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特征

“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衙署,指中国古代官吏办理公务的处所,也是官员权力的象征。《周礼》称官府,汉代称官寺,唐代以后称衙署、公署、公廨、衙门,明清以来民间俗称多为衙门。衙门,本作“牙门”,古代营门树立旗帜,两边刻绘成牙状,故称营门为“牙门”,后来讹为“衙门”。至于讹转的原因,唐代封演的《封氏闻见记》“公牙”条说:“尽俗尚武,是以通呼公府为公牙,府门为牙门,字稍讹变转而为‘衙’也。”

衙署中国传统社会自古有之,法律文化的概念却是个舶来品。如若归纳概括以河南为代表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必须首先廓清衙署法律文化这一组合而来的全新概念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问题。

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何以成立

传统衙署和现代法律文化能够产生交集,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深刻的政治文化传统,即刑名司法是地方行政的应有之义。对于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地方官兼理司法。事实上,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刑名与钱粮共同构成地方行政的基本要务,并没有与“行政”相对的“司法”。换言之,司法是地方行政应有的职责,而且基本上是一级行政一级司法,地方各级主官主持本地区一切政务,既是本地最高行政主官,也是本地最高大法官。对此,瞿同祖先生有过精彩的分析,“州县官听理其辖区内所有案件,既有民事也有刑事。他不只是一个审判者。他不仅主持庭审和做出判决,还主持调查并且讯问和侦缉罪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他的职责包括法官、检察官、警长、验尸官的职责。及至明清两代,司法审判更是正印官独享的权力,佐贰官不得染指。

衙署的多种复合法律功能又处处体现在衙署建筑中。衙署内专设的监牢自不待言,衙署中轴线上的三大主体建筑亦是如此。州县衙署大堂不仅是州县官举行重大政务和典礼的地方,同时也是他们听讼断狱,特别是公开审理较重大命盗案件的地方。二堂是州县官接待来宾和上级官员、商议政事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处理一般民间自理词讼的地方,是调处息讼和一些大案要案预审、大堂审案时退思和小憩之所。再如,三堂是州县官正常办公议政和接待上级官员的地方之一,同时也是审理一些事关机密、隐私案件的场所。

河南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关于河南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从宏观上考量,应该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特点。从中华法系的高度,归结为引礼入法、礼法合治。如从具体角度阐发,则包括古代刑事立法发达、立法诸法合体历代承袭、皇帝及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司法、司法过程中法律纸面化、伦常精神胜于法理精神、义务本位取代权利本位、家国本位而非个人本位、崇尚人治轻视法治等特征。

这里,我们归纳具体的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特征,更多是从区域比较出发,分析河南衙署法律文化资源的独特优势所在。

历史悠久,代表性强

密县县署(今新密古县衙)始建于隋大业十二年(616),至今已有1400年的历史,是国内现存历史最久的衙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署监狱曾作为密县看守所,一直使用到2003年,由此创造了全国监狱使用之最,亦可堪称世界监狱史上的一大奇迹。

南阳府署(今南阳府衙)始建于南宋咸淳七年(1271),是迄今中国唯一保存完整的府级衙署。除了建筑,南阳府更孕育了“父母官”这样一个中国历史上千百年官民普遍称呼、认同的经典称谓。此外,南阳府也并非普通的“府”一级地方政权,它是东汉时期光武帝刘秀的发迹之地,故有“南都”“帝乡”之称。

内乡县署(今内乡县衙)始建于元大德八年(1304),距今已有700余年的历史,是迄今全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署,享有“天下第一衙”“北有故宫,南有县署”以及“一座内乡衙,半部官文化”的美誉。1984年这里建立起全国首座县衙博物馆,并跻身“世界文化多样性十佳博物馆”。

叶县县署(今叶县县衙)始建于明洪武二年(1369),是目前我国现存古代衙署中唯一的明代县署建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它还是我国现存县署中唯一有卷棚者。卷棚是源于宫殿、庙宇中拜殿的建筑形式,而用于衙署就成了高级别官衔的反映。据我国古代的官制,知县一般为七品官衔,而叶县知县却为五品县令。按照明代官制,全国的属县分为上、中、下三等。叶县地域宽广,兼之地处南北交通要道,故县令多由同知衔的五品官担任。因此,县署的规格也比一般的要高。

资源丰富,层级完整

河南衙署法律文化资源不仅数量丰富,而且层级完整,涵括了县、府、省会、首都的不同级别。内乡、叶县、密县县署是基层亲民的县级代表,南阳府署主体是府一级政权然亦不乏东汉帝都龙乡的底蕴。最典型者,开封府兼有全国首都和河南首府的地位。北宋时期汴京为“天下首府”,作为北宋京都长达168年,而且在此前的五代(后唐除外)与其后的金代后期,开封府也是全国的首府。明清以来,开封府长期是河南按察使司、河南巡抚治所所在,即河南省会。1913年开封府的行政建制虽然终结,然而直到1953年省会迁到郑州以前,开封长期是河南的政治、文化中心。

辐射力强,影响深远

千百年来,中国社会底层的黎民百姓一直秉持着强烈的“青天”情结,希望青天大老爷为民申冤做主,主持公平正义,而开封府和包青天正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法律公平正义的不贰象征。开封府在百姓心目中与公平、正义这些词汇是等同的,包公则成了开封府的化身,成了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元杂剧中,仅包公戏就有几十种。明代,则出现了《龙图公案》等小说。至清代,又出现了《三侠五义》《小五义》等小说,将开封府与包公故事融合、提升,开封府成了所有坚持正义的衙署代表,包公则成了所有坚持正义、为民造福的官员代表。随后,在京剧、豫剧等戏曲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包公戏,《铡美案》《陈州放粮》等妇孺皆知,而“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的著名唱词更是家喻户晓,早已超越了一般戏曲的意义。

南阳府孕育催生了千百年来中国黎民百姓对地方官孜孜以求的“父母官”期许。西汉召信臣、东汉杜诗任南阳太守期间,皆为民兴利,开通沟渠,修治陂地,广拓土田,发展农业和手工业,使民得其利,蓄积有余,故南阳人为之语曰:“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后来逐渐演变成对清正廉明、慈惠爱民之地方长官的敬称,寄托了一方百姓对地方官员的深切期许。豫剧《七品芝麻官》让“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当代中国深入人心。伴随豫剧大师牛得草塑造的活灵活现的七品芝麻官形象,“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谚语在当代中国妇孺皆知,深入人心。这也和众多衙署中经常出现的楹联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它们上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刻蕴涵的“民本”思想,也是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思想资源。(本文选自《河南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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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包容性,也使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广泛吸收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却能保持其基本特质。这种特质产生的凝聚力,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当然,对它的稳定性特点不宜过分强调,当形势变化时还应遵循"法与时转,制与世宜"的历史观,否则就会像晚清以后那样,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28.html
2.浅谈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浅谈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不同于西方,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后,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强调“无讼”,诉讼过多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加之诸法合一,程序与实体不分,使程序制度一直未得到重视,很不发达。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其终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11/id/332918.shtml
3.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钱贵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2061
4.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lv/150197.html
5.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与司法独立110网律师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司法系统,但是法律在其成长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司法审判机制和特征,并出于持续完善之中。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之中的司法文化产生了自己的特点。如司法审判道德化、家族审判频繁、司法遵循“天人和谐”理论等等。本文主要是以司法制度为背景,从司法文化的角度讨论司法独立。传统司法文化和与司法独立有关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3399.html
6.李文静:中西法律文化的特征理论原标题:中西法律文化的特征 编者按: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定为核心议题,奏响了法治中国的最强音。应搞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同时弄清现代法治形成的历史源流,才能将二者结合,构建中国特色法治国家。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究竟有哪些益和弊,一直以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要探讨传统法律文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1027/c40531-25913565.html
7.周丽丽: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特点原因分析周丽丽: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特点原因分析 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来自一个现实的需要:如何理解法律制度的能否有效运行?当我们试图去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时会发现,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而法的功能的发挥,法的价值的实现,是多种、多层次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文化概念是对这种情况的一个概括,一种认识方法和解释。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425.htm
8.从《金瓶梅》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某些特点总之,我们从《金瓶梅》的种种描写中可以看出,严刑峻法确实是当时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点,而它实际上又是整个中国古代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缩影。考诸历史,自从先秦的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一力倡导之后,所谓“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观念便影响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几千年,其余波至今也还不能说完全消除了https://www.meipian.cn/3fek8crj
9.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1. 家族主义传统 父系制家族之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家族为一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的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10.中国传统法律文化.ppt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 第三节 古代中国的刑罚 第四节 法律的象征、仪式和符号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概念 刑 “刑,刭(?)也。”指用刀割脖子, 特指杀头。 “刑,罚罪也。”泛指对各种犯罪的处罚。 刑起于兵:“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501/8056055077002021.shtm