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为什么是“可能”的?

现代中国知识体系的一些奠基者、担纲者、引领者,总是在试图打通现代知识体系与传统中国知识体系的联系

清末以前,在天下体系的背景下,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主要是由《隋书·经籍志》所分列的经、史、子、集四个方面的文献来承载的。十九世纪中晚期以后,在万国体系的背景下,现代中国逐渐采纳了近现代西方生成的知识体系: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在这里,自然科学暂且不论。在人文社会科学的框架下,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这样一些建制性的学科从西方传来之后,在华夏大地上生根发芽,渐次成长,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早已蔚为大观。

在这个新的学科体系或知识体系中,也许只有历史学与四部之学中的史部之学可以形成比较直接的对应关系。历史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其他知识,在不同程度上,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处理与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的关系。试想,如果完全割裂这种关系,如果确信传统中国只有四部之学,而没有现代学科体系、学问体系中的各个学科、各种学问,那就意味着,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基本上都得送到博物馆、关进贮藏室,甚至“汉文”都得废除。在百年之前,这一类极端的、偏颇的观点虽然也曾令人瞩目,但它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理智上,都是不能接受的。更重要的是,百年以来的中国历史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百年以来的中国学者也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

以胡适为例,他在美国师从哲学家杜威完成了学业,但回国之后,终其一生,数十年间,念兹在兹的学问,却集中体现在《中国古代哲学史》《戴东原的哲学》《章实斋先生年谱》之类的论著中。除此之外,关于《水经注》的考证与研究也让胡适倾注了大量的精力。还有政治哲人萧公权,1926年,他在康奈尔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回国任教,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具体地说,“从一九四九年秋天到一九六八年夏天”,又在美国的“华盛顿大学做了十九年的教课和研究工作”。但是,他的代表作却是《中国政治思想史》《康有为思想研究》《翁同龢与戊戌维新》《中国乡村》,等等。这样的事例在在多有,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胡适、萧公权等人身体力行的知识旨趣、自然而然的学术实践可以表明,现代中国知识体系的一些奠基者、担纲者、引领者,总是在对接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总是在试图打通现代知识体系与传统中国知识体系的联系。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蔡元培的《中国伦理学史》、蒙文通的《中国史学史》等等,无不体现了这些著者以现代知识体系、现代学问体系为标准重新裁剪、重新编织传统知识体系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法理学主要出自哲学家、思想家的创造,把他们创造的法理学编织成史,就可以成就一部《中国法理学史》

譬如,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期成稿的《中国哲学史》一书中,冯友兰就直接把“子学时代”“经学时代”的经典人物称为“哲学家”。在孔子身后漫长的中国历史上,哲学家在每个时代都有涌现,每个时代的哲学家都创造了他们那个时代的哲学,中国哲学史就可以据此编织而成。在为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撰写的“审查报告”中,陈寅恪认为:“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虽然“古代哲学家”所置身于其中的时代真相“极难推知”,但他们创造的哲学却可以探求。根据冯、陈提出的这些论断与概念,传统中国自孔子以降的那些往圣、那些先贤,都是“哲学家”,他们创造的哲学都应当载入中国哲学史。既然这样的定位可以成立,既然这样的定位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那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尤其是从中国法理学史的角度来看,根据同样的逻辑,把那些往圣、那些先贤称为“法理学家”,也是可以的。还是那些人,在中国哲学史上,他们是哲学家;在中国法理学史上,他们就是法理学家。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说,即蕴蓄于中国古代的哲学或思想世界之中。

因而,所谓中国法理学史,本质上就是中国历代哲学家、思想家、哲人、圣贤所创造的法理学(亦可称为“法理学说”或“法理思想”)的历史,因为他们在不同的时代创造了中国的法理学,所以他们成了中国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把他们创造的法理学编织成史,就可以成就一部《中国法理学史》。

以上的讨论,旨在回答一个核心问题:为什么“可以”去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或者说,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为什么是“可能”的?这也是触发我研究中国法理学史的动机。

“回归儒家原典”,理解华夏原典所承载的法理学,是极其必要的

“回归儒家原典”,重新理解“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理解这些华夏原典所承载的法理学,是极其必要的。当代中国的“法”及其背后的“理”,虽然在某些形式、某些层面、某些维度上,受到了“西方原典”的影响,甚至是较大的影响,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归根到底,还是华夏文明生生不息、绵绵不绝、延伸至今的产物;当代中国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与“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之间的血肉联系,无论如何都是割不断的。因而,要理解当代中国及未来中国的法理,必须重温中国固有的法理学的历史。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近代,法理学(法哲学)作为一个法学科目,尚处于草创阶段。同样,‘中国法理学史’亦属初生。”就在“中国法理学史”初生之际,梁启超、胡适、王振先分别写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古代哲学史》(主要是其中的“所谓法家”部分)和《中国古代法理学》颇具典范意义,进而言之,“梁、胡、王各有不同但相互之间又能够互证互补的创辟,开出了中国法理学和法学史的新方向、新论域。尤其是梁启超在思想上的博大精深,胡适在哲学上的追根究底,王振先在法学上的谨严缜密,都堪称‘中国法理学史’研究的‘典范’,足为后人取法。”

THE END
1.中国法律史学史大咖说法陈顾远从中国古代法与制的内容和变化的角度,认为:“治中国法制史之学者,遂有二派之分。一则以制统法,纵不然,亦认为法自法,制自制,故对于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莫不为其对象,是为广义的中国法制史。一则以法统制,纵不然,亦认为法制即刑法之谓,故对于中国法制史之范围,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19-12-24/content-1414055.html
2.法学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以古代东西方法律产生的背景进行比较为例: 知道——学生已知的罗马法产生背景是: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是在平民和贵族的矛盾斗争中发展的;对于古代中国法,知道《法经》和《秦律》是战国时期在改革中建立的。 发现(也有思考)——因此这样提问:在罗马法发展历程中,法律的调整变化都是在什么社会形态下出现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4.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经》是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398法硕专业基础(非法学) 307中医综合 308护理综合 313历史学基础 题目题型:单选题来源:不详 A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 《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https://www.koolearn.com/shiti/tk-st-77607.html
5.比较法总论(第四版)朱景文法学课件.pptx比较法总论(第四版)朱景文-法学课件.pptx,比较法总论 ;第一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 ;第一节 比较法的范围 ;第二节 比较法的框架;二、评价的比较法: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种观点认为,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就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此基础上,对世界上不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311/8072100115003057.shtm
6.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之比较研究严格而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家长权乃罗马法上的用语,亦称“父权”或“家父权”,为研究的必要和便利,本文将罗马法上的概念引入中国古代法来指称相对应的内容,并对二者进行比较。 “广义的家长权是指家长对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支配权。狭义的则仅以家属为对象,也就是男性市民中的自权人对其家属所享有的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65468_2.html
7.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学术著作第九章 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比较中西法律文化附录I:辨异求同会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经历与体会附录Ⅱ:参考文献第一版后记第二版补记第三版再记 第一章 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 第一节 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 一、远古中国文明与原始组织的演进及其分布文明是和人类的活动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6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