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精选5篇)

二、近年“春秋国际法”研究中的思路

三、“春秋国际法”研究思路反思与探讨

(二)更合理的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研究思路探讨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与义务

关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是否能过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争论很大,甚至是相互对立的。不同的法学工作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得到的结论也不相同。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义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一、个人就其本身的能力来讲,并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二、个体不能与“实体”相比较

就个人观点认为,一个“实体”,应该具有其固定的组织、机构、人员以及可以进行某些活动的团体。这一点上,这里最有争议的不再是自然人,而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虽然作为一个全球性范围内的法人,其经济领域必然涉及到很多方面,甚至一次性的经济活动可以影响几个国家和地区。即使其作用的广泛性和关联性很广,但是,就其所享有的权利而言,不能和国家级其他的政府组织同日而语。国家和政府组织虽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无非是为国家的利益而为。跨国公司,尤其是其中的“一人制”公司,其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多半为自身组织的利益。国际法的宗旨和目的是协调全球范围内的和平与发展,这一点可以看出法人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理由是不够充分的。除此之外还有几点其他的原因可以说明个人不适合成为国际法主体:

(一)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对个人的控制。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就个人来讲,本应该不能具备过多的所谓的权利。承认个人的国际法地位,意味着赋予了个人更多的权利,个人权利的扩大化,就有可能造成更多地因为其自己的利益而不免损害其他的国家或组织的利益的情况出现。

但是,现在个人被推向国际法庭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参加和接受国家法庭的审判是否就意味着已经承认了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我认为,目前出现的情况不能把其作为对某个人的审判,而是个人背后所承载的更大主体的审判。作为影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的在国家法庭上对某个人的行为加以审判,但不宜过于频繁。

总之,国家法主体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国际法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国际法活动,树立国际法的威信。个人不适宜作国家法的主体也是有其相应的道理的。

参考文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已正式接管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全部权力和整套班子,并担负起后者的所有职能和责任。人们希望人权理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鼓舞全球范围内通过保护人权和自由去创造美好的和谐世界。

一、尊重人权原则的基本内涵

“人权”是一个含义丰富多变的概念。卡塞茨认为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应当主张“不践踏或不侵害”①,我认为此认识有其可取处当然也有弊端,他认识的局限性注定尊重人权原则只能是一种国家社会成员之间最低限度的一致,同时忽略了“人权”概念的普遍性。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说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从语词上看,人权由人(human)和权利(rights)两要素组成。据此,可以认为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根据并不在于法律的赋予,它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并不创造人权而只是表述人权。可见,人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权利,二是强调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的终极关怀,所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②。“尊重”要求国家不得妨碍个人行使权利或不为侵犯特定权利的行为,除此之外,国家还应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人权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人权与基本人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人权包括基本人权”③,目前国际社会的大多数规定一般针对的是基本人权普遍性的保护。具体到国际法中尊重基本人权是尊重人权原则的核心。

尊重人权要求国际主体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应立足于人权的普遍性观念,积极履行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

二、中国当代人权观念的发展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政治地位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2)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3)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4)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5)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6)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7)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8)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现在,世界新旧格局正处于转换之中,世界更加动荡不定。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在继续,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和推行强权外交,阻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

三、尊重人权应当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国际社会公认针对的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加了国际人权公约,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公开的场合否认尊重国际人权的法律义务。

其次,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的是国际法的适用对象,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经确立就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④。这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公约,一般性和专门性公约的交织,以及有关人权的强行法规则和国际习惯法的存在加之尊重人权在国内法的法律地位都足以证明尊重人权原则在国际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再次,尊重人权原则区别与具体规则的标准是:尊重人权原则贯穿于整个国际法体系,并对国际法的各部门法律制度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规则有其适用的具体环境条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则适用于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当然这里的一切并不是指该原则毫不例外的适用于国际法的每一个具体部门,而是指国际法的绝大多数领域。最后,尊重人权与其他原则一样由于本身缺乏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其具体实施还得依赖具体的规则,各种专门性和一般性的国际人权条约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尊重人权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四、尊重人权基本原则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原则的关系

人权与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尊重人权是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也是它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则。国家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这一原则共同构成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基础,所有这些原则并行不悖。这在联合国中有明确无误的宣示,该在将尊重人权确定为联合国的三大宗旨之一和原则的同时,还明确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在实现其宗旨时应遵行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其中首要原则就是国家平等原则,以及由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按照这一规定,把人权与对立起来,认为为了保护人权就必定要限制和取消的言论和行动是违反联合国和一般国际法的,在国际上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而不应当侵犯它们的。

在讨论人权与的关系问题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有力量借口人权问题对别国国内事务进行干涉并将这一干涉付诸行动的,只有大国、强国和发达国家;小国、弱国和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可能去干涉比它强大的国家的人权事务,甚至对于后者的非法干涉都无法抗拒。在这现实面前,干涉只能是大国和强国的特权,是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广大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坚决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这些国家有着长期遭受外国统治、丧失的悲惨历史,它们深深懂得与独立的弥足珍贵。那种主张在人权问题上可以干涉别国内政的观点在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些西方国家想把发展中国家置于自己的影响和控制之下的政策。这种政策,对于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对于促进人权的尊重这一崇高目标都是极其有害的。

注释:

①AntonioCasscsc,Intemational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104.

②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第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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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体、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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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居中、四号黑体)

在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数量限制的取消和关税的降低,WTO成员国,已逐步放弃通过限制进口数量和征收高关税为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不少成员国,尤其是少数发达国家,将技术和卫生要求作为重要的保护手段。再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WTO的《TBT协议》承认为了合法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壁垒,但又坚决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的技术性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情况: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广泛性,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壁垒无处不在。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进口国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正在逐步的扩大;从生产过程看,它含概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全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2)形式上的合法性,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由于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技术壁垒的统一立法,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大多由国内立法规定。这些法规是要求进口商强制遵守,这样外国厂商被合法的排除在外。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设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这种方式表面上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直接体现歧视性,但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二技术壁垒产生的原因分析

三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贸易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2002年我国外汇储备名列世界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2.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几乎割断了与外界的经济联系。由专家统计我国产品质量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10到20年。随着全球质量水平的和档次的不断更新,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将难以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

3对TBT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对产品质量没用清醒地认识,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这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政府对技术贸易壁垒也缺乏做过的重视,政府内部没有负责贸易壁垒的机构,对贸易对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了解很少,没有给出口企业以宏观上的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4.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国际贸易已广泛地将标准化作为贸易成交的依据。为了使产品能满足险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技术标准,为企业生产提供指南。这种标准十分强制性的有企业和用户自由采纳,但凡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卫生领域的基本要求,由国内法作强制性规定。

四技术标准化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对TBT的研究不能一味的强调它是一种壁垒,它也有其合理成分可以利用,但必须遵守国际规则。”[2]技术贸易标准化是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出于保护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原因所作的一系列强制合法的对产品性能进行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目前,国际组织,各国纷纷建立产品质量体系,如ISO9000等。这些被广泛接受的产品技术方法可以使生产上采取统一的设计生产,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保证了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技术性壁垒尤其是其中的绿色壁垒对人类的生存也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全球环境状况的改观,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在世界各国人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形成或正在形成绿色的消费观。人们越来越看好绿色产品,如绿色冰箱,绿色轮胎,绿色汽车等等。有关资料表明,70%的美国人表示公司的环保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40%的欧洲人更喜欢绿色食品而不是传统食品。[3]

挑战:随着经济,金融,科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运用TBT来维护合法利益和实施贸易保护必然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TBT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国外技术规定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就影响出口500亿美元。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商品结构档次仍较为落后等原因,将成为本世纪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我国的进口除关税壁垒外基本没有采取系统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在本世纪进入关税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大量削减的情况下,若不建立有效,强有力的技术防范体系国内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挑战。

五,我国应对TBT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消除TBT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

首先,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企业注重环保节能,开发绿色产品,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争取取得环境质量认证。

(二)利用TBT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WTO的宗旨之一是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在其框架内,关税作为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是要逐渐被取缔的。而我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长期以来仅限于进口产品的高关税。我国已加入WTO,在今后的几年内,关税将逐步消减,民族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在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利用世贸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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