了黄岩岛事件,突破了我国政策和忍耐的底线。黄岩岛属中国的中沙群岛,直到20世纪90年代,菲律宾出版的地图还将该岛标在菲国领土之外。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是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组织机构之一。荷兰海牙设有多个国际法庭,包括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等。但从规模和影响力来看,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最大。不过,四者间并无隶属关系。1946年成立的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事项。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职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190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中国清朝政府先后参加了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并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是常设仲裁法院的原始缔约国。废除帝制后,中华民国继承了条约和法院成员资格。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仍窃据中国席位。直到1972年被法院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进行驱逐。1993年11月22日,钱其琛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恢复在该法院的活动,并指派李浩培、邵天任、王铁崖和端木正为仲裁员。2009年5月4日,杨洁篪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指派邵天任、许光建、薛捍勤和刘楠来为仲裁员。

根据修订后的《海牙公约》,常设仲裁法院设立目的是:“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机构包括国际事务局、常设行政理事会、仲裁法院。

3、我国不参与、不接受裁决的国际法依据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谈判、协商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形式。强制仲裁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一种新的程序。而且这种程序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简单地说,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它只能用来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如果有关事项超出了《公约》范围,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也就是说,领土主权的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当然不能就此问题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三是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四是程序上,当事方必须先就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如果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那么也不应当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不是第一个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美国就曾这样做过。

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家推波助澜,它们的目的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菲律宾明知仲裁庭对中菲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没有管辖权,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强制仲裁,也明知这种方式无助于解决问题,但仍然滥用《公约》规定,强行提起并推进仲裁程序,另外一些国家从旁呼应,显然都是另有所图。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坚持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来解决南海有关争端。因为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有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正因为在谈判中国家可以充分、自由、系统地表达关切、交换看法,所以谈判才是解决国家间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并且在国际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

4、强制仲裁可能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不利影响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我国海洋权益主张不利。涉及到这样几项:整体颠覆中国南海九段线权益的主张,认定我九段线无国际法依据。将我国南沙高潮高地“岩礁化”,通过隐晦地运用“实际控制说”只认定我实际控制的南沙岛礁属中方,没有控制的不属于中方,结果是南沙共82万平方公里海域,我国只剩77500平方公里。否认中国扩建南沙低潮高地的合法性。判定黄岩岛属于岩礁,否定“中沙群岛”等等。

二是将催化南海问题持续激化,招来“群狼”攻击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均派团观察庭审,有可能唆使菲依据裁决到联大或安理会挑衅。其后,越南、马来西亚、印尼可能效仿,也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仲裁。美国等张扬其南海巡航合法性。

三是对我国海洋权益具有综合不利影响。极大挤压中国生存和发展空间。威胁我国海防安全和海洋通道安全。影响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对我国和平解决海洋争端造成重大障碍。恶化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四是将我国海洋邻国和区外大国的海洋权益最大化。主要是“我消彼长”。

二是2016年3月底,得知越南法学会积极推动在东盟法律协会第38届理事会上通过“共同成立南海特别委员会、不定期举办会议、评估南海局势、提出法律方案”等有关内容的决议。中国法学会迅速向外交部报告并做出反应,挫败了越南企图。经外交部统一安排,包括我会等多方参与交涉,该理事会上未通过任何决议,也未成立南海问题临时委员会,只形成了未含敏感词汇的书面会议纪要。我会在该事件中表现出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和优秀的业务能力得到了中政委和外交部的表扬。

二、对外法学交流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保障了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正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涉外法律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决定》强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国际视野和使命担当,对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1、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局面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外资三法”、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撑性的涉外法律法规,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也都规定了专门的涉外条款,为对外开放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立、改、废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支撑了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和涉外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提升对外开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2、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3、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新挑战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一方面,走私、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国犯罪等呈现严峻态势,反恐、海外追赃追逃、打击洗钱等任务也日益艰巨,跨境执法合作、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威胁。近10年,我国政府组织实施境外撤离行动10余次,处理公民在境外遭绑架、袭击案件数百起。但目前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领事保护工作主要依赖外交交涉,手段较单一。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依靠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我国企业、公民构筑强大的“安全网”。

4、担当国际舞台的新角色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对外贸易居世界第一位,双向投资居世界前列,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大幅提高。我国已进入国际重大政治、发展和经贸问题谈判的核心圈,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相称。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建设者,既是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事务话语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涉外法律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要全面贯彻《决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提高涉外法律工作水平。

(二)法学会开展对外法学交流的主要成效和作法

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组团出访与接待来访是我会开展对外法学交流的基本方式。按照规定,中央外办每年批给中国法学会3—4个部级团组和数十个局级以下团组出访,另有若干个培训和参与论坛、会议的团组。2015年,我会组派高层代表团访问了美国、法国、意大利、南非、肯尼亚、泰国、马来西亚等7国;邀请柬埔寨司法大臣、印度尼西亚首席大法官、俄罗斯法律家协会主席、东盟法律协会主席、巴基斯坦总理法律和司法特别助理、蒙古律师协会会长、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机构执委会副主任、巴西高等法院院长、安哥拉总检察长、美国律师协会主席等40多位部级以上重要人物来华访问或举行会见,有力促进了外方对我法治建设及“一带一路”重大倡议的理解,增进了彼此政治互信,扩大了对有关国际问题的共识,为提升中国法学法律界的国际地位和影响,树立我负责任法治大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加国际会议,稳步推进多边交流。2014年,我会组派代表团出席第九届世界宪法学大会、毛里求斯国际仲裁大会;2015年,出席了国际诉讼法学大会、亚太法协第28届大会、东盟法律协会第12次大会等国际会议,首次实施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家国际访学计划”,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成果,推动中国法学、中国法治走向世界,努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

建立培训基地,一是配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我会对外交流的需要,培养具有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务型人才;二是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成就,促进各国法学法律界人士与我国友好交往。2014年,我会举办了邓小平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政策老挝司法部干部研修班、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首期研修班、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八期东盟学员研修班和东北亚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二期研修班;2015年举办了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二期研修班、走进非洲—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高端培训、金砖国家法律人才首期研修班、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九期研修班。各项培训针对性强,内容贴近实际,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探索建立争议调处机制。随着中国和非洲贸易合作不断加强,中国在非企业与所在国的经贸纠纷不断增多。中非法学法律界进一步加强良性互动,共同构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贸纠纷的新机制,显得十分迫切。经过两年多筹备,2015年在我会主导推动下,成立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上海中心和约翰内斯堡中心。这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发起成立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重大创新和有效举措,对于推动中非法律合作机制的发展,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话语权,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2015年我会还主导成立了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

(三)积极探索拓展对外法学交流的新领域和新形式

1、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积极拓展对外法学交流范围。目前,我会发起并主导的区域法律(法治)论坛(包括筹备中的论坛)数目已经达到11个,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学法律组织。“十三五”时期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扩大范围,不断扩大提升区域法治论坛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2、推动以我为主的区域法治论坛向国际组织方向发展。在我会的积极推动下,部分以我为主的区域法律论坛正向非政府国际法学法律组织方向发展,机制体制建设日益完善。如中非法律论坛成立了由中非权威法律组织共同参与的决策协调机构—指导委员会,制定了指导委员会《章程》,成立了秘书处和中方协调委员会,建立了务实合作机制—研究中心、培训基地、联合仲裁中心等,目前正筹划成立专业委员会。下一步要继续完善中非等法治论坛、继续开展法律人才交流与培训、在非共建法律人才培训基地和中国-非洲法律研究分中心等。继续探索成立和运作非政府国际法律组织,积累经验。2015年,我会起草并与国外法律代表共同磋商讨论通过了7份宣言、共识等成果性文件,这些文件里体现了我会对区域法律合作的“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提升中国法治的话语权。

三、积极参与对台法治交流工作

(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积极成果和中央对台方针政策

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两岸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共同政治基础上实现和平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取得一系列重大历史性突破,开创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准确把握两岸关系发展大势,提出“两岸一家亲、共圆中国梦”的理念,以及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坚持共同政治基础、坚定不移为两岸同胞谋福祉、坚定不移携手实现民族复兴等一系列新主张新要求。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方向,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继续加强两岸制度化协商谈判;努力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努力为两岸同胞谋福祉,增进两岸同胞对命运共同体的认知;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果。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两岸同胞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其成果来自不易,需要两岸社会共同珍惜和维护。必须看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一系列成果都是在两岸双方

THE END
1.论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与成就论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与成就 https://wenku.baidu.com/view/334907e6910ef12d2af9e7e1.html
2.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学的演进与思考》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个人著作《中国法制史论要》《唐律新探》《中国租界法制初探》《法律史与法治建设》《中国法制与法学教育》《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古代东方法研究》《上海法制史》《上海租界法制史话》《法苑内外》等10种19部;主编3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学术https://fashi.ecupl.edu.cn/2023/0531/c505a201787/page.htm
3.中国古代律学(成就)述略尾论--- 7 摘要:律学在中国古代法制建构与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扩充了法的内容,解决了由于成文法条的抽象性、具体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诸多适用。从先秦到明清,古代律学因应,一脉相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中国古代法制进程的推进提供了持久稳定的动力,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整个东(南)亚古代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xue/149167.html
4.中国法制史1(通用6篇)(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3)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0qq1216.html
5.杨一凡: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清代条例选编》等7部稀见法律典籍丛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古代榜文告示汇存》《古代地方条约辑存》《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等7部地方法律文献丛刊;《古代折狱要览》《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清代秋审文献》《历代判例判牍》《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清代判牍案例彚编》等8部司法文献丛刊;中国律学文献丛刊5辑,清代https://cssn.cn/fx/fx_zx/202305/t20230518_5639132.shtml
6.法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截至2020年,中国大陆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授予权的院校https://baike.sogou.com/v76621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