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研究》(年刊)卷首语
曾宪义
出版发行《法律文化研究》(年刊)酝酿已久,我们办刊的宗旨当然与如今许多已经面世的学术刊物是一致的,这就是繁荣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为现实中的法治实践提供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依据。说到“宗旨”两字,我想借用晋人杜预《左氏春秋传序》中的一段话来说明:“其微显阐幽,裁成义类者,皆据旧例而发义,指行事以正褒贬。”即通过对历史上“旧例”、“行事”的考察,阐明社会发展的道理、端正人生的态度;记述历史、研究传统的宗旨就在于彰显复杂的历史表象背后所蕴含的深刻的“大义”。就法律文化研究而言,这个“大义”就是发掘、弘扬传统法的优秀精神,并代代相传。
然而,一部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并不只决定于它的宗旨,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需要特色来立足的,需要用自身的特色力争最好地体现出宗旨。我们定名为《法律文化研究》(年刊)有这样几点考虑,第一,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宽阔的,不只局限于“法律史”,从文化的角度,我们要探讨的甚至也不仅仅是“法”或“法律”。我们的研究对象包括法的本身与产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考察法律的同时,要通过法律观察社会;在考察社会时,要体悟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第二,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构成了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主旋律。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传统往往是文化的标志,“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是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不同法律传统及这些传统的传承;研究不同法律文化间的相同、相通、相异之处,以及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规律。
因此,我们的特色在于发掘传统,利导传统,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在此,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作一辩白。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在传统文化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近代以来,学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
其次,近代以来人们习惯了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有一些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和相互毁坏。在抛弃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后,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也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怀疑和否定。
最后,受社会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过分注重法学研究的所谓“现实”性,而忽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导致传统法律文化虚无主义的泛滥。
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如果不带有偏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寻找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传统是不谋而合的。东西方法治文明都承认“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只不过古今中外不同的文化对正义、公正的理解以及实现正义和公正的途径不尽相同。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西方文化传统侧重于强调法律对人之“恶性”的遏制,强调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来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更侧重于强调人们“善性”的弘扬、自觉的修养和在团体中的谦让,通过自律达到和谐的境界。在和谐中,正义、公正不只是理想,而成为可望也可及的现实。
在现代法治的形成过程中,从理念到制度,我们并不缺乏可利用的本土资源,我们理应对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充满信心。我们进行研究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找到发展现代法治文明的内在力量。
我们也应该切忌将研究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理解为固守传统。任何一种传统的更新都不可能在固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淘汰与吸收中,传统才能充满活力,完成转型。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因此,我们应该发扬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精神,在融合中西、博采古今中改造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完成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法律文化研究》是学术年刊,每年出版一辑,每辑约50万字,这是我们献给学人的一块学术园地,祈望得到方家与广大读者的关爱和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