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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经学复盛,清帝奖翼经学,学者辑佚书,精校勘,通小学,a名家辈出,经学著述宏富。在清代学术主流之外,为少部分人所苦心营求的传统律学在清代也发展至高峰。1934年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中指出:“自汉以来,儒家思想支配中国历史数千余年,其间固有盛衰,但君主为治之道,终皆未能有逃于儒,而中国法制之经其化成,更系当然……儒家之中心思想在‘经’,‘经’不特备人类行为之标准,抑且示法律制度之绳墨,故研究中国法制者,苟不考及儒家之‘经’,而仅涉猎历代之法制典章,实无由窥其底蕴。”b陈氏所揭橥儒经与法律之关系,实则为中国法律学术史上一重要问题。王宏治深入剖陈《唐律疏议》中具体法条所引用的经典文辞及其所体现的经学义理,基于此,他认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就是经学。c邱澎生在研究中分

a皮锡瑞著,周予同注释:《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81年,第295、330页。

b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据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影印,收入《民国丛书》第1编第28册,上海书店,1989年,第

54–55页。该书卷首作者自序写于1934年6月。

c王宏治:《〈唐律疏议〉与经学的关系探究》,收入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4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王宏治:《试论中国古代经学与法学的关系》,收入张中秋编:《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此外,刘怡君仔细考察了《唐律疏议》中引述各部儒家经典的情况,梳理了“援经入律”的情况141例,见刘怡君:《〈唐律疏议〉“援经入律”之实况及其功能》,(台北)《法制史研究》2018年第33期。

一、“专家之学”:重估清代律学的学术地位

在1810年小斯当东将中文《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出版时,他就理解某些律例文字的困难,在“译者序”中发出这样感叹:“在少数情况下,文本语言之晦涩、结构之复杂使读者即使理解了单个字词的意思,也搞不清它们组合后的整体含义。译者就此咨询过一些最有学问的中国人,这也是他们的共识。”d不只是那个时代的异国研究者存在这样的困惑,这也是清代当时中国智识阶层对《大清律例》文本所普遍持有的初步观感。因为“律书精微奥衍,目类繁赜,即向号专家之学,犹苦展卷茫然,猝难通贯”,e“中国法律之学,旧为士大夫所不习,必服官司寇,始研求之。然条文繁密,细如茧丝,要于至当而不可易,骤而读之已苦其难”。f一方面是作为专门之学难读不易掌握;另一方面,一般读书人在知识养成中对这一门学问也普遍淡漠疏远。

在清代,做刑名幕友,在一般读书人看来是文人的末途,群相鄙薄。g名幕汪辉祖认为做幕就是“吃子孙饭”,他本人在工作时并不讳言积阴德、避天谴,表现出浓厚的阴鸷观念,h此外,他还一再提及法律工作者“救生不救死”、讼师之恶名,等等。戴震在给三入刑曹担任刑部员外

a邱澎生:《律例本乎圣经:明清士人与官员的法律知识论述》,台北《明代研究》第21期,2013年12月,第90、93页。

b陈锐:《中国传统律学新论》,《政法论坛》2018年第6期。

c本文是在利用厚生、经世致用、实事求是、实学实用这个意义层面使用“实学”一词。葛荣晋指出:“中国所谓实学,实际上就是从北宋开始的‘实体达用之学’,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多层次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派和不同的学者那里,其实学或偏重于‘实体’,或偏重于‘达用’,或二者兼而有之,或偏重于二者之中的某些内容,情况虽有区别,但大体不会越出这个范围。‘实体达用之学’既是实学的基本内涵,又是实学的研究对象。”见《葛荣晋文集》第5卷《中国实学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0页。

e刚毅辑:《审看拟式》卷首“叙供法”,光绪十五年江苏书局刻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二编)第72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第70页。

f魏元旷:《潜园文集》卷10《奉天法律讲习所同学录序》,见《魏氏全书》(共4函28册)第1函第6册,刻本,国家图书馆北海古籍馆藏。

g邓云乡:《汪辉祖及其著述》,《水流云在丛稿》,中华书局,2001年,第528页。

h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收入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33–234页;张伟仁:《良幕循吏汪辉祖:一个法制工作者的典范》,收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编:《中西法律传统》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62–370页。

郎的某公撰墓志铭时,不由得感喟:“夫刑者,人之死生,苟不慎,是轻杀人者,未有不中其身及其子孙者也。”a由这些不难窥见,清代普通读书人视从事法律工作为畏途的潜在心态。乾隆末年,孙星衍官刑部直隶司主事,“在刑部时,尝有句云:‘幸逢尧舜求刑措,敢学申韩号法家。’同官辄笑为迂”。b可见当时即使是在刑部的官员,亦对于刑名法家之学表现出一种微妙心理。

“顾律文古质简奥,难以猝读,而经生家又辄视为法律之书,不肯深究。迄身为刑官,乃勉强检按,取办一时,无惑乎学士大夫之能精于律者鲜也。”c清人在当时将“胥吏之考故事,幕宾之读律法,俗儒采集性理之说”d三者并举,可见“读律法”受到时人的鄙夷,孙星衍在当时也指出“近时则内自比部,外而牧令,以举业起家,目不睹律令之文”。e至光绪十三年(1887)刚毅在《审看拟式》开篇序言中就指出“近世溺于制举帖括之业,苟且简陋于律令格式,每多阙焉不讲。间有博学多闻者,亦且鄙为申韩家言,不屑措意,一委之于幕客吏胥”。f可见当时一般读书人乃至临民之官对于律学普遍持有淡漠态度。

但是,律学确乎是官员临民治事所需,这种刚性需求使得清人创制了体裁多样且数量丰富的律学作品。“律例者,百执事临民行政之规矩也。顾卷帙繁多,读者骤难得其要领。”g让浩繁的律例理解起来更加准确,使用起来更加便利,这是清代律学研究的中心关怀和终极目的。故此,清代律学在研究进路和风格上,呈现出如何便利于应用的倾向,由此出现了数量较多的便览、图、表、歌诀类的律学作品。乾隆年间刊刻的曾恒德《律表》绘制律例表格,夹加小注,一目了然;光绪初年刊行的杨荣绪《读律提纲》将《大清律例》的内容按照律文内在的特点与涵义进行提挈编排;光绪二十九年刊印的《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分栏汇辑,眉目清晰;光绪初年梁他山《读律琯朗》七字一句,简而不陋;光绪年间沈国梁《大清律例精言辑览》七字一句,条例清晰。以图表、摘要、提纲或歌诀等形式对律例加工,显然直接是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援引。这一类律学作品在数量上占据清代律学作品的绝大部分,其实用性旨趣很明显。

a《戴震集》“补遗”之《奉直大夫刑部浙江清吏司员外郎毛公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49页。

b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8,中华书局,1997年,第182页。

c《皇朝经世文编》卷90,张玉书:《刑书纂要序》,收入《魏源全集》第18册,岳麓书社,2004年,第8页。

d《贺涛传》(畿辅文学传稿),见《贺先生文集》,民国三年徐世昌京师刻本,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7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35页。

e孙星衍:《嘉谷堂集》之《李子法经序》,见《孙渊如先生全集》,四部丛刊本,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36册,第199页。

f刚毅辑:《审看拟式》之刚毅“自序”,光绪十五年江苏书局刻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二编)第72册,第3页。

g黄鲁溪编辑:《名法指掌新纂》卷首“道光十年桂良序”,同治五年刻本。

h高世宁编,高世泰订:《高忠宪公年谱》卷上“万历二十年壬辰三十一岁”条,康熙间刻本,收入北京图书馆编:《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4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503页。

i刘衡:《读律心得》卷末“道光丙申刘良驹跋文”,同治七年刊本,收入《官箴书集成》第6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171页。

j辽宁、吉林、黑龙江图书馆主编:《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辽海出版社,2003年,第1168–1169页。

同治十二年羊城书局刻本和光绪二十二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铅印本等。从江苏到广州,从贵州到上海,从道光初年《读律心得》诞生,赓续直至清末的重印,这部律学作品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其内驱力则主要来自作品对于浩繁律例的撮要整编与切要实用。

据此可见,清代律学作为“术”,具有浓厚的技术性与实用性的特质。然而,作为“学”,则在清代的学术门类和知识体系中处于边缘性的地位。清代律学地位稍有提振,既有内在理路的因素,又时乘外在机缘。一方面,清代律学作为专门之学,临民治事者对其有着刚性需求;另一方面,嘉道以降,经世思潮有利于纠正士民对于“读律法”的偏见,律学的朴实致用契合了时代的精神而获得了显著发展。福建光泽人何秋涛以史地名作《朔方备乘》为世所知,他在道光二十四年成进士,授刑部主事,《清史稿》中特别记载他说,“刑部奉敕撰《律例根源》,亦秋涛在官时创稿云”。a在当时与何秋涛并精西北地理的山西平定人张穆,同样讲求经世之学,张穆于兵制、农政、水利、海运、钱法尤为究心,b足可见当时士人瞩目实务的学术气氛。何秋涛关切实务,因职事所系,以经世精神开展了律学的研究。c

a《清史稿》卷485,中华书局,1977年,第13400页。

b郑天挺:《张穆〈斋集〉稿本》,《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1页。

c关于何秋涛与《律例根源》一书的具体关系,可参考李明:《清代“按语”类律学文献的出现、递纂与版本诸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

d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第543–608页。

梁启超早在宣统三年(1911)《学与术》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c律学的实用性旨趣,表明它在传统中国知识体系中归属于“术”的范畴,中国自来就有学与术分殊,道与器分途的看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学术思想是形上之学,技艺之学则属形下学的范畴。梁启超于20世纪20年代回望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的时候,辟有专章历述历算学、物理学、医学乃至乐曲学,并无一语及于清代的法律之学,他在讨论乐学时开篇即言:“昔之言学者,多以律历并举。律盖言乐之律吕也。”d在他看来,律者指代的是律吕之学。清亡未久,去时匪远,在当时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中,律学的踪履已然难觅。

二、“以经义通乎律文”:援经学以提振律学

在清代律学学术地位升降的进程中,值得注意的是,研律者将律学与经学进行连结的阐释与援经入律的学术实践,推助清代律学的学术发展。

道光八年朱枟在《粤东成案初编》自序中就质言:“夫律例,本乎圣经,发为政教。其质也,则本之于‘书’;其坊e也,则本之于‘礼’;其断也,则本之于‘春秋’;其和也,则本之于‘诗’;其变也,则本之于‘易’。”f圣人的经典,儒家的“五经”:诗、书、礼、易、春秋,律例与它们都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朱氏认为,律例之学是本源于五经。光绪年间任职刑部的董康在入民国后专门辑录整理明清秋审制度,他在篇首的例言中就申明指出,“秋审虽为明以后之特例,然征之群经诸子,已具其精神”,在目录之末专门附有“征信篇”,意在将秋审制度考

a陆宝千:《嘉道史学:从考据到经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期下册,1974年12月,第550页。

b《魏源全集》第18册,《皇朝经世文编》刑政,卷90–94。

c梁启超:《学与术》,收入《饮冰室合集》第3册,《饮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下)》,中华书局,2003年,第12页。

d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39页。

e此处所述“律”与“礼经”之间关系的看法,适与下文所提及嘉庆年间王有孚的表述相类似,“律之为书,正与礼经相表里,凡其显设科条,皆严示之坊,而欲使人之不致误犯也。故为人子者,不可以不知律。”见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嘉庆十年刻本,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3辑第4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6页。

f朱枟辑:《粤东成案初编》之“序文”,道光十二年刻本,收入杨一凡、陈灵海编:《清代成案选编》乙编第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8–9页。

咸丰三年(1853)进士杨荣绪在同治二年补授浙江湖州府知府,他整顿地方庶务,绩著循良,“其守湖州十年,专心读律,为提纲一书”。e杨荣绪在《读律提纲》中提挈揭示出这样一则条目:“《律主于仁亦辅乎礼且多本于六经之义》:此类不可枚举,须逐条以经注之。”f杨荣绪提出以经注律,但此条至此即止,随后并未有详细文字进一步阐述,只是在此条末尾有后来者以双行小字夹注,曰:“昌龄谨案,先生欲逐条以经注之,然未及注,今仍其旧,不敢妄补。”可以覆按的是,在该书最后,作者总结出如下数条,似乎是对此条的呼应:《律所以教人崇正学》

读律,读书,读经史,清代法律工作者很早就对这些命题作出深刻的思考。康熙十三年(1674)陈丹赤在给刑部同事王明德所撰《读律佩觿》一书作序时,有感于斯人是书,于序文中

a董康辑:《秋审制度第二编》之清代部分“辑例”与“目录”,民国三十年(1941)铅印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

b蒋楷编:《大清律讲义前编》,宣统二年石印本,收入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三编)第5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第80页。

c蒋楷编:《大清律讲义前编》,第80页。

d汪辉祖:《佐治药言》之“读律”条,收入《丛书集成新编》第30册,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影印,1985年,第715页。

e陈灃:《读律提纲序》(光绪四年正月),见杨荣绪:《读律提纲》(光绪三年刊本),收入《广州大典》第十辑《学海堂丛刻》第79册,广州出版社,2008年,第133页。

f《读律提纲》,第149页。

g《读律提纲》,第152–154页。

h陈灃:《浙江湖州府知府候选道杨君碑铭》,见《读律提纲》,第158页。i陈灃:《浙江湖州府知府候选道杨君碑铭》,见《读律提纲》,第158页。

j见河北省保定市直隶总督署博物馆展览碑刻。

畅论了一番“读书”与“读律”的看法:“律法之未明,率由读书者不知律,读律者不知书,彼读律不知书者勿论已,即读书当涉历经史时,初未讲求施设,迨渔猎青紫后,又何尝加意民瘼,其为聋聩,为木偶,比比皆然,究何异于并未读书之人,又何怪乎不善读律者之陷于四失而莫救耶。”a对于居官者而言,“读书”与“读律”均不可偏废,而读书尤当涉及经史,否则无异于未读书之人。陈氏在受读该书后,当即就论断“斯集行将辉映今古而弗朁矣”,b他指出:“佩觿之为集,其术仁而端,其心公而普,其援引经经而纬史,其印证祥确而晓畅,其命意则朝宗孔孟而必不庞杂申韩。”c他认为《读律佩觿》一书援引经史,朝宗孔孟,道出这部律学名著的经史根柢,印证他所论居官者“读书”与“读律”并举的看法。而王明德“苦学精思”兼具两方面的功夫,陈氏认为,若非如此,他“骤当案牍杂陈,始拟引经断狱,吾恐其含毫濡墨,必多龃龉抵触,乌能成是全璧兼金,令人读之不倦,信之弥笃乎”。d读书也要读律,而读书尤要重经史,通经史则有助于断狱,这是在清初有刑部任职经历的官员的远见卓识。

钱大昕在给孙星衍的一封信中曾表达这样一种看法,“闻阁下有意刊《唐律疏义》,此真无量功德,较之一时平反冤狱,其惠盖万万倍也”。g以精研经史蜚声的钱大昕在听闻孙星衍要刊刻《唐律疏议》一书时,大加赞誉。在钱氏看来,推动律学知识的研究与传播,其功德较之于

a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冷然阁藏本,哈佛大学善本特藏电子影像,第5b–6a页。

b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第7a页。c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第6a页。d王明德:《读律佩觿》之“陈序”,第7a页。

e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之“会稽宗愚弟元镐跋文”,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3辑第4册,第483页。

f《赵文恪公遗集》之序文,见赵光:《赵文恪公年谱附遗集》,据光绪十六年刊本影印,收入《清末民初史料丛书》第35种,成文出版社,1969年,第285页。

g吴修编:《昭代名人尺牍小传》卷22,据书信原文,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5辑第744种,文海出版社,1980年,第1049页。

平反冤案远甚,足可见清代第一流的学者对于律学所秉持的开放包容的积极心态。

不论是居庙堂之高的刑部官员,还是处江湖之远的草根律学家,沟通经、律,成为他们在研律手段与价值关怀上的共同选择。王有孚以申韩之学游公卿间,“从事于律者三十余年”,是一时名幕,他在从事刑名幕友工作期间结撰有《洗冤外编》《秋审指掌》《刺字会钞》《慎刑便览》等读律作品六种;嘉庆十年王有孚的幕主葛周玉在给这位襄助其理政已有六年的助手所著《一得偶谈》所写的序文中,称赞“其谈刑法也,通权达变而不泥于成例,其谈经义也,深入显出而不拾人牙慧”。g李文运在《一得偶谈序》中同样指出,王有孚“洵善读书,尤善读律”,“其谈学问也,直抉经史之精蕴,非经生家常言,其谈案牍也,用律而不为律缚,常于疏节阔目中得其意于言外,惟早彻书理,故能细究律意,是使书与律二而一者也”。h在清人看来,“刑法”与“经义”,“书理”与“律意”,两者之间融汇交贯,并无轩轾分别,王有孚本人也在书中特别说明“律之为书,正与礼经相表里”,i律例中所严示的科条,是为了使人不致误犯,而“礼”经则指导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

王有孚在办案理牍、处理地方事务的实践中,总结道:“引经治事,最易詟服人心,故律以明经,则所以验其学者益广;经以通律,则所以资其仕者益深”。j对于为政者而言,“明经”与“通律”二者是相互促进补益的,如果能够做到“引经治事”,处理时务则最能折服人心。同样

a《清史稿》卷481《儒林传》,第13224、13225页。

b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8“非科甲人员不得与闻秋谳”,第182页。

c《清史稿》卷481《儒林传》,第13225页。

d《嘉谷堂集》卷1《李子法经序》,见孙星衍:《孙渊如先生全集》,四部丛刊本,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36册,第199页。

e王士禄:《资治新书序》,《李渔全集》第16卷《资治新书(初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页。

f李贵连:《沈家本传》(修订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4页。

g王有孚:《一得偶谈》之“嘉庆十年葛周玉序”,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3辑第4册,第375页。

h王有孚:《一得偶谈》之“嘉庆十年李文运序”,第377、378页。

i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3辑第4册,第386页。

j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第415页。

有着任刑名幕友阅历的乾隆朝名幕汪辉祖也认为,“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a可见经义事实上与律例一样,在理政中有同样的收效,二者并不是违碍或者分途异路的。在清人的司法实践中,也确有引经治事、处理纠纷的案例。

乾隆二十一年汪辉祖任无锡县幕友,县民浦四童养妻王氏与他的叔叔通奸事发,是当以服制来量刑还是以凡人论处,汪辉祖与另一名刑名幕友以及上级臬司的意见发生冲突,汪辉祖坚持认为王氏童养未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而臬司乃至巡抚以名分所关,迭次议驳。汪辉祖引据《礼记·曾子问》中内容,“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以未成妇也”,指出王氏“未庙见,妇尚未成”,复引《礼记·王制》中“附从轻”之言,主张“附人之罪,以轻为比”,以及《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的理据,提出“与凡有间,比凡稍重”的量刑主张,得到巡抚庄有恭的肯定。b援用儒家经典是这起通奸案得以妥善裁断的重要理据。

再如,乾隆二十五年汪辉祖在长洲县任幕友,遇到一件缠讼18年未结的立嗣案。富家孀妇周张氏十九岁就守寡,这位可怜的妇女将遗腹子抚育至十八岁未及娶妻又失去儿子继郎,“族以继郎未娶,欲为张之夫继子;而张欲为继郎立嗣”,是给丈夫还是儿子继嗣,孀妇和族人意见分歧,“辗转讦讼”,官府累次将此案批示给房族处理,案卷至此积累已厚逾数尺。周张氏认为如果不给儿子立嗣,“则继郎终绝,十八年抚育苦衷,竟归乌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幕僚的汪辉祖认为,“律所未备,可通于礼。与其绝殇而伤慈母之心,何如继殇以全贞妇之志。”因此汪辉祖“舍律引礼”,坚持主张将张氏所嘱意之昭穆相当的16岁少年立之为孙,以此完案。c

援“经”或“礼”而进入律学,是当时读书人以自身知识结构从事该项学问的研究,在方法论上的自然选择和在价值论上的自然迁移,也是提振律学地位使其靠近或进入学术主流的一种尝试和努力,以期获得普遍的接纳而非囿于个别群体中的研习。从工具性的形而下到阐释律学的精神旨趣而预流形而上,并不是要抛却律学的工具性、实用性的学问底色,相反在另一条线索上,正是因为律学的这一最重要的特质,使得它在清代经世致用思潮的勃兴中乘时而兴,时移世变改变了对于律学的既有成见,清代律学也因缘获得显著发展,突出表现在清代律学作品体裁多样、数量甚夥。

三、“以治经之法为之”:注律方法上的经学手段

a汪辉祖:《佐治药言》“读书”条,第715页。

b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4–26页。

c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36–39页。

d段玉裁:《经韵楼集》卷8《娱亲雅言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92页。

e刘盼遂辑校:《经韵楼文集补编》卷上《戴东原集序》,见段玉:《经韵楼集》,第370页。

是也。”a周一良指陈清代学者考订史料,总结认为“清代学者在治经之余,有不少学者以治经之法治史”。b事实上,这一论断同样也适用于对律学的研究,清代研律者使用治经的方法从事注律工作,成为一种自觉、普遍的研究路径。道光二年进士邹鹤鸣给皖省循吏、知府胡调元所辑《刑部说帖揭要》一书作序,该书于道光十三年刊刻,胡调元曾于嘉庆二十一年任刑部直隶司员外郎,邹氏有感于胡调元所整理“刑部说帖”的重要,议论“律例之学”,他指出:“治律犹治经也。经以正文为宗主,注即注是经者也,疏即疏是经者也,推之名儒学案、诸家荟说,皆发明是经,羽翼是经者也。本此意以治律,不充其类于至繁至多,不足以阐律学之至精;不参其解于至深至浅、至奇至正、至无常、至有主,不足以得律学之至当。而所谓至精至当者,本天理筦人情,仍可以‘惟简乃孚’之一言蔽之也。”c注疏经文、兼采诸家学说以发明经文深义,以此治经方法来研治律学,方足以达致律学之精当,邹氏所论提示“治经”与“治律”在方法论上的会通。

a杨荣绪:《杨黼香先生遗稿》之卷末跋文,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藏钞本,收入《清代稿钞本》第30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39页。

b周一良:《纪念陈寅恪先生》,收入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组编:《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0页。

c邹鸣鹤:《刑部说帖揭要序》,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99,武进盛氏思补楼光绪二十三年刊本。

d《戴震集》上编文集卷10《古经解钩沈序》,第192页。

e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序”第1–2页。

f《大清律例》卷30,第24b页,嘉庆八年官修本,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

g《大清律例》卷31,第6a页。

h《大清律例》卷31,第14b页。

i《大清律例》卷38,第2a页。

j《戴震集》上编文集卷9《与某书》,第187页。

k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第4卷《司法场域》,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91页。

l《皇朝经世文编》卷91,徐宏先《修律自愧文》,见《魏源全集》第18册,第31页。

物,不必煎染浸渍深厚而明切,只微着其所异之濡,则本来面目已失,不复成其本色矣。故曰但。律义于最大最重处,每用但字以严之。此与文字内,所用虚文,作为转语之义者迥别。如谋反大逆条,内云:凡谋反、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此一条用但字之义,是对已行、未行言。盖凡律,皆以已行、未行分轻重,此则不问已行、未行,而但得系共谋时在场即坐矣。盖所以重阴谋严反逆也。”a一字之失出,则干系人命,不可不慎。中国文字言简义丰,一字而兼括数义,律学的严谨性要求对律例中使用的专门术语及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不得有含混和发生歧义的余地。因此,研究者在注律作品中运用考据的方法挥宏阐精,极致精微,辨析律例中用字用词。“清代释律家们刻意求索一字、一词、一句的特定涵义和内在联系以及不同的字、词在不同罪中的特定解释。同时,融音韵学、文字学、训诂学和法学知识于一体,并辅之以实例加以深化,使得法律解释形象、生动。”b运用考据的方法,考证源流,辨析字义,对律文注释的精微正体现了清代律学所达到的水平。

除了用研治经学的方法对律例的内容进行疏通辨析考订,清代律学研究者在律学作品的体裁与格式方面也注意借鉴经学文献的有益成果。集诸家之善说的“集解”体裁在经学注释中很早出现,较为常见,影响很大。清代的律学家也采用经学注释的这种常用方法注释律文,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万维翰的《大清律集注》等律学成果,在清代影响甚广。杨剑通过对清代辑注律学的研究指出,律学家用“辑注”的方法注释法典,体现了传统律学和经学的深厚渊源,经学始终是律学家必备的基本素养,经学注疏也是律学最直接的方法渊源,它所反映的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e在注经中,研究者特别注意对本经与注

a王明德:《读律佩觽》,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b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504页。

c魏元旷:《潜园文集》,收入林庆彰主编:《民国文集丛刊》第1编第30册,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2008年。

d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3“服制”,见马建石、杨玉棠编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7–107页。

e杨剑:《“辑注”在清律学中的方法论价值及意义》,《法学》2019年第9期。

结语

在科举制度的导向下,清代读书人一般都是学习儒家经典以求仕进,在少部分人进入法律工作的行列后,他们从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治学方法出发,展开对律例的学习与研究。因此,他们一方面援经入律,发明经、律会通之旨意,藉以提振清代律学的学术地位,以增重他们所从事法律工作的价值感;另一方面,他们在具体开展的律学研究工作中,治律如治本经,借鉴治经中重视文字训诂等的基本方法,乃至经学注释的体裁、格式等。正因如此,清代的律学文献质量也获得较高起点。清代律学与经学的关系,从延续性的直观方面看,“春秋决狱”那种以儒家经义为标准的断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具体的体现,清人以经义决狱,其中尤其重视对“礼”经的研究与援用,并且他们阐发“明经”与“通律”二者之间的贯通,实践引经治事这一主张。此外,嘉道以降,律学的致用特征契合经世的时代思潮,同时又与今文经学通经致用的学术气质合拍,清代的律学缘此也在这一时期有了突出的发展。

THE END
1.论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与成就论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与成就 https://wenku.baidu.com/view/334907e6910ef12d2af9e7e1.html
2.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学的演进与思考》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个人著作《中国法制史论要》《唐律新探》《中国租界法制初探》《法律史与法治建设》《中国法制与法学教育》《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古代东方法研究》《上海法制史》《上海租界法制史话》《法苑内外》等10种19部;主编3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学术https://fashi.ecupl.edu.cn/2023/0531/c505a201787/page.htm
3.中国古代律学(成就)述略尾论--- 7 摘要:律学在中国古代法制建构与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扩充了法的内容,解决了由于成文法条的抽象性、具体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诸多适用。从先秦到明清,古代律学因应,一脉相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中国古代法制进程的推进提供了持久稳定的动力,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整个东(南)亚古代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xue/149167.html
4.中国法制史1(通用6篇)(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3)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0qq1216.html
5.杨一凡: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清代条例选编》等7部稀见法律典籍丛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古代榜文告示汇存》《古代地方条约辑存》《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等7部地方法律文献丛刊;《古代折狱要览》《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清代秋审文献》《历代判例判牍》《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清代判牍案例彚编》等8部司法文献丛刊;中国律学文献丛刊5辑,清代https://cssn.cn/fx/fx_zx/202305/t20230518_5639132.shtml
6.法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截至2020年,中国大陆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授予权的院校https://baike.sogou.com/v76621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