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立法、司法及审判,都在印证着天与人相和谐的法律观念。
“天人和谐”的思想大致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但是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神话传说的时代。先辈们认为“天意”可以通过“天象”、“天文”——天的外在表象予以窥知的。因此,人们必须根据“天象”窥测“天意”把握“天道”运行的规则,从而安排农业生产、组织政治活动等。可以说,天象、天意、天道成了人事行为的终极依据。这样,寻求“天人和谐”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理想,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及观念。
首先
“天人和谐”体现在法律思想中。既然一切人事行为都要以“天道”为根据,所以中国古人认为,礼、法律都是“天意”的反映和模写。因此,夏商周的君主有“天讨有罪”和“恭行天罚”的正义行动。在古代社会,有“则天立法”的原则,即:制定法律的行业本身必须遵循“天道”顺“天时”;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具体内容也都必须体现“天意”、“天道”。因此,学者将其根据如下:“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根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灾异赦宥’制度;对于人命案件的处理,适用‘以命抵命’原则,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唐律疏议·名例》记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是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刑德”和“礼法”关系所作的“天人和谐”的思想解释和明证。
综上所述
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天人和谐”为终极理想的法律。而“天人和谐”的法律思想其旨在追求“人”的道德完善,寻求社会秩序的完善协调和自然秩序的和谐,最终达到人、社会、自然秩序之间的和谐,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趋向。“天人和谐”的法律思想。总体上说是为封建等级制度作论证,并为之服务的,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的精神境界,追求社会中“人”的道德自觉,重建法律的道德基础,具有其积极的、合理的价值;而其具体内容,如“则天立法”、“刑狱时令”、“灾异赦宥”等的具体做法,则无任何现代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